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665|回复: 0

南亚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南亚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3-6-1 00:00:00 浏览:  6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NG KON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年1月
4-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引言.................................................5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5
二、出具法律意见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6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7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0
四、发行人的设立.............................................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3
八、发行人的业务.............................................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2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2
二十一、结论意见.............................................33
第三节签署页...............................................34
4-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南亚新材、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指
上市公司、公司股票代码:688519
南亚有限指上海南亚覆铜箔板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江西南亚指南亚新材料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南冠进出口指上海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南亚销售指南亚新材料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东莞南亚指南亚新材料技术(东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南亚电子指南亚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兴南电子指上海兴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南亚集团指上海南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耀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曾用名为宁波耀南合伙指
梅山保税港区亚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诺德新材指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其曾用名为上海宝临电器成套制宝临集团指造有限公司江苏铭丰指江苏铭丰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欣井贝指上海欣井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恒邦兆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邦企成1号私募恒邦企成基金指证券投资基金
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光大证券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证监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4-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登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审核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审核问答》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执业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编报规则12号》指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需要,不包括香港特中国指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4-1-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审核规则》《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1-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93年7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年6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
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并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后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直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明单
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发行上市、再融资,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相关法
律咨询与顾问工作,负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的主要联系方式如下:
4-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方杰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学士,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联系方式:电话:
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张乐天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会计硕士、法学学士,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联系方式:
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吕程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联系方式: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二、出具法律意见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进程的需要,进驻发行人所在地办公,并对发行人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本所律师主要围绕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宜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按照《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审核规则》《审核问答》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资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
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
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结论意见等。
本所律师据此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特别就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
问题与上述人员交换意见,并取得了相关资料;
(二)向发行人提供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需要的尽职调查
文件清单,据此发行人提供了律师尽职调查清单中所列举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要求发行人所提供的资料应当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和真实,本所律师并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逐一进行了分析与查验;
(三)向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查,了解发行人经营的规
范运作情况,并取得了相应的确认文件。本所律师特别提示上述访谈及调查对象,其所做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将被本所信赖,访谈及调查对象须对其承诺或确认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其所出具的和本所由此获得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支持文件;
(四)就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所律师通过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了其工商内档资料,并取得了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等情况,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方的承诺确认;
(五)就发行人提供的尚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通过查验原件等方式对其真实性进
行查证;依据发行人的经营情况,本所律师负责审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审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
(六)依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工作进程与安排,本所律师参加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等
中介机构共同召开的项目协调会,参与讨论和解决申报材料制作中的重大问题,就其中一些涉及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作了专项法律研究。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本所律师依据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4-1-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
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保荐机构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
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4-1-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市规则》《审核规则》《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内容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的程序、范围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股票在上交所持续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4-1-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票仍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真实、合法、有效。
4-1-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并且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234751600股,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南亚集团境内法人12604860053.69%
2恒邦企成1号证券投资基金124098455.29%
3包秀银境内自然人87555433.73%
4包秀春境内自然人25976211.11%
5郑晓远境内自然人24139101.03%
4-1-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6郑元超境内自然人18899180.81%
7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8404900.78%
8张东境内自然人16756650.71%
9郑响微境内自然人16378000.70%
10郑广乐境内自然人15498530.66%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南亚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53.69%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234751600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包秀银、包秀春、周巨芬、包爱芳、包秀良、包爱兰、郑广乐、黄剑克和高海等九名自然人,包思娇、包垚崇、包航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142841895股,占总股本比例为60.84%,具体情况如下:
