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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亚星客车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宏金上市公司代码600213保荐代表人姓名万年帅报告年度2022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1号)核准,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6000000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66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5.14元,共募集资金人
民币33924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519622.64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4720377.36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2月14日全部到账,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22)第000007号《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范规定,中泰证券作为亚星客车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22年2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序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号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1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作计划。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已签署保荐承销协议,协议已明确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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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序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号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司不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法违规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5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诺等情况。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经核查,在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在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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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方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面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实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公司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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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核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9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经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向上海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陈述或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保荐机构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10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审阅和规定期限内的事后审阅,公司给予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了积极配合。
券交易所报告。序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号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公司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相关披露文件
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进行了修订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1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而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12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形。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当事人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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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未履行承诺的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事项。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14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情形。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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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4日、4月25日
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制定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事前
16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沟通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场检查结质量。
束后,保荐机构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了公司。序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号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17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亚星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客车募集资金专户建立、管理、使用情况
18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募集资金存放事项。
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亚星客车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亚星客车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林宏金万年帅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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