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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与所属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完善投资管理程序,规范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结合公司投资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等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公司及所属企业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旨在扩大生 
产规模、提升服务能力的固定资产增量项目投资;不包括运用维简资金、安全费 
用、环保基金等维持简单再生产投资、技改项目投资、科研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 
置与更新投资、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维、服务能力的配套投资; 
(二)股权投资,包括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新设公司、追加资本、股权收购、设立 
基金等形成股东权益的投资;不包括理财产品投资,作为增信措施而暂时持有质押股权/股票。 
(三)以PPP(BOT、BT等)、特许经营等形式开展的阶段性持有的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方向,是指投资项目所属的产业领域;所称投资能力,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筹资能力可支撑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投资主体的资 
产负债水平;所称“发展线”是指用以衡量投资项目收益水平的基准线。 
1国资监管部门对标行业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分产业设立“发展线”指标标准,并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选取总投资收益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财务内部收益率5个指标;对于股权投资项目,一般选取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经济增加值率5个指标。原则上所有指标均达到行业平均值以上且至少有3个达到良好值以上,方可视为达到了“发展线”。 
第五条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 
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为本。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深刻把握企业盈利性根本属性,树牢投入产出观念,把提高投资效益放在首位,新增投资项目收益水平应达到行业“发展线”标准; 
(二)坚持正确方向。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国有资本布 
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以战略规划为引领,聚焦主责主业和转型发展,科学实施增量项目投资,严控非主业投资; 
(三)坚持量力而行。公司及所属企业应统筹资产负债水平、资金实力、筹资能力 
和投资项目偿债能力,科学合理谋划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 
(四)坚持风险可控。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深刻理解投资具有风险性的基本特征,树 
牢“底线”思维,在投资过程中要全面、准确地发现和识别政策、法律、市场、技术、经营、管理、合作、财务、退出等各类风险,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加强风险管理; 
(五)坚持依法合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投资相关规范规程, 
2完善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决策时,要充分征求意见、周密研究论证,力求科学严谨,坚决杜绝冲动投资、“拍脑袋”决策。 
第七条公司是投资决策的责任主体。通过建立以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 
础的投资管理机制,对公司层面及所属各级企业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科学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立项决策、投资执行、投后运营、项目后评价,报告有关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等信息,履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八条对于参股及非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投资事项,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据参 
股及非实际控制企业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投资管理制 
度规范要求等,依法依规履行股东职责。 
第二章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体系 
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党委会、董事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在相应权限范围内对项目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条规划发展部(建设管理部)是公司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涉及投资 
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广泛拓展项目来源和渠道,做好优质投资项目的搜集和储备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 
(三)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可研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的编制、审查和风险控制;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总体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负责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按管理职责和公司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3(一)规划发展部(建设管理部)负责协同开展新建、改扩建公路及房建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负责相关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核验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规模控制及项目投资主体投资能力相关指标数据等工作;协同开展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和经济评价分析;负责投 
资项目资金、财务、税务等事项的计划安排、审核和落实工作的管理。 
(三)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依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组织关于投资项目 
审议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等事宜。 
(四)经营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将投资情况纳入公司及所属企业考核体系; 
负责协同投资项目中涉及环保、安全方面的审批管理。 
(五)审计内控部(法律事务部)负责投资项目法律事务的管理,结合法律意见书,对项目出具法律审查意见;负责投资项目实施专项审计管理和风险测评防控以及投资项目中涉及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送工作;结合风险防控报告,对项目整体风险情况及防控措施出具评价意见。 
(六)产业开发部(科技创新部)负责协同土地开发和利用涉及路域经济发展等方面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方面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七)纪委负责投资项目中涉及的责任追究工作。 
(八)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 
告、审计与业绩考核等工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其他部室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九)未尽事宜按照各相关部门职责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建立和明确投资决策机构及其权责,投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投资风险控制机构及其职责,投资参与部门及其分工、投资实施主体及其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 
容: 
4(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项目中止、终止、退出、盘活等止损制度; 
(七)项目后评价及考核制度; 
(八)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所属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健全投资管理体系,并应在管理过程中落实以下要 
求: 
(一)根据公司章程及国资上市公司投资监管要求,由公司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二)严格落实党委会对重大投资决策的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应提出明确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等内容,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议事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策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的主体功能。 
(四)发挥战略委员会专业支撑作用,战略投资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会成员和外聘专家共同组成。战略投资委员会设立专家库,如有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行业专家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战略投资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企业董事长担任,在战略投资委员会研究过程中末位表态,投票权重与公司其他委员相同,但对认为有异议或疑 
5义的投资项目,可决定中止审议。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范围和工作规则由公司及所 