性质股东名称/姓名直接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发行人控股股东南亚集团(注)12604860053.69%
包秀银87555433.73%
包秀春25976211.11%
周巨芬4095260.17%
包爱芳7213080.3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包秀良4331710.18%
包爱兰3450950.15%
郑广乐15498530.66%
黄剑克12455430.53%
4-1-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高海3261090.14%
包思娇1365080.0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
包垚崇1365100.06%一致行动人
包航榆1365080.06%
合计14284189560.84%
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其47.76%股权。
(四)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180267股(含本数),全部由包秀银认购。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包秀银将直接持有发行人
2093581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8.4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接
控制发行人155022162股,占总股本比例为62.78%。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真实、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情况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要审批程序,获得了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主要股东股份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1、包秀银、包秀春、周巨芬、包爱芳、包秀良、包爱兰、郑广乐、黄剑克、高海、包思娇、包垚崇、包航榆持有的股份质押等情况
4-1-1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之日,包秀银、包秀春、周巨芬、包爱芳、包秀良、包爱兰、郑广乐、黄剑克、高海、包思娇、包垚崇、包航榆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2、发行人其他前十大股东的其他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前十大股东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覆铜板和粘结片等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与发行人的《营业执照》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
2、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许可及相关资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其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登记或备案,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境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并以其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主营业务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覆铜板和粘结片等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收入。
4-1-1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持续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为合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报告期初至今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境内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的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可以在其营
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存在可预见的持续经营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以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
1、关联自然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序号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包秀银实际控制人
2包秀春实际控制人
3周巨芬实际控制人
4包爱芳实际控制人
5包秀良实际控制人
6包爱兰实际控制人
7郑广乐实际控制人
8黄剑克实际控制人
9高海实际控制人
10包思娇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4-1-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1包航榆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12包垚崇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包秀银董事长
2张东董事
3郑晓远董事
4包秀春董事
5崔荣华董事
6耿洪斌董事
7孙剑非独立董事
8朱炜独立董事
9张瑾独立董事
10张柳董事会秘书
11金建中监事会主席
12陈小东监事
13郑小芳职工监事
14包欣洋总经理、运营副总
15席奎东副总经理
16胡光明副总经理
17解汝波财务总监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包秀银董事长
2张东副董事长
3郑晓远董事
4包秀春董事
5崔荣华董事
6耿洪斌董事
7张宇董事
8金建中监事
4-1-1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9郑海荣总经理
(3)前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南亚集团持有公司53.69%的股权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恒邦企成基金持有公司5.29%的股权
(3)发行人控制或参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江西南亚全资子公司
2南冠进出口全资子公司
3南亚销售全资子公司
4东莞南亚全资子公司
5南亚电子控股子公司
6兴南电子参股子公司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在外任职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上海耀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亚集团控制的企业
2上海耀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南亚集团控制的企业
3上海耀南广告有限公司南亚集团控制的企业
4上海耀南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亚集团控制的企业
5伟帝有限公司包秀银控制的企业
6上海欣承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包秀银控制的企业
7浙江银鹰开关厂包秀银、包秀春、包秀国、郑广乐控制
4-1-1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的企业
8上海伟劲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黄剑克控制的企业
9江苏伟劲特种陶瓷有限公司黄剑克控制的企业
包秀银担任副董事长、南亚集团参股的
10上海嘉定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
周巨芬担任监事、包秀银之兄包秀国担
11诺德新材
任董事的企业
(5)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在外任职的主要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南通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包秀银之兄包秀国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2大同市金牛市场银鹰灯饰经销部包秀春之子包亦啸担任负责人的企业
3大同月星家居美灯佳建材经销部包秀春之子包亦啸担任负责人的企业
4上海赫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控制的企业
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担任负责人
5上海光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的企业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担任负责人
6乐清市天宇视听器材厂
的企业包秀春之子之岳父胡光海担任副董事
7兰坪县永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长的企业包秀春之子之岳母郑素微担任执行董
8乐清市华阳电器有限公司
事的企业包秀春之子之岳母郑素微担任执行董
9乐清市华阳彩印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包秀春之子之岳母郑素微担任监事,
10温州乐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同时持有其50%股权的企业包秀春之妻弟倪余东担任负责人的企
11大同市南郊区美灯佳灯饰商行
业包秀春之妻弟倪余东担任负责人的企
12大同市城区恒丰灯具装潢部

13上海银鹰开关厂包秀良之子包雪虎担任负责人的企业
郑广乐之妹妹郑小燕担任负责人的企
14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宇电器商行

15哈尔滨环宇达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广乐之妹夫黄敏控制的企业
16温州钧铭电器有限公司郑广乐之妹夫黄敏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4-1-1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经理的企业黄剑克之岳父陈岳生担任执行董事兼
17海口控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企业
18海南信达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剑克之岳父陈岳生控制的企业
19上海秀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东、包秀银、张柳控制的企业
20欣井贝张东、包秀银、张柳控制的企业
21厦门市思明区桔姆厨房用品经营部张东之子张雪阳担任负责人的企业
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张东之子之岳
22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
母卢亚李共同控制的企业
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张东之子之岳
23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母卢亚李共同控制的企业
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张东之子之岳
24世冠有限公司
母卢亚李共同控制的企业
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张东之子之岳
25泉州市三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母卢亚李共同控制的企业
26金中泰(厦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控制的企业
27石狮三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控制的企业
28泉州成泰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控制的企业
29永春世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东之子之岳母卢亚李控制的企业
30宝临集团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1上海宝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2上海宝临智慧电气有限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3上海宝临低压电器有限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4包头市国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5上海蒙华铜材有限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6上海宝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7坤灵(济宁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8上海伦硕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9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郑晓远担任董事的企业
40上海浦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1上海国银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2上海宝临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3上海浩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4威海海盛置业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5安徽省阜阳锦城置业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1-2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46金华市申华水泥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7上海浩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郑海荣、郑晓远之妹俞晓婷共同控制的
