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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4证券简称:恒宝股份公告编号:2023-023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
至2023年5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98686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390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43925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54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8人,代表股份59433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83%;
1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0人,代表股份59435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到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79%;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
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647%;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75%。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79%;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
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647%;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75%。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79%;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
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647%;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75%。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79%;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
35937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647%;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75%。
3(五)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75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55%;反对3583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08%;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8579%;反对
3583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847%;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75%。
(六)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50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91%;反对3711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763%;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4423%;反对3711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4416%;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20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47%;反对3554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716%;弃权110400股(其
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407%;反对
3554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8018%;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7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579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84%;弃权1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
35794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241%;弃权12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98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644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320%;弃权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3644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244%;弃权59300股(其
5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645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284%;反对36448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320%;弃权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778%;反对36448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244%;弃权5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7%。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18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08%;反对3575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56%;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891%;反对
3575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534%;弃权11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邬远、童亚星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6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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