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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23)》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核相关材料,现对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之补充协议
(2023)》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就签订的《湖南长沙中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签署补充协议,是基于原交易事项的补充约定,也是推进和落实前期交易事项的既定目的,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为对原《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修订,不涉及重新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之补充协议
(2023)》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王远明阎洪生谭光军胡小龙
2023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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