48上海新光显示仪厂有限公司
企业
49温州国银地下空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海荣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50上海金七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海荣担任董事的企业
51温州国银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郑海荣担任董事的企业
52山东省文登整骨康复养生有限公司郑海荣担任董事的企业
郑晓远之岳父周方珠、郑晓远之岳母陈
53西安宝临电气有限公司
彩萍共同控制的企业
郑晓远之岳父周方珠、郑晓远之岳母陈
54西安光力电气有限公司
彩萍共同控制的企业郑晓远之岳父周方珠担任执行董事
55西安光明开关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的企业
56上海瀚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晓远之姐郑响微控制的企业
耿洪斌之妹耿惠芬担任负责人的企
57温州市瓯海梧田满溢电子店

58上海纯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59上海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瑾担任董事的企业
60上海颖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瑾担任董事的企业
61上海耀翼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张瑾之弟媳王红控制的企业
62耀南合伙包欣洋控制的企业
63上海亚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包欣洋之配偶章卿闻控制的企业
64上海浦之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65上海东方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66上海贺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担任董事的企
67浙江领汇互达投资有限公司
业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担任董事长的企
68江苏锵尼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业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担任执行董事的
69江苏普力姆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
70上海德美现代国际采购物流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1上海东方智慧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2上海明珠物流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4-1-2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73上海赋特贸易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4上海延文贸易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5上海云博贸易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6上海临风物资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7上海东方汽配城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8上海东方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9上海东方汽配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80上海东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81上海昶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82上海凯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解汝波之妹解汝艳曾担任负责人的
83贵州省石阡县聚凤乡小峰加油站
企业张柳之嫂子戴颖姬曾担任负责人的企
84海宁市盐官镇健源日用品商店

85上海合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建中之子金沪飞控制的企业
86上海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建中之子金沪飞担任董事的企业
87温州市瓯海娄桥欣汇鞋材厂金建中妻兄戴建设担任法定代表人
88上海上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宇及其配偶李京育共同控制的企业
(6)基于审慎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江苏铭丰包秀银之表兄担任销售总监
2上海宝临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宝临集团持股10%的企业
3、过往的关联方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包秀银曾担任监事,并持有其50%股权的企业
1上海银惠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已注销)
2德阳天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包秀银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辞职)
3上海银鹰开关附件销售有限公司包秀银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已注销)
4信德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包秀银之兄包秀国曾控制的企业(已解散)
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担任执行董事兼
5山东光耀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企业(已注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注
6上海森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
4-1-2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注
7上海乐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注
8上海实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注
9上海飞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注
10上海奇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曾呈控制的企业(已注
11上海行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注
12上海茸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注
13上海特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注
14上海森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转
15上海顺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让)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转
16上海前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让)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转
17上海圣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让)
18宿迁华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剑克曾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19昆山申嘉特种陶瓷有限公司黄剑克曾控制的企业(已转让)
包秀春之妻弟倪余东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20山西方元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辞职)
21宿迁浩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东曾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张东之子之岳母卢亚
22中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李曾共同控制的企业(已注销)张东之子之岳母卢亚李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23泉州市融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24上海南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张东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已注销)
25金乡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晓远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辞职)郑海荣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已注
26上海皓普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销)
4-1-2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27威海海荣康复养老有限公司郑海荣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已注销)
28北京鑫福海国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海荣曾控制的企业(已注销)郑晓远之姐郑响曾微控制的企业(已注
29上海玺薇贸易商行
销)
郑晓远之岳父周方珠、郑晓远之岳母陈彩萍曾
30陕西英特利电气有限公司
共同控制的企业(已转让)
31连云港市杰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崔荣华曾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32蓝霸汽配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曾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33上海伟鸿置业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曾控制的企业(已转让)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已
34上海靓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注销)上海拢裕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35金建中曾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合伙)金建中之弟金建武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辞
36河南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职)
(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2017-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及2021年《审计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类,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类,关联租赁,向董监高支付薪酬等经常性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偶发性关联采购,关联担保,关联方共同投资等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述。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定价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4-1-2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所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
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关联股东的回避等,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项作出承诺。
(六)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南亚集团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包秀银、包秀春、周巨芬、包爱芳、
包秀良、包爱兰、郑广乐、黄剑克、高海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控制或任职的其他企业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高低压电器开关、互感器、绝缘材料的加工、制造、批售,国
1南亚集团内贸易(除专项审批),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自有房屋租赁。
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
2浙江银鹰开关厂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
3伟帝有限公司投资。
4上海欣承银企业管一般项目:企业管理
