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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2字0927第1052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9
四、发行人的设立.............................................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3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7
八、发行人的业务.............................................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9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7
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28
4-1-1-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本所律师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其律师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或指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铂力特
铂力特有限指西安铂力特激光成形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萍乡晶屹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萍乡晶屹指的股东泉州博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萍乡博泉州博睿/萍乡博睿指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西安晶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系铂力特有限的股东,已于西安晶屹指
2017年7月注销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的发西高投指起人
青岛金石指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发起人指宝鸡国安精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海海宁国安/宝鸡国安宁国安精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发起人
指北京云鼎天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发云鼎天元起人
指杭州沁朴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杭州沁朴的发起人
长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三峡金石(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三峡金石指
伙)、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发起人西安西北工业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西工大资产公司指人
铂力特(江苏)增材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铂力特江苏公司指司
铂力特(渭南)增材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铂力特渭南公司指司
铂力特上海公司指铂力特(上海)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4-1-1-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指铂力特(深圳)增材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铂力特深圳公司司
铂力特香港公司指铂力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建投证券
信永中和会计师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更名为“正衡房正衡资产评估指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发行预案》指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审计报告》指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6月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永中和出具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指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XYZH/2022XAAA3015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之律师工作报告》(金证律报2022字0927第1053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2字0927第1052号)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公司章程》指程》及其不时之修正、修订及补充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4-1-1-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工商局指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中国指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元指人民币元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月1日至6
报告期指月30日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4-1-1-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2字0927第1052号
致: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
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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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提供的全部文件上之签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结论性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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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做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召集会议并作出决议,其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授权程
序合法、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铂力特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合法有效。
2019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70号),同意铂力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19]143号批准,公司发行的股票于2019年7月22日起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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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为“铂力特”,证券代码为“688333”。
(二)发行人的合法存续状况发行人现持有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78408694N),法定代表人为薛蕾;注册资本为 11310.775 万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1000号;营业期限为长期。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同时,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
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 元,同股同权、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股份需支付相同价款。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股
东大会决议等必需的程序,并制作了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需的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
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
4-1-1-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价格为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项目备案表、发行人的承
诺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为投资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
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金额为310936.41万元,未超过该项目的需要量;(2)该项目已经西安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3)本
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独立性;(5)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承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
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
4-1-1-1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审计报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
师网络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及项目备案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批复》及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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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
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三十五名。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不
低于发行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经核查,铂力特有限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有经工商部门核准的公司名称和相应的住所,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同时制定了《公司章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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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核准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出资额均已全部缴足,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铂力特有限全部资产依法由发行人承继。
2.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历多次增加注册资本,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11310.775万元。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
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独立运营,发行人目前业务和生产经营必需的土地、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及其他资产的权属完全由发行人独立享有,不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以资产、权益或信誉为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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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选举
或聘任合法产生,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限的人事任免决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不存在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3.发行人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体系,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不存在由发行人关联方代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必要的业务和职能部门。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
经理等各自的权利、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
2.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发行人组织机构、内部职能部
门的设置及运行均独立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该等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行使各自职权,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4-1-1-1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经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财务部,配备了相关财务人员,并由发行人的财
务总监领导日常工作;发行人董事会还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并下设了审计部。财务人员不存在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和领取薪酬的情况。
2.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独立核算,发行人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存在股东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
3.经核查,发行人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也未将资金存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账户内。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并经核查,发行人依法独立进
行税务登记并独立申报纳税。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为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
产品、设备及耗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金属材
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其衍生品的技术开发、加工生产、修理、检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设备租赁;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禁止和须经审批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金属增材制造与再制造技术全套解决方案,业务涵盖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 3D 打印设备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结构优化设计开发和工艺
