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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事务所 
KANGDALAWFIRMI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 
8/F,EmperorGroup Centre,No.12D,JianwaiAvenue,Chao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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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0302号 
致: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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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的《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单独持有公司 
23.12%股份的股东李凯,在2023年5月5日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书面提请将《关于修订(更新)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相应取消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关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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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ANGDALAW F1IRM  
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在收到临时提 
案后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除上述取消部分议案和增加临时提案外,《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事项不变。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14时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6号鸿基大厦4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凯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5,983,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0,919,30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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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3年5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06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3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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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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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00,0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00,0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00,0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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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3、审议通过《关于制订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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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00,000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更新)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983,6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00,000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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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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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平经办律师:伟胡 
乔佳平张伟丽 
黄堂 
黄堃 
2022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