4-1-2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伟劲陶瓷科技从事陶瓷制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
5
有限公司技术转让,陶瓷制品、机械设备的销售。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江苏伟劲特种陶瓷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
6
有限公司瓷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
上海兴南电子科技从事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7
有限公司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上海嘉定银丰小额
8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耀南信息科技从事计算机及网络系统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9
有限公司术咨询、技术服务。
上海耀南会展服务
10会展服务,商务咨询。
有限公司上海耀南广告有限
11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
公司上海耀南工程设备电器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机械设备的安装与调试(除特种设
12安装有限公司备)。
13诺德新材生产销售电子元器件、绝缘板。货物进出口
经本所律师核查,诺德新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包秀银的侄子包晓剑实际控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巨芬担任监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包秀银之兄包秀国担任董事的企业,其亦从事覆铜板业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技术、销售及采购渠道等方面均相互独立,报告期内未曾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发行人与诺德新材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根据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4-1-2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持有4份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证书,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情况。
(二)房产所有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2份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建筑主要有发行人控股公司江西南亚位于江西省吉安市深圳大道北侧、江西省吉安市深
圳大道与里塘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厂房、宿舍等房屋,目前相关厂房尚待相关验收完成后办理产权证书。
(三)房产租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共有
10处主要租赁房产。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上述房产租赁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1、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情况
4-1-2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内商标69项、2件国际商标在马德里体系成员中7个国家获得核准,均无他项权利。
2、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授权89项、境外专利授权2项,均无他项权利。
3、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内外域名2项,均无他项权利。
(五)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5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1家参股子公司,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六)主要固定资产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主要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等。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条款均合法、有效,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上述合同不应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风险。
4-1-2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侵权之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且未履行完毕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目前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主要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应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股本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增加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动及收购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三)目前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动及收购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2017年8月4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章程已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4-1-2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该章程合法有效,并已履行法定的备案程序。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的历次修订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现行有效的章程系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起草并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3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独立董事任职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税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主要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三)政府补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贴已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四)依法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方面的违规事项。
4-1-3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之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最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方面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所在地相关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之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质量监督管理方面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起因员工操作不当引起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认定,上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均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相关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除上述情况,发行人在安全生产方面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4-1-3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违反《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已履行了相关内部批准程序,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了披露。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且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及仲裁,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经核查,除本所律师已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应章节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包含本次发行对象)、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4-1-3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4-1-3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方杰张乐天吕程
4-1-3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年5月
4-1-3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节引言.................................................2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2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3
第二节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5
问题1关于发行方案.............................................5
第三节签署页...............................................15
4-1-3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引言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开展核查工作,并已于2023年1月1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2月9日出具的《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针对《审核问询函》涉及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4-1-3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票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现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出具的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保荐机构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1-3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原律师工作
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4-1-4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问题1关于发行方案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包秀银,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向亲友借款,锁定期限为18个月;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九名自然人,其他八名自然人不参与本次认购。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向亲友借款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资金筹集进展情况,是否已签订相关协议,已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及相关条件实
现的可行性,是否以本次新增发行股票作为质押担保为前提;认购对象取得借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认购不足的风险,以及发行人的风险应对措施;(3)其他八名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本次发行的原因和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后,包秀银及其他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取得的具体核查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向亲友借款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