技术服务(含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工程软件的开发等),与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所记载的经营范围、以及其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相符。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有独立自主经营能力,不存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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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3.发行人拥有从事业务所需的独立的采购系统、生产系统、销售系统及辅助系统,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并建立了完整的业务流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
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所持股份均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注册,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单一股东控制股权比例均未超过30%,不存在控股股东。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折生阳、薛蕾和黄卫东,其三人于2015年12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22年7月22日到期。到期后,折生阳和薛蕾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由折生阳、薛蕾和黄卫东变更为折生阳和薛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折生阳和薛蕾于2022年7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7月23日,折生阳直接持有发行人1744119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1.59%,薛蕾直接持有发行人3563855股股份,通过泉州博睿控制发行人1944005股股份,薛蕾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5507860
4-1-1-1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6.82%。故,折生阳和薛蕾合计控制发行人28.41%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预案》,按照本次发行上限22621550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折生阳和薛蕾共同控制公司23.67%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受限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未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的设立及演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前身铂力特有限合法设立,历次股权变更合法、有效,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备案),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铂力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铂力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合法有效,且已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变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改制后的历次股权变动、增资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
4-1-1-1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金属增材制造与再制造技术全套解决方案,业务涵盖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 3D 打印设备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3D 打印结构优化设计开发和工艺技术服务(含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工程软件的开发等),与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材料中载明的营业范围相符合。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从事的相关业务已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或登记,发行人有权从事相关业务。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香港设有全资子公司铂力特香港公司。
就投资设立铂力特香港公司事项,发行人现持有陕西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6100201900011 号)。发行人设立铂力特香港公司的行为已经有权部门批准。
根据陈俊华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9月9日出具的《境外(香港)法律尽职调查意见书》,截至2022年9月8日,铂力特香港公司为在香港合法成立的公司且依法存续。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公司章程》及其章程修正案、《审计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一直为向客户提供金属增材制造与再制造技术全套解决方案,业务涵盖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 3D 打印设备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
印结构优化设计开发和工艺技术服务(含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工程软件的开发等),主营业务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1-1-1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
2.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
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形,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的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稳定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
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内容合法有效,已取得了必要的确认与授权,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中明确
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和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执行可以使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4-1-1-1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有利于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保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二)同业竞争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发行人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已采取了必要的解决措施。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自有不动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4宗自有工业用地及7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发行人部分房产于2022年8月竣工,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发行人以房屋所有权进行抵押仅用于办理自身银行借款,并已完成抵押登记。发行人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为发行人在自有土地上的自建房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不动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租赁房产共计5处。其中4处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1处房屋租赁合同正在签署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的房产存在部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
4-1-1-2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产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会影响发行人的实际使用。
针对上述房屋租赁瑕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政府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上述房屋租赁关系无效或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发行人需要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政府部门处罚、被其他第三方追索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发行人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现金补偿”。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法、有效,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不会影响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且该等租赁房产不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场所,可替代性较强,如发行人无法继续承租该等房产,发行人可以及时在公开市场上找到代替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和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三)知识产权
1.专利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及境外取得有效专利266项。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专利均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相关权利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专利权均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真实、合法、有效,对上述专利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注册商标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85项注册商标。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商标均已取得商标登记机关核发的相关权利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商标专用权真实、合法、有效,对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域名
4-1-1-2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项域名,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4.软件著作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23项软件著作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设置财产担保权益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等。对上述设备,本所律师进行了抽样勘察并抽查了部分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等材料,该等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并在正常使用中,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子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及其相关材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5家全资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1家分公司。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的子公司股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上述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经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重大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合同
4-1-1-2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是上述合同的主体,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
(二)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保护、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5191162.25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33179538.47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因正常开展业务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文件,发行人历次增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没有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情形。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
4-1-1-2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购等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内容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制度的内容及制定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规范
4-1-1-2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运作情况
经核查会议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有关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近两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化主要因个别职务调整、增补或换届而发生,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1-1-2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三)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该等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有关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
4-1-1-2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监法规而受到质监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并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尚未取得募投项目用地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纠纷和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1.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4-1-1-2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政处罚情况。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情况。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的材料、出具的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涉及
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后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4-1-1-2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张宏远:
