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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提供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与陕西奥林波斯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贝里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拟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品品类,拓宽公司产业布局,符合公司目前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独立董事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田进金宝长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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