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4-1-4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包秀银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2、包秀银及其家庭成员的部分银行账户对账单、证券账户余额截图;
3、包秀银与章宏伟签订的《借款意向书》;
4、本所律师对包秀银、章宏伟进行的访谈;
5、发行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的公告》;
6、包秀银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本次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向亲友借款的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南亚新材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以及与包秀银先
生所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包秀银,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为12180267股人民币普通股,认购金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亲友借款,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包秀银通过自有及自筹方式可获得资金不低于2.68亿元,大于认购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资金来源可使用金额(万元)
1自有资金800.00
2自筹资金-金融机构借款12000.00
3自筹资金-亲友借款不少于14000.00
合计不少于26800.00
(1)自有资金
包秀银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之一,享有发行人的工资薪酬和利润分配;
此外包秀银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南亚集团24.90%的股权,通过相关产业投资和经营活动,包秀银及其家庭成员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资本积累。
(2)自筹资金-金融机构借款
4-1-4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授信意向书,相关金融机构基于对包秀银的个人资产情况及信用情况的评估,拟向包秀银提供12000万元的授信金额。
(3)自筹资金-亲友借款包秀银与章宏伟(包秀银之子包欣洋的岳父)已于2022年11月16日签署《借款意向书》,约定章宏伟同意向包秀银提供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借款。
2、资金来源具备合法性,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1)包秀银已出具《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认购方,对认购资金来源承诺如下:
1、本人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资金来源为本人合法自有资金、以
现有家庭资产抵质押所获得的资金以及向亲友借款;
2、本人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不存在
利用本次认购的股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最终出资将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3、本人承诺本次所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
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任何代持情形;
4、本人承诺除银行《授信意向书》中约定上海南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人提供
连带担保外,不存在接受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5、本人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二)本次发行的
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三)证监会离职人员入
股;(四)不当利益输送。”
4-1-4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根据相关金融机构已向包秀银出具《授信意向书》,确认授信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3)根据本所律师对章宏伟进行的访谈,章宏伟出借资金给包秀银先生主要系两
家为亲戚关系,具备信任基础,且章宏伟具备资金实力,具体利率于后续正式借款协议约定。章宏伟出借的资金系其自有或者自筹资金,不存在委托包秀银代为持股,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出借、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任何代持情形;章宏伟出借的资金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的公告》,发行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综上,包秀银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金来源安排可靠,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包秀银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向亲友借款。除银行《授信意向书》中约定南亚集团向包秀银提供连带担保外,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包秀银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中“6-9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的相关要求,具备合法性。
二、资金筹集进展情况,是否已签订相关协议,已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及相关条
件实现的可行性,是否以本次新增发行股票作为质押担保为前提;认购对象取得借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认购不足的风险,以及发行人的风险应对措施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包秀银出具的《授信意向书》;
2、包秀银与章宏伟签订的《借款意向书》;
3、章宏伟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部分控制企业的企业信用报告及银行对账单。
4-1-4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资金筹集进展情况,是否已签订相关协议,已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及相关
条件实现的可行性,是否以本次新增发行股票作为质押担保为前提
1、金融机构借款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已于2023年3月16日向包秀银出具《授信意向书》,同意为包秀银认购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融资授信意向,约定授信金额为1.2亿元,融资利率为3%-5%,担保方式为上海南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授信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除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外,包秀银亦持续与多家金融机构等进行商洽沟通授信事宜,在全面评估融资利率、融资期限等多方面因素后确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具体事宜,并在最终正式借款协议中予以约定。
2、亲友借款包秀银与章宏伟(包秀银之子包欣洋的岳父)已于2022年11月16日签署《借款意向书》,约定章宏伟同意向包秀银提供总金额不少于14000.00万元的借款,主要条款如下:
“乙方因参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需筹备资金,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4000万元的借款。”经核查,《贷款意向书》《借款意向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购对象为筹集资金已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及相关条件实现具备可行性,均不以本次新增发行股票作为质押担保为前提。
(二)认购对象取得借款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认购不足的风险,以及发行人的风险应对措施
包秀银已取得相关金融机构的《授信意向书》,具体借款协议条款仍在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沟通,预计取得该部分借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1-4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同时,包秀银已与出借人章宏伟签订了《借款意向书》。章宏伟系现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会长,上海浦之威(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汽配城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宏伟先生所控制的浦之威集团是上海市百强民营企业,是上海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理事长单位,全国工商联汽摩配商会名誉会长,2012年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授予“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其业务覆盖汽配运营、新材料、房地产开发、股权投资等多个领域。根据章宏伟所控制的部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其可支配的金额不低于7000.00万元,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根据章宏伟所控制的上海浦之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2022年财务报表,该公司净资产为16934.55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考虑其所控制企业的经济实力及所有资产,预计其向包秀银提供借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部分,发行人可利用金融机构贷款等融资方式自筹解决。
综上,包秀银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资金来源安排可靠,包秀银具备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包秀银取得上述借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认购不足的风险较小。
三、其他八名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本次发行的原因和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后,包秀
银及其他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其他实际控制人的访谈;
4-1-4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包秀银、包秀春、包秀锡、包爱芳、包秀良、包爱兰、郑广
乐、黄剑克、高海出具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诺函》、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周巨芬及一致行动人包思娇、包航榆、包垚崇出具的《承诺函》;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包秀银出具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股份锁定的补充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包秀春、周巨芬、包
爱芳、包秀良、包爱兰、郑广乐、黄剑克、高海及一致行动人包思娇、包航榆、包垚
崇出具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的补充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其他八名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包秀银主导发行人的经营与发展,具备认购此次发行股票的意愿,其他八名实际控制人单方持有股份比例较少,并未实际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未参与本次发行。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180267股(含本数),全部由包秀银认购。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包秀银将直接持有发行人
2093581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8.4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接
控制发行人155022162股,占总股本比例为62.78%。
因全面实行注册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相关股份锁定主要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进行执行。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4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
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遵守前款规定。
4-1-4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包秀银、包秀春、包秀锡、包爱芳、包秀良、包爱兰、郑广乐、
