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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2022年度)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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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2022年度)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飞天 发表于 2023-4-27 00:00:00 浏览:  5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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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2022年度)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2022年度)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有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关于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独立意见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是目前通行的
计量方法,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
该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位于沈阳,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可以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法,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资产价值,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三、对公司2022年度资金占用及累计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精神,我们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查验,意见如下:
(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独立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累计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除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以外的担保事项。
2、2022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5397万元;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35417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87.99%。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
为12080万元。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为15291.79万元。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进行了认真审议,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已经建立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
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专门制度,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五、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6269043.11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642246739.86元。公司2022年度亏损,且由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2022年度不对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未做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对董事会做出的不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1、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满足公司2022年审计工作的要求。
2、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向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及子(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安排,公司及子(孙)公司拟以自身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设备、
股权、存货、应收账款抵(质)押,或以担保、反担保、信用、融资租赁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包括新增、展期及续贷),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
票、票据贴现、保理等综合授信业务;公司及子(孙)公司拟向非金
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用于流动资金周转、项目资金周转、票据业务、供应链融资、融资租赁等。有利于公司生产运营资金的周转,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财政部相关政策要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徐小宁、游雄威、吴鹏程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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