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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0证券简称:吉林化纤公告编号:2023-19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
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5452154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22.1734%。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5444744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4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410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9人,代表股份10410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23%。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东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审议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五)审议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六)审议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七)审议公司《确认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
及关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366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0%;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八)审议公司《关于2023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九)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十)审议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和办理综合授信融资及贷款》;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457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1%;反对642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420%;反对642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赵宏伟、李明达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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