王嘉欣:
张培:
年月日
4-1-1-2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22]字1202第1243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
4-1-2-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5
一、问题5.2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5
二、问题5.3关于专利...........................................9
三、问题5.4关于房地产.........................................12
第二部分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主要事项的变化................................1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8
四、发行人设立..............................................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9
八、发行人的业务.............................................1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1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2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2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0
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31
4-1-2-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22]字1202第1243号
致: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已于2022年10月19日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1月4日下发了《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26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且发行人公告了《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结合2022年7月至9月期间以及发行人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2年10月19日)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
4-1-2-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主要事项的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2-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题5.2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
根据申报材料,2022年黄卫东未与折生阳、薛蕾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再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黄卫东也不再与公司续聘、不再担任首席科学家和核心技术人员。
请发行人说明:(1)黄卫东离职原因,任职期间对公司形成核心技术、取得专利、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贡献;(2)黄卫东与公司是
否存在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其离职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1.黄卫东离职原因,任职期间对公司形成核心技术、取得专利、获取客户
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贡献。
(1)黄卫东离职原因黄卫东,男,195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4年10月至今,历任西北工业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11年7月至今,先后兼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并在2017年6月至2022年6月,兼任发行人首席科学家。
随着年龄的增长,黄卫东由于个人精力无法同时兼顾学术研究和公司业务,同时为更加专注于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及科研等相关任务,于2022年6月在与公司的聘任协议到期后,不再担任公司首席科学家,公司亦不再认定其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2)任职期间对公司形成核心技术、取得专利、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贡献
4-1-2-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黄卫东在公司任职期间,主要在宏观方面为公司指导业务发展方向及对公司技术研究方向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承担的主要工作包括:为发行人在 3D 打印行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趋势做出专业指导,为发行人研发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为发行人培养科技人才等。
激光立体成形(LSF)技术为黄卫东及其科研团队(公司股东萍乡晶屹之合伙人)前期重点研究领域,上述人员在西工大取得的研发成果最终形成8项专利,铂力特公司成立后,西工大将上述8项专利独家许可公司使用,上述技术成果构成公司 LSF 技术的基础。2012 年度,公司经调研分析,认为激光选区熔化技术(SLM)成形精度高、能实现复杂结构的自由成形,市场需求潜力更大,因此投入较多人力及物力进行 SLM 技术相关设备及工艺研发,黄卫东作为金属 3D 打印领域的专家对公司 SLM 技术的基础研发进行了指导和协助。
自2013年3月以后,由于公司技术条件趋向成熟,黄卫东仅在宏观方向对公司的未来技术研究方向提出建议,不再参与公司的具体研发工作,公司依靠自身的技术团队在前述技术成果基础上实现了产业化应用及深度拓展,最终形成了公司目前的核心技术体系。
黄卫东在铂力特任职期间,参与研究并获授权的专利情况如下:
专利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发明人申请时间类型直线导轨式选择性黄卫东;薛蕾;杨
1 201310024485.3 激光熔化 SLM 成形 发明 2013-01-23东辉;赵晓明设备移动振镜选择性激黄卫东;薛蕾;杨
2 201310024465.6 光熔化 SLM 成形设 发明 2013-01-23东辉;赵晓明备选择性激光熔化黄卫东;薛蕾;杨
3201310024477.9发明2013-01-23
SLM 气氛保护系统 东辉;赵晓明选择性激光选区熔
化 SLM 设备送粉筒 黄卫东;薛蕾;杨
4201310024599.8发明2013-01-23
预热装置和预热方东辉;赵晓明法一种铝合金导向叶马良;林鑫;陈静;
5201110432662.2片缺陷的激光快速发明薛蕾;杨海欧;谭2011-12-21
修复方法和设备华;黄卫东
4-1-2-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发明人申请时间类型马良;林鑫;陈静;
激光立体成形金属实用
6201120540168.3薛蕾;杨海欧;谭2011-12-21
零件质量追溯装置新型华;黄卫东一种铝合金导向叶马良;林鑫;陈静;
实用
7201120540171.5片缺陷的激光快速薛蕾;杨海欧;谭2011-12-21
新型修复装置华;黄卫东
上述专利均为非单一发明人且申请时间均在2013年以前,所有权利均归属于公司。黄卫东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等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除对公司基础技术形成做出较大贡献外,黄卫东承担的主要工作包括:为公司在 3D 打印行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趋势做出专业指导,为公司研发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为公司培养科技人才等,协助公司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执行具体科研项目并非其主要工作内容,黄卫东未在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直接做出较大贡献。
2.黄卫东与公司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其离职是否对
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黄卫东与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根据《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的约定,黄卫东应当保守在铂力特任职期间获取的保密信息,并在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开展与铂力特业务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
一方面,通过长期的技术研发和积累,发行人已经具备“粉末制造-打印设备打印服务-软件支持”的全流程能力,在每个技术环节均具备国内或国际领先的技术能力,并建立了完备的专利体系;同时,发行人积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和行业课题,在 3D 打印技术及下游应用领域内取得了一系列科技成果,并培养了一大批科技人才。
另一方面,公司已于 2012 年组建了独立的研发团队,研发方向包含金属 3D打印工艺、材料、设备等方面,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先生、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赵晓明先生、副总经理杨东辉先生等带领公司研发团队开展工作,公司已拥有成
4-1-2-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熟的研发团队和健全的研发体系,并形成了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专利体系,目前公司的生产运营与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开展,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工作。
综上,公司已在行业内建立了一定技术优势,并培养了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研发队伍,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工作。因此,黄卫东先生不再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不会对公司技术研发、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折生阳、黄卫东与薛蕾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黄卫东出具的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告知函》;
2.获取了发行人与黄卫东签署的《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3.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确认黄卫东作为发明人的发明情况;
4.对黄卫东进行访谈;
5.查阅发行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为更加专注于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及科研等相关任务,于2022年6月在与
发行人的聘任协议到期后,黄卫东不再担任公司首席科学家,公司亦不再认定其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黄卫东指导和协助发行人形成 SLM 与 LSF 路线的基础技术,发行人依靠自身的技术团队在前述技术成果基础上实现了产业化应用及深度拓展,最终形成了公司目前的核心技术体系。
2.黄卫东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其离职不会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1-2-8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问题5.3关于专利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以独占许可使用方式使用了西工大资产公司拥有的八项专利,其中三项已经到期。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专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到期后的后续处置安排,是否对公司业务及研发的正常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1.到期专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使用的西工大资产公司拥有的已到期的专利信息如下:
专利类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申请日权利人发明人有效期型一种梯度材料
ZL01131777. 西工大资 黄卫东、陈
1的激光快速制发明2001-11-022021-11-01
9产公司静、林鑫
备成形方法激光立体成形
ZL01128707. 三维金属零件 西工大资 黄卫东、陈
2发明2001-06-272021-06-26
1的材料送进方产公司静
法及配套装置成分及组织可
西工大资黄卫东、王
3 ZL0211474.5 控的激光立体 发明 2002-03-21 2022-03-20
产公司猛、林鑫成形方法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 3D 打印设备的
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结构优化设计开
发和工艺技术服务(含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工程软件的开发等)。
4-1-2-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述三项已到期专利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关系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一种梯度材料的激光快速制备 用于公司部分 LSF 技术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成形方法及服务
激光立体成形三维金属零件的 用于部分 LSF 技术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及服材料送进方法及配套装置务;用于生产激光立体成形设备
成分及组织可控的激光立体成 用于部分 LSF 技术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及服形方法务
2.到期后的后续处置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二十年。专利失效后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开技术。发行人仍可以正常使用该项技术,不影响生产经营,该技术的公开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核心竞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在上述专利基础上通过研发创新,自主研发了新型技术,并申请了相关专利,替代了原到期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仍能在相关技术路线上对公司核心技术实施专利保护。新专利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证号申请日到期日一种激光头自动
1 对焦定位装置及 发明 ZL201610120846.8 2016-03-03 2036-03-02
其对焦定位方法分层块体金属增
2 发明 ZL201510763042.5 2015-11-10 2035-11-09
材制造方法
3 3D 打印用送粉管 实用新型 ZL202123061534.X 2022-07-12 2032-07-12
一种铝合金导向
4 叶片缺陷的激光 实用新型 ZL201120540171.5 2011-12-21 2021-12-20
快速修复装置
4-1-2-10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证号申请日到期日激光立体成形金
5 属零件质量追溯 实用新型 ZL201120540168.3 2011-12-21 2021-12-20
装置一种铝合金导向叶片缺陷的激光
6 发明 ZL201110432662.2 2011-12-21 2031-12-20
快速修复方法和设备
一种 L 型激光熔
7 实用新型 ZL202021459691.9 2020-07-22 2030-07-21
覆送粉头一种送粉管喷嘴
8 及 3D打印用送粉 实用新型 ZL201822234028.8 2018-12-28 2028-12-27
管可旋转式侧向送
9 实用新型 ZL202220229167.5 2022-01-27 2032-01-26
粉装置综上,发行人已在到期专利基础上申请了新的专利权,能够对发行人核心技术进行有效保护,对发行人业务及研发的正常开展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西工大资产公司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
2.访谈发行人相关技术人员;
3.查阅发行人的专利证书;
