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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09证券简称:新美星
公告编号:2023-021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2021年12月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近日,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通知,何德平先生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获悉,2023年 5月19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示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何德平等5人)》(文号:〔2023〕27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何德平)》(文号:〔2023〕8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8.2.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1.9条、第4.1.8条等规定,现将相关内容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何德平男1955年1月出生时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黄秀芳女1960年1月出生何德平配偶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蒋维男1985年10月出生时任独墅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
毛明土男1964年9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李传武男1966年3月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会对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操纵“新美星”股票案及何德平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的要求我会于2022证券代码:300509证券简称:新美星
公告编号:2023-021年3月23日、7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李传武仅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合谋及分工情况
(一)何德平、黄秀芳向蒋维提供保证金委托蒋维进行“市值管理”
何德平系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黄秀芳系何德平配偶。何德平、黄秀芳提供资金委托蒋维对“新美星”进行“市值管理”维持、抬高“新美星”股价以便
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的回报。
何德平、黄秀芳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交付方式向蒋维提供保证金约3200万元其中银行转账部分来自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得泽广)减持“新美星”所得。蒋维收到保证金后即开始利用控制的证券账户并联合其他市场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并交易“新美星”且在后续操作中向黄秀芳反馈其操作情况。
(二)蒋维陆续联合毛明土、李传武共同合谋操纵“新美星”在接受何德平、黄秀芳委托后蒋维经人介绍认识并联合毛明土、李传武共同操纵“新美星”。毛明土、李传武控制各自筹得的证券账户、资金开始与蒋维共同交易“新美星”。
在上述参与主体共同交易“新美星”期间主要由蒋维与毛明土联系传递、沟通各自
操盘情况以利于两方交易决策更好地共同抬高“新美星”股价。
二、账户控制情况
当事人承认或有关涉案人员指认情况、交易期间资金关联情况、交易期间设备关联情
况等显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蒋维联合毛明土、李传武控制“俞某华”
等3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新美星”。
三、账户组操纵“新美星”情况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账户组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申买量占市场
申买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9天峰值达到42.61%;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20%的交
易日有11天峰值达到37.66%。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自2019年3月5日开始超过
5%持续至2019年4月8日2019年3月29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占流通股本的比例24.74%
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8.13%。账户组具备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账户组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当日申买排名第一竞价买
入成交排名第一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38.71倍持股量显著增加。证券代码:300509证券简称:新美星公告编号:2023-021
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12.57%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3.33个百分点偏离同期
行业指数(882003.WI下同)5.53个百分点。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账户组集中拉抬“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较期初增
加124.23%持股量涨幅较大。账户组有两段典型的拉抬期间:2019年3月1日至3月6日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729100股占账户组同期申买量68.11%对应成交股数(不
含对倒)3555817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22.78%;2019年3月18日至3月22日以不低于
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950300股占账户组同期申买量41.33%对应成交股数(不含对倒)为
2803665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22.20%。2019年3月1日至4月3日期间“新美星”股
价累计上涨36.4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1.32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2.28个百分点。
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
下跌13.3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1.55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3个百分点。
