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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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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非凡 发表于 2023-5-19 00:00:00 浏览:  6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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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226号
致: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3年5月19日在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朱业胜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7370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2855%。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6190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241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0023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52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11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69%;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1%;
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976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11%%;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89%;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11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69%;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1%;
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976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11%%;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89%;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11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69%;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1%;
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976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11%%;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89%;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11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69%;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1%;
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976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11%%;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89%;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2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5表决情况:同意4870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04%;反对33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96%;
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968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1%;反对33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11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69%;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1%;
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976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411%%;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89%;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16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77%;反对2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3%;
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9817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0%;反对20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0%;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并涉及关联交易,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784536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03%;反对286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97%;
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435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78%;反对28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22%;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716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77%;反对2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3%;
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9817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0%;反对20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0%;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表决情况:同意48709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28%;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1%;
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974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1%;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表决结果:通过(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711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69%;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1%;
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976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1%;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711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469%;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1%;
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976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1%;反对25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9%;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十三)《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并涉及关联交易,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766106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89%;反对339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1%;
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8926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7%;反对33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3%;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十四)《关于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并涉及关联交易,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766106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289%;反对339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11%;
9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8926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7%;反对33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3%;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703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04%;反对33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96%;
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9968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1%;反对33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本页以下无正文)11(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刘春景
______________岑若冲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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