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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7证券简称:中钨高新公告编号:2023-37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
10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
5869701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751%。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6534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8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0435191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89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7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04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8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05%;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04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8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05%;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04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8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05%;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68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9.999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505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1%;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04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8%;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8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05%;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084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862%;反对88820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32%;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766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4576%;反对88820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53%;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所持股份(536317548股)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912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5614%;
反对3257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4315%;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3912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614%;反对3257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315%;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吴俊超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5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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