4.网络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权。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以独占许可使用方式使用了西工大资产公司八项专利,其中三项已经到期,上述三项专利与发行人激光立体成形技术相关;发行人在上述三项专利基础上通过开发创新,自主研发了新型技术,并申请了相关专利,替代了原失效专
4-1-2-1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利所涉及的技术,可对发行人核心技术进行专利保护。因此上述三项专利失效不会对公司业务及研发的正常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问题5.4关于房地产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投
项目是否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项目用地取得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情况
1.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6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序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产业务
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
生产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生产金属增材制造与铂力
1及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再制造技术的研否
特其衍生品的技术开发、加工生产、修理、检测、发与应用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设备租赁;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禁止和须经审批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4-1-2-1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涉序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产业务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
生产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
铂力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生产增材制造设备、耗
特江及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材、零件、软件的
2否
苏公其衍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技术研发、生产及司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销售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
增材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
术研发;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
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
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铂力增材制造成套设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
特渭备研制、销售,激
3赁;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链条否
南公光加工及新材料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司技术开发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
金属结构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标准化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一般经营项目是: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
软件的技术研发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的研发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及铂力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其增材制造设备、耗特深
4衍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材、零件、软件的否
圳公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增材制技术研发及销售司
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生产;增材制造
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的生产;机械装备的生产。
铂力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特上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增材制造设备、新
5
海公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材料、软件的技术否司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研发及销售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4-1-2-1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涉序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产业务推广;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
工业设计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
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陶瓷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3D 打印服务;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增材制造;销售代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铂力激光成形及修复
特香激光成形及修复产品、设备、金属材料及其衍
6相关产品和服务否
港公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
的采购和销售司
开发、制造、组装
铂力 和销售 3D 打印机
3D 打印机器、配件和软件的开发、制造、组
特欧器、配件和软件,
7装和销售,以及提供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服务和否
洲公并提供与所销售咨询。
司产品有关的服务和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推广、
技术咨询;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北京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正时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依精控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扫描振镜等元器
8否
科技2019年3月21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19年3件的研发与制造有限月21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
公司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字样,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收入不存在来源于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况。
2.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4-1-2-1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入到“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拟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商业或住宅用地。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209-610161-04-01-645749),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为:建筑面积约16.32万平方米,包含建造生产厂房和配套设施等;拟购置硬件设备(或者软件设备)共505台/套,包含金属 3D 打印粉末自动生产线、产品检验检测设备、大尺寸/超大尺寸 3D 打
印设备和后处理设备等,用于建设高品质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粉末生产线、高效和高精度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线。
上述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属于商业住宅、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行为。同时,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均与房地产业务无关,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11月30日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承诺如下事项: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2019年至今,本公司及子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一直聚焦主业发展;2.公司将严格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监管文件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3.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未来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也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投入,坚决贯彻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要求及监管精神;4.本公司不会通
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3.项目用地取得进展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2022年10月10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出具说明:“铂力特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用地(地块编号为 GX3-16-9 和
4-1-2-1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GX3-16-17)面积合计约 246 亩,均为国有建设用地。目前,上述土地出让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其中 GX3-16-9 号地块预计于 2022 年 12 月公开挂牌出让,GX3-16-17 地块预计于 2023 年 4 月公开挂牌出让。铂力特利用上述意向地块进行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符合我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
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已通过用地控制规划审批,两块地块规划用途均为工业,符合铂力特建设需求。我单位将积极推进铂力特项目意向地块公开挂牌出让工作,并支持铂力特参与上述意向地块竞拍。如前述意向地块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公开挂牌出让,或铂力特未能成功竞得上述意向地块,我单位将依法支持铂力特参加竞拍辖区范围内其他工业用地。”
2022 年 11 月 22 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 GX3-16-9 号地块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西土出告字[2022]147号),发行人已竞得该国有建设用地。
因此,发行人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经营范围;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了解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
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
4.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5.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6.查阅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于2022年10月10日出具的《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土地情况的说明》;
4-1-2-1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查阅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关于 GX3-16-9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8.实地走访募投项目用地所在地块。
9.取得 GX3-16-9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通知书。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不涉
及房地产相关业务,营业收入不存在来源于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2.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3.项目用地取得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1-2-1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主要事项的变化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设立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折生阳直接持有发行人20.85%的股份,薛蕾直接持有
4-1-2-18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4.41%的股份,通过泉州博睿控制发行人2.41%的股份。故,折生阳和薛蕾合计控制发行人27.67%的股份。
根据《发行预案》,按照本次发行上限22621550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折生阳和薛蕾共同控制公司23.06%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未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未发生重大变化,股本总额、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金属增材制造与再制造技术全套解决方案,业务涵盖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 3D 打印设备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3D 打印结构优化设计开发和工艺技术服务(含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工程软件的开发等),与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材料中载明的营业范围相符合。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从事的相关业务已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或登记,发行人有权从事相关业务。
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4-1-2-1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就在德国设立全资子公司铂力特(欧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力特欧洲公司”)事宜,取得了陕西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6100202200030号)。发行人设立铂力特欧洲公司的行为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铂力特欧洲公司已完成德国地方法院的商业登记注册,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铂力特(欧洲)有限公司
管理董事薛蕾、丁国晟
注册地址 Brüsseler Stra?e 1-3 60327 Frankfurt am Main
注册资本500000.00欧元
注册日期2022-12-09主要生产经营地德国
