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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电力: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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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电力: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八度 发表于 2023-4-27 00:00:00 浏览:  7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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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1(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五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公司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会议通知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书面通知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2(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可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只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监事会决议供全体监事传阅。
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监事的签署,则该决议应于最后签字监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者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对表决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监事,不得参加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通
3过。
第十三条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决议的执行
4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十九条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为准,同时应由监事会按以上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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