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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将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能够遵循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独立审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意见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认可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李玉敏赵亦希周亮亮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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