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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提供审
计服务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查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
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韩建春宋珊刘怀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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