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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恒信息: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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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恒信息: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王员外 发表于 2023-5-20 00:00:00 浏览:  7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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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23证券简称:安恒信息公告编号:2023-052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5月19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3.323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882.6395万股的0.42%。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5月19日为授予日,以8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4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辛金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1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5月19日为授予日,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5.00元/股。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9日,授予价格85.00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
33.323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
予日为2023年5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9日,同意以8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
33.323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5月19日
2、授予数量:33.3232万股
3、授予人数:24人
4、授予价格:85.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
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50%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50%日当日止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获授的限制性获授的限制票数量占本激励股票数量占授姓名职务国籍性股票数量计划拟授出限制予时公司总股(万股)性股票总量的比本的比例例
副董事长、
张小孟中国2.507.50%0.03%副总经理
董事、总经
吴卓群理、核心技中国2.507.50%0.03%术人员
董事、副总
袁明坤中国1.504.50%0.02%经理
刘志乐副总经理中国1.755.25%0.02%
副总经理、
戴永远中国1.504.50%0.02%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楼晶中国1.755.25%0.02%董事会秘书核心技术人
刘博中国4.073212.22%0.05%员核心技术人
杨勃中国1.003.00%0.01%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6.7550.27%0.21%
(16人)
合计33.3232100.00%0.42%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9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85.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5月19日,公司对授予的33.323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进行预测算,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3281.67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2023年2024年2025年
3281.671435.731504.10341.84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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