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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51证券简称:光线传媒公告编号:2023-039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
5月19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2717096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3.34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641934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27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075161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7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207576836股,占公司总股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份的7.07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2075161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0737%。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510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16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816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5278%;反对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1458615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693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69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507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反对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170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685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52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2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510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16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400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7%;反对1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16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2675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0%;反对1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2%;弃权16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8%。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1677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451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98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5414%;反对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1456948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693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56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莹、梁静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特此公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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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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