开发、制造、组装和销售 3D 打印机器、配件和软件,并提供与所主营业务销售产品有关的服务和咨询股东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公司章程》及其章程修正案、《审计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一直为向客户提供金属增材制造与再制造技术全套解决方案,业务涵盖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 3D 打印设备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打印结构优化设计开发和工艺技术服务(含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工程软件的开发等),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主营业务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4-1-2-20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
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未因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形,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核查期间主营业务稳定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关联方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增加“海口唐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宫蒲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80%合伙份额的合伙企业。
2.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1-9月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更新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金额/万元
北京正时精控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材料196.00
陕西华秦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2.34
西北工业大学销售商品56.91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内容合法有效,已取得了必要的确认与授权,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1-2-2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同业竞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发行人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已采取了必要的解决措施。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自有不动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一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共有/独有序产权证书权利是否
坐落权利类型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号编号人抵押
㎡
陕(2022)西安高国有建设
西安市不新区经工业铂力2022-06-17至
1用地使用21589.80否
动产权第四十路用地特2052-06-16权
0538884号以西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的上述土地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铂力特北京分公司因续租,房屋租赁期限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序承租产权证书编
出租人地址租赁期限租金用途面积/㎡号人号北京市丰
铂力北京世纪台区南四京(2018)
2022-11-10
特北星空影业环西路415573.08丰不动产权
1至办公295.79
京分投资有限186号三元/年第0067346
2025-11-09
公司公司区6号楼2号层05室
4-1-2-2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知识产权
1.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13项专利,具体如下:
4-1-2-2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权利人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取得方式申请日期有效期至
1 铂力特 ZL202230181357.X 送粉机(SFQ21)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2-04-01 2037-03-31
用于增材制造的钴基高温合金金属粉末材料及
2 铂力特 ZL202010693286.1 发明 原始取得 2020-07-17 2040-07-16
其制备方法
3 铂力特 ZL202123193370.6 刮刀清粉装置及 3D 打印用铺粉装置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1-12-17 2031-12-16
4 铂力特 ZL202220918494.1 增材制造设备用刮刀铺粉装置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4-20 2032-04-19
5 铂力特 ZL202221337316.6 金属粉尘湿式防爆除尘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5-31 2032-05-30
6 铂力特 ZL202221400542.4 金属粉末混粉器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6-07 2032-06-06
7 铂力特 ZL202221402991.2 激光成形设备密封门结构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6-07 2032-06-06
8 铂力特 ZL202221714197.1 抓取式力控砂带机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7-05 2032-07-04
9 铂力特 ZL202221715682.0 空气流流道抛光机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7-05 2032-07-04
10 铂力特 ZL202230298337.0 真空物料机(BLT-WL400)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2-05-19 2037-05-18
11 铂力特 ZL202230392954.7 真空物料机(BLT-WL200)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2-06-24 2037-06-23
12 铂力特 ZL202230393295.9 筛粉机(BLT-SF400)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2-06-24 2037-06-23
13 铂力特 ZL202230484309.8 选择性激光熔化设备(BLT-A320M)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2-07-27 2037-07-26
4-1-2-2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新增专利均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相关权利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专利权均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
除上述新取得的专利权外,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其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未发生变化。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合法拥有上述生产经营设备,其正常使用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长期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就在德国设立全资子公司铂力特欧洲公司事宜,取得了陕西省商务厅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6100202200030号)。发行人设立铂力特欧洲公司的行为已经有权部门批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铂力特欧洲公司已完成德国地方法院的商业登记注册,具体登记信息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主要事项的变化”之“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上述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重大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4-1-2-2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合同如下:
授信额度/万序号授信方授信银行授信期限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2022-11-01
1发行人30000.00
安分行至2025-10-31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序号借款人贷款人借款金额/万元借款期限交通银行西安
1发行人720.002022-10-25至2023-10-24
城南支行交通银行西安
2发行人990.002022-10-28至2023-10-26
城南支行交通银行西安
3发行人960.002022-11-14至2023-11-10
城南支行建设银行西安劳
4发行人950.002022-12-02至2023-12-01
动路支行建设银行西安劳
5发行人995.002022-12-14至2023-12-12
动路支行建设银行西安劳
6发行人990.002022-12-15至2023-12-12
动路支行中国银行西安西
7发行人1000.002022-12-15至2023-12-14
工大支行
2.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序号供应商名称标的物签订日期履行情况万元HACKELASER 193.73(欧
1光学器件2022-09正在履行COMPANY LIMITED 元)
3.销售合同
4-1-2-2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序号采购方销售方标的物签订日期履行情况万元沈阳飞机工业
1(集团)有限公发行人粉末704.552022-08正在履行
司成都通鑫旺航空
2设备制造有限公发行人粉末285.002022-10正在履行
司
(二)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关联交
易及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保护、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4004314.00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31620516.88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因正常开展业务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4-1-2-2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2月
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未召开股东大会。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更。
(二)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4-1-2-28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铂力特、铂力特渭南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7日通过新一轮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正在办理中。
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三)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该等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监法规而受到质监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4-1-2-2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土地取得进展情况如下:
2022 年 11 月 22 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 GX3-16-9 号地块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西土出告字[2022]147号),发行人已竞得该国有建设用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并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4-1-2-30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涉及
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后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4-1-2-3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张宏远:
王嘉欣:
张培:
年月日
4-1-2-3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3]字0417第0276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4
一、问题5.2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4
二、问题5.3关于专利...........................................8
三、问题5.4关于房地产.........................................10
第二部分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主要事项的变化................................1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7
四、发行人设立..............................................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7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8
八、发行人的业务.............................................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3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3
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34
4-1-3-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2023]字0417第0276号
致: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已于2022年10月19日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于2022年12月12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2年12月23日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鉴于发行人更新2022年度财务报告,现本所律师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有关发行人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4-1-3-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报告期”
系指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3-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题5.2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
根据申报材料,2022年黄卫东未与折生阳、薛蕾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再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黄卫东也不再与公司续聘、不再担任首席科学家和核心技术人员。
请发行人说明:(1)黄卫东离职原因,任职期间对公司形成核心技术、取得专利、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贡献;(2)黄卫东与公司是
否存在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其离职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1.黄卫东离职原因,任职期间对公司形成核心技术、取得专利、获取客户
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贡献。