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五)建立完善企业纪检、监事、审计、风控、法务、财务大监督体系,加强对投资活动各环节的监督与风险管控。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责任体系,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发展线”指标测算值,公司与所属企业(或投资主体)、所属企业与项目团队(或投资主体)签订《投资项目责任书》作为企业内部 
契约化管理、奖罚考核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公司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及省级国资监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制 
定的项目负面清单制定并印发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实施单位是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责任主体。未获得公司投 
资项目批准文件前,任何企业不得就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一节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 
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年度筹资能力相适应,并纳入企业年度资金预算。 
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增长的现金增量(即上一 
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当期计提额,以及本年度带息负债预计压降额三者之和)。年度投资不得超能力实施新增项目投资(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而进行的公益性、功能类项目投资以及引战投资、资本市场直融投资和 
增加资本金投资等非负债投资不受投资规模额度限制)。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应于每年1月,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以 
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公司。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6本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文字说明、投资项目明细表、董事会决议三部分。 
第二十条在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预计本年度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年度投资 
计划5%的,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调整投资方案。 
第二节投资项目前期研究 
第二十一条所有投资项目在决策前,均应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 
项目投资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行编制的应由所属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向公司作出说明;研究过程中,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参与论证的专家中外部专家应占多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体现行业最新发展趋势,主要指标原则上应使用近两年内数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效期为自编制完成之日起一年。项目投资主体应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风险防控报告。股权投资项目还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分析; 
2.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场址方案、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和设备方 
案、实施进度计划等; 
3.行业趋势与产业政策分析; 
4.市场与客户分析; 
5.竞争对手和标杆企业对标分析; 
6.投资能力分析; 
7.建设条件分析; 
8.投资估算、融资方案; 
9.经济评价和“发展线”指标测算情况; 
10.风险评估及防控预案。 
7(二)股权投资项目 
1.投资基本背景(主要包括投资的动因来历、目的意义、前期工作情况等); 
2.投资必要性分析(主要分析投资对促进转型升级、提升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 
力等方面的必要性); 
3.投资可行性分析(主要从政策法规、市场需求、技术支撑、投资能力等方面是 
否可行进行分析); 
4.投资具体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投资主体情况、注册资 
本、投资额度、出资方式、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团队、商业模式、收益 
分红模式等); 
5.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包括“发展线”指标测算情况及其测算依据等); 
6.投资风险评估及防控预案(主要从政策、法律、执行、财务、市场、合作等方面,分析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及公司在投资中可能遭受收益和本金损失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预案)。 
(三)PPP(BOT、BT等)、特许经营等形式开展的阶段性持有的投资项目内容要求参照股权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项目投资主体在前期研究中,应区分股权投资项目类别,侧重把握 
以下基本要求: 
(一)对于新设公司类的股权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为新公司引入多元股东,建立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上不得为新公司提供统贷统还借款。公司实际控制的新公司应制定“六定”方案,落实“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多能少”的用人分配机制。“六定”方案须经公司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对于追加资本类的股权投资项目,应明确对产业升级、优化结构、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等方面的预期贡献; 
(三)对于股权收购类的股权投资项目,应按照《证券法》相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资产评估所等服务机构对标的公司 
8的法务、财务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从收购标的所处行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财务状况、交易方案、发展规划、经济效益、 
存在风险、退出安排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四)对于设立基金类的股权投资项目,应明确基金的募资计划、投资方向、意向 
投资项目、投资方式、管理方式、收益分配方式、退出方式,基金战略投资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基金预期收益水平及测算依据等内容。 
第三节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对外投资(除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以下风险投资的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10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金额根据企业层级变化作相应调整),应齐备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取得备案意见后,自行履行审批程序;其余投资项目应通过企业内部可行性论证,并经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决策后,按照国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报送材料应包括: 
1.请示文件。内容包括年度可投资规模及剩余可用额度、项目背景、项目投资 
主体基本情况(含投资能力情况)、投资估算(含本年计划投资额)、融资方案、建设内 
容、建设起止时间、“发展线”指标测算值等; 
2.相关决策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4.项目风险防控报告、风控部门评价意见; 
5.投资主体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96.咨询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7.其他必要材料。 
(二)股权投资项目的报送材料应包括: 
1.请示文件。内容包括年度可投资规模及剩余可用额度、项目背景、项目投资主体基本情况(含投资能力情况)、投资估算(含本年计划投资额)、融资方案、“发展线”指标测算值等; 
2.相关决策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必要时含尽职 
调查报告); 
4.项目风险防控报告、风控部门评价意见; 
5.项目法律意见书、法务部门法律审查意见; 
6.投资主体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7.新设公司“六定”改革方案; 
8.咨询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9.其他必要材料。 
(三)PPP(BOT、BT等)、特许经营等形式开展的阶段性持有的投资项目报送材料 
应包括: 
1.请示文件。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投资主体基本情况(含投资能力情况)、投 
资估算(含本年计划投资额)、融资方案等; 
2.相关决策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必要时含尽职调查报告); 
4.项目风险防控报告、风控部门评价意见; 
5.项目法律意见书、法务部门法律审查意见; 
6.新设公司“六定”改革方案; 
7.咨询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108.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设立基金开展对外投资的,应在基金设立前明 
确投资领域及意向投资项目,并在投资项目完成公司内部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基金战略投资委员会决策前,报上级主管单位开展同步可行性研究或备案(公司合并计算仍不拥有控制权的基金,开展对外投资时,无须上报)。 
第二十七条根据公司现有业务模式,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具体实 
施步骤(见附件1、2)。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过程管控,强化对外部环境和 
项目本身情况变化的实时研判,如发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项目投资主体应及时向原决策机构提交书面预警报告,并及时进行再决策,采取止损措施,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不利变化情形如下: 
(一)建设投资超可研报告估算投资5%及以上; 
(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产品结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调整; 