此外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还多次实施盘中拉抬和对倒并反向卖出获利的行为。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价上涨33.11%偏离同期创业板
综指26.09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5.95个百分点。账户组累计买入45834431股买入成交金额581982383.27元对应卖出46690393股卖出成交金额630432870.56元。经测算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账户组盈利47835571.55元。
综上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
传武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盈利
47835571.55元。
四、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情况
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海得泽广代何德平、黄秀芳夫妇持有公司80万股股份
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海得泽广自2017年12月19日开始减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年12月27日减持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及有关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资金往来、相关账户资料、
相关通讯记录、设备信息、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何德平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如实告知上市公司上述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在相关公证券代码:300509证券简称:新美星
公告编号:2023-021
告中均未披露相关情况导致新美星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何德平的行为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何德平、黄秀芳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海得泽广与何德平、黄秀芳二人不存在代持涉案股份系海得泽广为兰某代持股份减持决策由海得泽广和兰某作出海得泽广将减持所得汇入黄秀芳指定账户的原因系兰某向黄秀芳归还借款本息。第二涉案股份仅为1%不具有重大性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情节轻微。第三即便认定代持成立何德平对借款、还款等事项不参与、不知情没有主观过错不应受到处罚。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关于操纵股价何德平、黄秀芳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没有操纵动机。第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蒋维受何德平或黄秀芳委托联合他人操纵股价一是“市值管理”不等同于
“操纵证券市场”;二是黄秀芳与蒋维系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操纵股价;三是蒋维没有将其
与毛明土、李传武等人讨论交易新美星的情况告知黄秀芳或何德平涉案股东名册并非黄秀
芳向蒋维提供蒋维也没有向黄秀芳反馈过股东名册;四是蒋维没有与毛明土、李传武就各
自账户交易新美星的盈亏分配进行约定;五是蒋维账户组利益与何德平、黄秀芳利益并不一
致何德平、黄秀芳不能控制蒋维账户组蒋维获得黄秀芳资金后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部分用
于非法活动属于欺诈或诈骗。第三黄秀芳不应对毛明土账户组、李传武账户组交易行为承担责任。第四部分账户不受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控制。第五不认可黄秀芳2020年11月25日询问笔录的合法性及真实性。第六何德平对黄秀芳向蒋维提供款项不知情、未参与且何德平与黄秀芳系独立法律主体即便夫妻或一致行动人中一方存在不当行为不应推定或认定另一方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蒋维和毛明土及其代理人均提出:第一毛明土、蒋维、李传武不存在合谋一是三人各
自独立决策、未配合交易交易特征相去甚远二是三人之间不仅不清楚各自账户组交易情
况传递的信息甚至虚假不实三是蒋维和毛明土、李传武之间不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四是三人交易行为与新美星股价走势并不吻合五是在案笔录证据不能证明三人共谋操纵市场六是在案材料缺少胡某明相关证据为重大证据缺失七是应对滕某校作出处理认定八是
“集中拉抬期”的认定不清、逻辑混乱、不足以令人信服。第二不认可部分账户的控制关系且不应将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控制的账户混同。第三蒋维、毛明土、李传武的交易行为对股价没有造成明显影响毛明土提出其控制账户组的盈利仅占涉案35个账户的4.3%
体现不出是通过操纵市场而获得的盈利。证券代码:300509证券简称:新美星公告编号:2023-021
蒋维及其代理人还提出:第一蒋维与黄秀芳之间是委托理财关系蒋维交易是正当投资不存在合谋操纵。第二蒋维2020年11月25日所作询问笔录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第三滕某校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应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第四对蒋维处罚过重。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毛明土及其代理人还提出:第一毛明土在2019年3月4日晚才与蒋维认识认定毛明土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3月4日之间的交易承担法律责任属于事实错误且滕某
校提供的股东名册中并不包含毛明土控制的6个账户说明即便上市公司、蒋维、滕某校、李传武等存在某种安排也与毛明土账户组无关。第二资金来源和决策的真正主体未能查明案件真相存在诸多疑点提出胡某明、朱某、滕某校的交易情况和其他主体参与炒作新美星的情况未查清。第三对毛明土处罚过重。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李传武提出:第一其未曾与何德平、黄秀芳有任何接触也不知晓二人与蒋维合谋行
为。第二其于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交易“新美星”。第三其仅使用
“王某”“吴某军”“李某英”账户是在认识蒋维之前的自发买卖行为。第四其并未与蒋维达成合谋操纵的协议没有接受蒋维资金或股东账户委托没有利益分配。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陈述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调查程序合法当事人对询问笔录签字确认询问笔录内容真实制作过程合
法合规其对本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我会对账户控制关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本案为多个主体参与、多个环节实施、环环相扣、锁链式的上下游衔接、合作