(1)黄卫东离职原因黄卫东,男,195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4年10月至今,历任西北工业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11年7月至今,先后兼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并在2017年6月至2022年6月,兼任发行人首席科学家。
随着年龄的增长,黄卫东由于个人精力无法同时兼顾学术研究和公司业务,同时为更加专注于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及科研等相关任务,于2022年6月在与公司的聘任协议到期后,不再担任公司首席科学家,公司亦不再认定其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2)任职期间对公司形成核心技术、取得专利、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贡献
4-1-3-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黄卫东在公司任职期间,主要在宏观方面为公司指导业务发展方向及对公司技术研究方向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承担的主要工作包括:为发行人在 3D 打印行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趋势做出专业指导,为发行人研发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为发行人培养科技人才等。
激光立体成形(LSF)技术为黄卫东及其科研团队(公司股东萍乡晶屹之合伙人)前期重点研究领域,上述人员在西工大取得的研发成果最终形成8项专利,铂力特公司成立后,西工大将上述8项专利独家许可公司使用,上述技术成果构成公司 LSF 技术的基础。2012 年度,公司经调研分析,认为激光选区熔化技术(SLM)成形精度高、能实现复杂结构的自由成形,市场需求潜力更大,因此投入较多人力及物力进行 SLM 技术相关设备及工艺研发,黄卫东作为金属 3D 打印领域的专家对公司 SLM 技术的基础研发进行了指导和协助。
自2013年3月以后,由于公司技术条件趋向成熟,黄卫东仅在宏观方向对公司的未来技术研究方向提出建议,不再参与公司的具体研发工作,公司依靠自身的技术团队在前述技术成果基础上实现了产业化应用及深度拓展,最终形成了公司目前的核心技术体系。
黄卫东在铂力特任职期间,参与研究并获授权的专利情况如下:
专利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发明人申请时间类型直线导轨式选择性黄卫东;薛蕾;杨
1 201310024485.3 激光熔化 SLM 成形 发明 2013-01-23东辉;赵晓明设备移动振镜选择性激黄卫东;薛蕾;杨
2 201310024465.6 光熔化 SLM 成形设 发明 2013-01-23东辉;赵晓明备选择性激光熔化黄卫东;薛蕾;杨
3201310024477.9发明2013-01-23
SLM 气氛保护系统 东辉;赵晓明选择性激光选区熔
化 SLM 设备送粉筒 黄卫东;薛蕾;杨
4201310024599.8发明2013-01-23
预热装置和预热方东辉;赵晓明法一种铝合金导向叶马良;林鑫;陈静;
5201110432662.2片缺陷的激光快速发明薛蕾;杨海欧;谭2011-12-21
修复方法和设备华;黄卫东
4-1-3-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发明人申请时间类型马良;林鑫;陈静;
激光立体成形金属实用
6201120540168.3薛蕾;杨海欧;谭2011-12-21
零件质量追溯装置新型华;黄卫东一种铝合金导向叶马良;林鑫;陈静;
实用
7201120540171.5片缺陷的激光快速薛蕾;杨海欧;谭2011-12-21
新型修复装置华;黄卫东
上述专利均为非单一发明人且申请时间均在2013年以前,所有权利均归属于公司。黄卫东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等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除对公司基础技术形成做出较大贡献外,黄卫东承担的主要工作包括:为公司在 3D 打印行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趋势做出专业指导,为公司研发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为公司培养科技人才等,协助公司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执行具体科研项目并非其主要工作内容,黄卫东未在获取客户和订单、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直接做出较大贡献。
2.黄卫东与公司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其离职是否对
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黄卫东与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根据《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的约定,黄卫东应当保守在铂力特任职期间获取的保密信息,并在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开展与铂力特业务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
一方面,通过长期的技术研发和积累,发行人已经具备“粉末制造-打印设备打印服务-软件支持”的全流程能力,在每个技术环节均具备国内或国际领先的技术能力,并建立了完备的专利体系;同时,发行人积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和行业课题,在 3D 打印技术及下游应用领域内取得了一系列科技成果,并培养了一大批科技人才。
另一方面,公司已于 2012 年组建了独立的研发团队,研发方向包含金属 3D打印工艺、材料、设备等方面,董事长兼总经理薛蕾先生、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赵晓明先生、副总经理杨东辉先生等带领公司研发团队开展工作,公司已拥有成
4-1-3-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熟的研发团队和健全的研发体系,并形成了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专利体系,目前公司的生产运营与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开展,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工作。
综上,公司已在行业内建立了一定技术优势,并培养了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研发队伍,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工作。因此,黄卫东先生不再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不会对公司技术研发、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折生阳、黄卫东与薛蕾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黄卫东出具的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签署的告知函》;
2.获取了发行人与黄卫东签署的《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3.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确认黄卫东作为发明人的发明情况;
4.对黄卫东进行访谈;
5.查阅发行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为更加专注于西北工业大学教学及科研等相关任务,于2022年6月在与
发行人的聘任协议到期后,黄卫东不再担任公司首席科学家,公司亦不再认定其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黄卫东指导和协助发行人形成 SLM 与 LSF 路线的基础技术,发行人依靠自身的技术团队在前述技术成果基础上实现了产业化应用及深度拓展,最终形成了公司目前的核心技术体系。
2.黄卫东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的相关约定,其离职不会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1-3-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问题5.3关于专利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以独占许可使用方式使用了西工大资产公司拥有的八项专利,其中三项已经到期。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专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到期后的后续处置安排,是否对公司业务及研发的正常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1.到期专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使用的西工大资产公司拥有的已到期的专利信息如下:
专利类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申请日权利人发明人有效期型一种梯度材料
ZL01131777. 西工大资 黄卫东、陈
1的激光快速制发明2001-11-022021-11-01
9产公司静、林鑫
备成形方法激光立体成形
ZL01128707. 三维金属零件 西工大资 黄卫东、陈
2发明2001-06-272021-06-26
1的材料送进方产公司静
法及配套装置成分及组织可
西工大资黄卫东、王
3 ZL0211474.5 控的激光立体 发明 2002-03-21 2022-03-20
产公司猛、林鑫成形方法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 3D 打印设备的
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结构优化设计开
发和工艺技术服务(含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工程软件的开发等)。
4-1-3-8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述三项已到期专利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关系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一种梯度材料的激光快速制备 用于公司部分 LSF 技术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
1
成形方法及服务
激光立体成形三维金属零件的 用于部分 LSF 技术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及服
2
材料送进方法及配套装置务;用于生产激光立体成形设备
成分及组织可控的激光立体成 用于部分 LSF 技术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及服
3
形方法务
2.到期后的后续处置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二十年。专利失效后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开技术。发行人仍可以正常使用该项技术,不影响生产经营,该技术的公开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核心竞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在上述专利基础上通过研发创新,自主研发了新型技术,并申请了相关专利,替代了原到期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仍能在相关技术路线上对公司核心技术实施专利保护。新专利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证号申请日到期日一种激光头自动
1 对焦定位装置及 发明 ZL201610120846.8 2016-03-03 2036-03-02
其对焦定位方法分层块体金属增
2 发明 ZL201510763042.5 2015-11-10 2035-11-09
材制造方法
3 3D 打印用送粉管 实用新型 ZL202123061534.X 2022-07-12 2032-07-12
一种铝合金导向叶片缺陷的激光
4 发明 ZL201110432662.2 2011-12-21 2031-12-20
快速修复方法和设备
4-1-3-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证号申请日到期日
一种 L 型激光熔
5 实用新型 ZL202021459691.9 2020-07-22 2030-07-21
覆送粉头一种送粉管喷嘴
6 及 3D打印用送粉 实用新型 ZL201822234028.8 2018-12-28 2028-12-27
管可旋转式侧向送
7 实用新型 ZL202220229167.5 2022-01-27 2032-01-26
粉装置综上,发行人已在到期专利基础上申请了新的专利权,能够对发行人核心技术进行有效保护,对发行人业务及研发的正常开展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西工大资产公司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
2.访谈发行人相关技术人员;
3.查阅发行人的专利证书;
4.网络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权。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以独占许可使用方式使用了西工大资产公司八项专利,其中三项已经到期,上述三项专利与发行人激光立体成形技术相关;发行人在上述三项专利基础上通过开发创新,自主研发了新型技术,并申请了相关专利,替代了原失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可对发行人核心技术进行专利保护。因此上述三项专利失效不会对公司业务及研发的正常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问题5.4关于房地产
4-1-3-10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投
项目是否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项目用地取得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情况
1.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6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均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涉序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产业务
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
生产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生产
及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金属增材制造与
铂力其衍生品的技术开发、加工生产、修理、检测、
1再制造技术的研否
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设备租赁;货物发与应用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禁止和须经审批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
铂力增材制造设备、耗
2生产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特江材、零件、软件的否
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生产
苏公技术研发、生产及
及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
4-1-3-1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涉序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产业务
司其衍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销售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
增材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
术研发;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
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
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铂力增材制造成套设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
特渭备研制、销售,激
3赁;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链条否
南公光加工及新材料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司技术开发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
金属结构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标准化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一般经营项目是: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
软件的技术研发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的研发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及铂力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其增材制造设备、耗特深
4衍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材、零件、软件的否