(三)项目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五)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六)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七)项目投资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IRR)较批复税后IRR降幅达15%及以上,或低于行业基准收益率。 
第三十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分 
析预算执行和建设进度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及资产转固手续。 
11第三十一条对于股权投资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强化 
财务监控、选人用人、收益分配管理。要在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条件,切实保障投资收益。 
第三十二条在投资实施过程中,应编制月度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完成年度 
投资后应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四)年度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五)年度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情况; 
(六)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及所属企业应重点围绕项目后评价、绩效考核两个方面强化投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组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 
实施的所有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其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分别于建成后(无论是否验收、转固或运营)一年内完成首次评价,于满三年后的次年完成再次评价; 
新增股权投资项目应分别于登记(变更)完成后一年内完成首次评价,于满三年后的次年完成再次评价。应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自行组织实施的,应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向上级主管单位作出说明。承担项目决策资料编制、评估、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理等相关业务的人员或机构原则上不得参与该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21.首次评价,主要针对项目决策、建设准备、建设实施和投产运营等各阶段完成情况,重点评价投资决策规范性、建设工期、投资控制、预算执行等内容; 
2.再次评价,主要针对项目效益、技术效果、目标达成等情况,重点评价“发展线”指标完成情况。 
(二)股权投资项目 
1.首次评价,主要针对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等各阶段完成情况,重点评价投 
资决策规范性、实施和运营状况等; 
2.再次评价,主要针对项目效益、目标达成等情况,重点评价“发展线”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每年按程序组织常态化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形成投资后评价 
专题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加强项目后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投资决策、资 
金使用、投资收益、风险管控等关键环节。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定期对对赌期内被并购企业开展跟踪审计,对赌期结束后应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不得将审计相关工作交由被并购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审计应重点关注对赌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分期支付投资款或限售股份解禁、收取对赌补偿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及《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晋国资党发〔2020〕30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13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废止。 
14附件1 
股权投资项目实施具体步骤 
第一阶段:项目储备及经济行为请示工作 
1.将项目列为储备项目,根据项目概况、投资要点。 
2.经济行为请示工作(若由集团统一发起资产证券化工作可省略此步骤),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调报告,论证初步可行后,提请党委会研究(若需信息披露需上董事会),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取得经济行为批复。 
第二阶段: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 
1.根据股权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聘请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专业化论证工作,最 
终形成的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出具整体并购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一年一期的审计报告,辅导被投资方按照上市公司会计要求进行账务调整;律师事务所出资风险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协议;流量预测机构出具流量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待成果文件完成后,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各业务部门对成 
果文件进行审定并修正,完善投资决策要件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第三阶段:投资决策工作 
1.股份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对投资金额的要求,召开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信息披露:重大需提交股东大会的关联购买资产首次披露公告及其他相关事项)形成决议报上级主管单位。 
2.上级主管单位将投资事项报国运公司前置备案,开展同步研究后,完成国运备案。 
3.股份公司将交易资产评估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4.上级主管单位召开董事会对股份公司投资行为及相关资产证券化工作统一批复。 
5.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或以发行股份方式并购行为需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工作 
1.签署转让协议 
2.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事项 
3.完成《公司章程》编制或修订等交易等其他配套工作 
15附件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具体步骤 
第一阶段:储备及前期论证工作 
1.将项目列为储备项目,根据项目概况、投资要点。 
2.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3.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4.待成果文件完成后,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各业务部门对成 
果文件进行审定并修正,完善投资决策要件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第二阶段:投资决策工作 
1.投资决策要件准备完善后,按照《公司章程》对投资金额的要求,提请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10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2.取得审批或备案意见后,股份公司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工作 
1.明确商业模式、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前置事项。 
2.组织实施施工建设、招采等相关事宜。 
16附件3 
路桥股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投资事项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 
(五)未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比例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 
(七)技术、装备和工艺低于国内同业平均水平的投资项目。 
(八)与信誉不佳、经营存在法律纠纷、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的投资项目。 
(九)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企业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 
(十)向四级以下子企业(不包含四级企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或注入资产、股权的投资项目。 
(十一)向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子企业进行增资或注入资产、股权的投资项目。 
(十二)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十三)投资预期收益低于行业评价标准且未能覆盖预期融资成本的投资项目。 
(十四)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和投资预期收益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固定存款利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17(十五)投资规模超过企业实际能力和低于行业“发展线”指标评价标准的投资项目。 
(十六)安全生产所需的专业资质、能力、人员技术等条件得不到妥善保障的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投资事项 
(一)公司主业目录之内、单项项目总投资额在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0%(含)以 
上或5亿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公司主业目录之外的投资项目。 
(三)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四)新增房地产业投资项目(不含公司聚焦主业投资的功能性地产项目)。 
(五)投资新设、参股持牌金融机构。 
(六)四级子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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