共同完成的操纵行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何德平、黄秀芳向蒋维提供资金作为保证金委托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影响新美星股价蒋维会向黄秀芳反馈交易情况;何德平知悉并参与
了本案行为;上述行为的实质是操纵股价并非合法理财。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有共同影响“新美星”股价的意图和目标共同商议、谋划操盘、拉抬股价并且采取了联合影响股价的行动属于共同操纵行为。
第四关于违法期间和责任承担。由于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蒋维
控制的账户交易“新美星”客观上为后续的合谋操纵起到一定程度锁仓的作用并且根据蒋维笔录毛明土知道蒋维和上市公司的合作知道蒋维已经有一定底仓才愿意买入“新美星”因此毛明土和李传武的违法期间与蒋维、黄秀芳、何德平一致。在此基础上在认证券代码:300509证券简称:新美星公告编号:2023-021定及处罚时将合谋各方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别对待各方账户组。
第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朱某、胡某明、滕某校等人员存在当事人所提相关情况。
第六根据黄秀芳、兰某等询问笔录、海得泽广交易流水、资金流水及相关银行账户流
水结合何德平、黄秀芳的配偶关系代持资金和减持所得系家庭共同财产可以认定海得泽
广代何德平、黄秀芳持有新美星股票。当事人所提相关理由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第七我会已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量罚幅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
二百零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会决定:
1.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没收违法所得
47835571.55元并处以47835571.55元罚款其中对何德平、黄秀芳罚款
23917785.79元对蒋维罚款11958892.88元对毛明土、李传武分别罚款5979446.44元。
2.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何德平男1955年1月出生时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我会对何德平等人操纵“新美星”股票案及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2年3月23日、7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
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证券代码:300509证券简称:新美星公告编号:2023-021
经查明何德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合谋及分工情况
(一)何德平、黄某芳向蒋某提供保证金委托蒋某进行“市值管理”
何德平系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黄某芳系何德平配偶。何德平、黄某芳提供资金委托蒋某对“新美星”进行“市值管理”维持、抬高“新美星”股价以便
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的回报。
何德平、黄某芳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交付方式向蒋某提供保证金约3200万元其中银
行转账部分来自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海得泽广)减持“新美星”所得。蒋某收到保证金后即开始利用控制的证券账户并联合其他市场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并交易“新美星”且在后续操作中向黄某芳反馈其操作情况。
(二)蒋某陆续联合毛某土、李某武共同合谋操纵“新美星”在接受何德平、黄某芳委托后蒋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联合毛某土、李某武共同操纵“新美星”。毛某土、李某武控制各自筹得的证券账户、资金开始与蒋某共同交易“新美星”。
在上述参与主体共同交易“新美星”期间主要由蒋某与毛某土联系传递、沟通各自
操盘情况以利于两方交易决策更好地共同抬高“新美星”股价。
二、账户控制情况
当事人承认或有关涉案人员指认情况、交易期间资金关联情况、交易期间设备关联情
况等显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蒋某联合毛某土、李某武控制“俞某华”
等3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新美星”。
三、账户组操纵“新美星”情况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账户组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申买量占市场
申买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9天峰值达到42.61%;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20%的交
易日有11天峰值达到37.66%。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自2019年3月5日开始超过
5%持续至2019年4月8日2019年3月29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占流通股本的比例24.74%
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8.13%。账户组具备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账户组于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当日申买排名第一竞价买
入成交排名第一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38.71倍持股量显著增加。
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12.57%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3.33个百分点偏离同期
行业指数(882003.WI下同)5.53个百分点。证券代码:300509 证券简称:新美星公告编号:2023-021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账户组集中拉抬“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较期初增
加124.23%持股量涨幅较大。账户组有两段典型的拉抬期间:2019年3月1日至3月6日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729100股占账户组同期申买量68.11%对应成交股数(不
含对倒)3555817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22.78%;2019年3月18日至3月22日以不低于
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950300股占账户组同期申买量41.33%对应成交股数(不含对倒)为
2803665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22.20%。2019年3月1日至4月3日期间“新美星”股
价累计上涨36.4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1.32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2.28个百分点。