圳公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增材制技术研发及销售司
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生产;增材制造
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的生产;机械装备的生产。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
铂力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增材制造设备、新特上
5推广;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材料、软件的技术否
海公工业设计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研发及销售司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陶瓷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3D 打印服务;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增材制造;销售代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4-1-3-1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涉序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房地号名称产业务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铂力激光成形及修复
特香激光成形及修复产品、设备、金属材料及其衍
6相关产品和服务否
港公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
的采购和销售司
开发、制造、组装
铂力 和销售 3D 打印机
3D 打印机器、配件和软件的开发、制造、组
特欧器、配件和软件,
7装和销售,以及提供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服务和否
洲公并提供与所销售咨询。
司产品有关的服务和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推广、
技术咨询;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北京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正时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依精控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扫描振镜等元器
8否
科技2019年3月21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19年3件的研发与制造有限月21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
公司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字样,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不涉及房地产相关业务,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收入不存在来源于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况。
2.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入到“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拟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商业或住宅用地。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209-610161-04-01-645749),金属增材制造
4-1-3-1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为:建筑面积约16.32万平方米,包含建造生产厂房和配套设施等;拟购置硬件设备(或者软件设备)共505台/套,包含金属 3D 打印粉末自动生产线、产品检验检测设备、大尺寸/超大尺寸 3D 打
印设备和后处理设备等,用于建设高品质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粉末生产线、高效和高精度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生产线。
上述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属于商业住宅、商业地产等房地产开发行为。同时,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均与房地产业务无关,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11月30日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承诺如下事项: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2019年至今,本公司及子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一直聚焦主业发展;2.公司将严格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监管文件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3.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未来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也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投入,坚决贯彻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要求及监管精神;4.本公司不会通
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销售等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3.项目用地取得进展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全部取得。2023年5月11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出具说明:“铂力特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用地(地块编号为 GX3-16-9 和 GX3-16-17)
面积合计约246亩,均为国有建设用地。目前,上述土地出让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其中 GX3-16-9 号地块已于 2022 年 12 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GX3-16-17 地块预计于2023年7月公开挂牌出让。铂力特利用上述意向地块进行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符合我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产业政策、土地政策
和城市规划,已通过用地控制规划审批,两块地块规划用途均为工业,符合铂力
4-1-3-1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特建设需求。我单位将积极推进铂力特项目意向地块公开挂牌出让工作,并支持铂力特参与上述意向地块竞拍。如前述意向地块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公开挂牌出让,或铂力特未能成功竞得上述意向地块,我单位将依法支持铂力特参加竞拍辖区范围内其他工业用地。”
2023年3月21日,发行人已取得GX3-16-9号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GX3-16-17地块出让手续正在办理中。
因此,发行人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经营范围;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了解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
房地产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
4.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5.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不用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6.查阅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于2023年5月11日出具的《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土地情况的说明》;
7.查阅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关于 GX3-16-9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8.实地走访募投项目用地所在地块,了解项目进度;
9.查阅 GX3-16-9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通知书、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不动产权证书;
10.取得发行人不动产登记簿。
(三)核查意见
4-1-3-1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不涉
及房地产相关业务,营业收入不存在来源于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2.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3.项目用地取得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1-3-1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主要事项的变化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2023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申请。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15988.1855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设立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4-1-3-1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折生阳直接持有发行人20.65%的股份,薛蕾直接持有发行人4.27%的股份,通过泉州博睿控制发行人2.08%的股份。故,折生阳和薛蕾合计控制发行人27.01%的股份。
根据《发行预案》,按照本次发行上限31976371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折生阳和薛蕾共同控制公司22.51%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未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发生如下变化:
(一)股权激励的股票归属根据发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8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
4-1-3-18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2023年1月,发行人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工作,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109.3575万股。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于2022年12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2XAAA3B0019 号),对发行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出
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2022年12月21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1462.25977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102.3575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1413.1325万元。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于2022年12月2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2XAAA3B0022 号),对发行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出
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2022年12月28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7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1420.1325万元。
2023年1月9日,发行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23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4-1-3-1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2日,除权(息)日为2023年5月15日,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发行人总股本增加至159881855股。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金属增材制造与再制造技术全套解决方案,业务涵盖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 3D 打印设备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3D 打印结构优化设计开发和工艺技术服务(含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工程软件的开发等),与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材料中载明的营业范围相符合。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从事的相关业务已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或登记,发行人有权从事相关业务。
发行人于补充核查期间新增业务资质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人名称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33170046注册人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1000号生产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1000号产品名称牙科激光选区熔化纯钛粉末
规格、型号 型号: BLT-SLM-Ti, 规格 1kg、2kg、2.5kg、3kg结构及组成 产品为微米级粉末,主要化学成分为钛 Ti:余量;铁 Fe: ≤0.10%; 氧
4-1-3-20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O: ≤0.10%; 碳 C: ≤0.03%; 氮 N: ≤0.012%; 氢 H: ≤0.008%。
通过增材制造激光选区熔化技术( SLM) 制作可摘局部 义齿支架及适用范围卡环。
有效期2023-01-13至2028-01-12审批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铂力特欧洲公司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铂力特欧洲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如下:
名称铂力特(欧洲)有限公司
管理董事薛蕾、丁国晟
注册地址 Hessenstra?e 11 65719 Hofheim am Taunus
注册资本500000.00欧元
注册日期2022-12-09主要生产经营地德国
开发、制造、组装和销售 3D 打印机器、配件和软件,并提供与所主营业务销售产品有关的服务和咨询股东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公司章程》及其章程修正案、《审计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一直为向客户提供金属增材制造与再制造技术全套解决方案,业务涵盖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 3D 打印设备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 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 3D打印结构优化设计开发和工艺技术服务(含金属 3D 打印定制化工程软件的开发等),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主营业务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4-1-3-2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
