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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8证券简称:中信特钢公告编号:2023-040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8日(星期一)下午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8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8日9:15—
15:00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大道1号中信特钢科技大
楼三楼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召集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钱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4368982291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6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12名股东,代表股份
423452995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9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13445233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3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股份13688959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243725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13445233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3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以下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经过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序号议案名称
选举票数(股)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结果的比例占比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钱刚为436876989299.9951%当选
公司第十届
1.01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13667719299.8448%-
选举郭家骅436878059299.9954%当选为公司第十
1.0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13668789299.8527%-
选举李国荣432061876698.8930%当选为公司第十
1.0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8852606664.6697%-
选举黄国耀436878059299.9954%当选为公司第十
1.0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13668789299.8527%-
选举李国忠436889876299.9981%当选为公司第十
1.0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13680606299.9390%-
选举罗元东436889076299.9979%当选为公司第十
1.0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13679806299.9331%-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序号议案名称
选举票数(股)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结果的比例占比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张跃为436895449599.9994%当选
公司第十届
2.01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董事会独立
董事13686179599.9797%-
选举姜涛为436895449599.9994%当选
公司第十届
2.0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董事会独立
董事13686179599.9797%-
选举刘卫为436894649599.9992%当选
公司第十届
2.0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董事会独立
董事13685379599.9739%-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郏静洪436895449599.9994%当选为公司第十
3.01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届监事会股
东代表监事13686179599.9797%-
选举承江为436552418899.9208%当选
公司第十届
3.0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13343148897.4738%-
选举朱新峰436552328899.9208%当选为公司第十
3.0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届监事会股
东代表监事13343058897.4731%-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长虹、李政霖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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