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
下跌13.3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1.55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3个百分点。
此外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还多次实施盘中拉抬和对倒并反向卖出获利的行为。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价上涨33.11%偏离同期创业板
综指26.09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5.95个百分点。账户组累计买入45834431股买入成交金额581982383.27元对应卖出46690393股卖出成交金额630432870.56元。经测算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账户组盈利47835571.55元。
综上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何德平、黄某芳、蒋某、毛某土、李
某武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盈利
47835571.55元。
四、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情况
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海得泽广代何德平、黄某芳夫妇持有公司80万股股份
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海得泽广自2017年12月19日开始减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年12月27日减持完毕。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及有关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资金往来、相关账户资料、
相关通讯记录、设备信息、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何德平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何德平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未如实告知上市公司上述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披露相关情况导致
新美星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何德平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证券代码:300509证券简称:新美星公告编号:2023-021
关于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何德平、黄某芳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海得泽广与何德平、黄某芳二人不存在代持涉案股份系海得泽广为兰某代持股份减持决策由海得泽广和兰某作出海得泽广将减持所得汇入黄某芳指定账户的原因系兰某向黄某芳归还借款本息。第二涉案股份仅为1%不具有重大性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情节轻微。第三即便认定代持成立何德平对借款、还款等事项不参与、不知情没有主观过错不应受到处罚。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关于操纵股价何德平、黄某芳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没有操纵动机。第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蒋某受何德平或黄某芳委托联合他人操纵股价一是“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二是黄某芳与蒋某系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操纵股价;三是蒋某没有将其与毛某
土、李某武等人讨论交易新美星的情况告知黄某芳或何德平涉案股东名册并非黄某芳向蒋
某提供蒋某也没有向黄某芳反馈过股东名册;四是蒋某没有与毛某土、李某武就各自账户
交易新美星的盈亏分配进行约定;五是蒋某账户组利益与何德平、黄某芳利益并不一致何
德平、黄某芳不能控制蒋某账户组蒋某获得黄某芳资金后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部分用于非
法活动属于欺诈或诈骗。第三黄某芳不应对毛某土账户组、李某武账户组交易行为承担责任。第四部分账户不受蒋某、毛某土、李某武控制。第五不认可黄某芳2020年11月
25日询问笔录的合法性及真实性。第六何德平对黄某芳向蒋某提供款项不知情、未参与
且何德平与黄某芳系独立法律主体即便夫妻或一致行动人中一方存在不当行为不应推定或认定另一方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调查程序合法当事人对询问笔录签字确认询问笔录内容真实制作过程合
法合规其对本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我会对账户控制关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本案为多个主体参与、多个环节实施、环环相扣、锁链式的上下游衔接、合作
共同完成的操纵行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何德平、黄某芳向蒋某提供资金作为保证金委托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影响新美星股价蒋某会向黄某芳反馈交易情况;何德平知悉并参与
了本案行为;上述行为的实质是操纵股价并非合法理财。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蒋某、毛某土、李某武有共同影响“新美星”股价的意图和目标共同商议、谋划操盘、拉抬股价并且采取了联合影响股价的行动属于共同操纵行为。
第四关于违法期间和责任承担。由于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蒋某证券代码:300509证券简称:新美星
公告编号:2023-021
控制的账户交易“新美星”客观上为后续的合谋操纵起到一定程度锁仓的作用并且根据蒋某笔录毛某土知道蒋某和上市公司的合作知道蒋某已经有一定底仓才愿意买入“新美星”因此毛某土和李某武的违法期间与蒋某、黄某芳、何德平一致。在此基础上在认定及处罚时将合谋各方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别对待各方账户组。
第五根据黄某芳、兰某等询问笔录、海得泽广交易流水、资金流水及相关银行账户流
水结合何德平、黄某芳的配偶关系代持资金和减持所得系家庭共同财产可以认定海得泽
广代何德平、黄某芳持有新美星股票。当事人所提相关理由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当事人何德平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我会
决定: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
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何德平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未在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本次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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