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未因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形,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核查期间主营业务稳定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关联方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增加“西安三航联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董事雷开贵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60%合伙份额的合伙企业;增加“南京华秦光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折生阳担任董事长的公司
2.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1-12月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更新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金额/万元
北京正时精控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材料234.41
重庆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接受劳务5.75
陕西华秦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3.10
4-1-3-2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金额/万元
西北工业大学销售商品26.76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28.98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项目名称2022年度
薪酬合计756.46万元
(3)关联方应收应付余额项目名称关联方2022年度
应付账款北京正时精控科技有限公司23.54万元
其他应付款折生阳5.20万元
其他应付款西北工业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51.43万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遵循了一般市场公平原则,内容合法有效,已取得了必要的确认与授权,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同业竞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真实、有效。发行人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已采取了必要的解决措施。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自有不动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一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4-1-3-2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共有/独有序产权证书权利是否
坐落权利类型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号编号人抵押
㎡
陕(2023)西安高国有建设
西安市不新区纬工业铂力2023-02-03至
1用地使用71195.90否
动产权第二十六用地特2073-02-02权
0140079号路以南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的上述土地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不动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铂力特渭南公司因续租、铂力特欧洲公司因新增租赁房屋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序
承租人出租人地址租赁期限租金用途面积/㎡号渭南高新渭南增材制造铂力特区火炬科
创新中心产业2023-0-01至1575536办公、
1渭南公技发展有5160.04
园5#厂房、6#2025-12-31元/年生产司限责任公厂房司
铂力特 SmartParcs Hessenstra?e 2023-03-15
51454.08办公、
2 欧洲公 II 股份公 11,65719 至 397.96
欧元/年仓储
司 司 Hofheim/Wallau 2028-03-31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1枚商标,具体如下:
序注册注册分注册公告日取得方国商标有效期限号人号类期式籍
铂力652772033-02-1原始取中
192023-02-14
特6563得国
2.专利
4-1-3-2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失效1项外观设计专利,为专利号“ZL202130830091.2”的外观设计“奖牌(同舟共济)”。发行人新增 13 项专利,具体如下:
4-1-3-2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权利人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取得方式申请日期有效期至
1 铂力特 ZL202222191246.4 单刮刀双向供粉装置及激光打印成形装置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8-19 2032-08-18
2 铂力特 ZL201811653094.7 一种扫描振镜精度校正方法 授权发明 原始取得 2018-12-29 2038-12-28
3 铂力特 ZL202221350533.9 送粉器粉末预热和恒温装置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5-31 2032-05-30
4 铂力特 ZL202222613091.9 增材制造用无刮刀铺粉装置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9-30 2032-09-29
5 铂力特 ZL202222648926.4 正压粉末输送系统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9-30 2032-09-29
6 铂力特 ZL202222648796.4 闭环粉末循环系统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9-30 2032-09-29
7 铂力特 ZL202230069433.8 球类(足球)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22-02-11 2037-02-10
8 铂力特 ZL202222648904.8 增材制造用无刮刀铺粉装置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9-30 2032-09-29
9 铂力特 ZL202222649015.3 增材制造用非接触式铺粉装置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09-30 2032-09-29
10 铂力特 ZL202223274952.1 粉末定量输送泵及粉末定量输送装置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12-07 2032-12-06
11 铂力特 ZL202223274921.6 气动混粉装置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2-12-07 2032-12-06
12 铂力特 ZL202320092387.2 粉末状材料筛分装置及 3D打印件粉末清理装置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3-01-31 2033-01-30
13 铂力特 ZL202320092388.7 3D 打印零件粉末清理系统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3-01-31 2033-01-30
4-1-3-2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新增专利均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相关权利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专利权均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
除上述新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失效的专利权外,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其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版》中披露的其他知识产权信息未发生变化。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合法拥有上述生产经营设备,其正常使用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长期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上述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重大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1)授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重大授信合同。
(2)借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4-1-3-2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借款金额/序号借款人贷款人借款期限万元
1建设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铂力特995.002023-01-04至2023-12-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2铂力特4400.002023-01-12至2024-01-11
曲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3铂力特600.002023-02-02至2024-02-01
曲江支行
4建设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铂力特2500.002023-02-14至2024-02-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5铂力特500.002023-03-02至2026-03-01
曲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6铂力特4800.002023-03-09至2025-09-08
曲江支行
7建设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铂力特1720.002023-03-08至2024-03-0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铂力特5000.002023-03-16至2023-03-15
西安北大街支行
2.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采购合同。
3.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序号采购方销售方标的物签订日期履行情况万元西安航天发动机
1铂力特粉末258.002023-01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发动机
2铂力特粉末240.002023-03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西安航天发动机
3铂力特粉末400.002023-04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4 K 客户 铂力特 粉末 189.00 2023-03 正在履行
深圳艾利佳材料
5铂力特粉末264.002023-03正在履行
科技有限公司
6 A 客户 铂力特 定制产品 8244.77 2022-12 正在履行
4-1-3-28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同金额/序号采购方销售方标的物签订日期履行情况万元
7 A 客户 铂力特 定制产品 1109.97 2022-11 正在履行
中国航发动力股
8铂力特设备1020.002023-02正在履行
份有限公司
9 J 客户 铂力特 设备 1170.82 2023-02 正在履行
(二)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保护、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2022年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4257460.84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78248913.37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均系发行人因正常开展业务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4-1-3-29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如下:
2022年12月14日,发行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和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归属完成后,发行人的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进行了修订,并办理了章程修订的工商备案手续。
2023年5月15日,发行人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本次转增方案完成后,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总股本进行了修订。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章程修订完成了工商备案手续。
发行人上述对《公司章程》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2月
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情形。
4-1-3-30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更。
(二)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铂力特和铂力特渭南公司已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持证主有效证书名称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号体期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1铂力特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2022-11-17三年
GR202261003667陕西省税务局
铂力特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渭南公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2022-11-17三年
GR202261002950司陕西省税务局
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三)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该等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4-1-3-3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监法规而受到质监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根据西安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管理机制健全,能够按照《安全生产法》开展生产活动。报告期内未接到对发行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举报和投诉。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土地取得进展情况如下:
4-1-3-3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2年 12月 30日,发行人与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关于GX3-16-9
号募投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协议》。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该募投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并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部分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地。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涉及
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4-1-3-3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十一、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4-1-3-3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1-3-36
4-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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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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