黄剑克、高海已于2020年3月5日作出首发股份减持承诺,因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包秀锡于2021年4月去世,其配偶周巨芬其子女包思娇、包航榆、包垚崇依法继承或参与包秀锡持有的相关股权分配,并已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承诺。上述承诺如下:
“1、本人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自南亚新材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南亚新材回购本人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在南亚新材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南亚新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如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南亚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南亚新材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南亚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南亚新材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南亚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拟减持所持南亚新材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南亚新材公告减持意向,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应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为准)持有的南亚新材股份低于5%时除外。
4、如本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1-4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在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股份的股份锁定承诺。
(2)公司本次发行部分股份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以及《发行对象股份锁定的承诺》,包秀银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包秀银于2023年3月24日出具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股份锁定的补充承诺》,包秀银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股份及发行人本次发行部分股份的锁定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包秀春、周巨芬、
包爱芳、包秀良、包爱兰、郑广乐、黄剑克、高海及一致行动人包思娇、包航榆、包垚崇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股份锁定的补充承诺》,包秀春、周巨芬、包爱芳、包秀良、包爱兰、郑广乐、黄剑克、高海及一致行动人包思娇、包航榆、包垚崇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股份的锁定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4-1-4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相关股份锁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以下无正文)
4-1-5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方杰张乐天吕程
4-1-5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3年3月
4-1-5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引言.................................................4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4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5
第二节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发行人的设立.............................................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2
八、发行人的业务.............................................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1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2
二十一、结论意见.............................................42
第三节签署页...............................................43
4-1-5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南亚新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材、上市公司、公指市,股票代码:688519司
南亚有限指上海南亚覆铜箔板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江西南亚指南亚新材料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南冠进出口指上海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南亚销售指南亚新材料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东莞南亚指南亚新材料技术(东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南亚电子指南亚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兴南电子指上海兴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南亚集团指上海南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耀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曾用名为宁波耀南合伙指
梅山保税港区亚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诺德新材指江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其曾用名为上海宝临电器成套制宝临集团指造有限公司江苏铭丰指江苏铭丰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欣井贝指上海欣井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恒邦兆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邦企成1号私募恒邦企成基金指证券投资基金
本所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光大证券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证监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登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4-1-5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审核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执业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编报规则12号》指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需要,不包括香中国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报告期指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4-1-5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节引言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开展核查工作,并已于2023年1月1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补充事项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经营情况及事实情况,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现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
4-1-5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保荐机构等专业文件之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或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4-1-5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律师工作报告及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原律师工
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4-1-5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节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对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发行人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1.00元,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6.42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4-1-5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未
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及其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进行,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613号)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做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608号),天
健会计师已就发行人2022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南亚新材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于2023年3月22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前述《审计报告》《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提供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4-1-6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
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三年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和《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和《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非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后,包秀银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包秀银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包秀银先生之间产生其他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1-6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以及发行人关于本
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为公司经营提供流动资金方面的保障,并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处行业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
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包秀银,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
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包秀银,发行价格不低于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管理办
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对象所认
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包秀银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4-1-6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二)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股本为234751600股,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南亚集团境内法人12604860053.69%
2恒邦企成基金证券投资基金124098455.29%
3包秀银境内自然人87555433.73%
4包秀春境内自然人25976211.11%
5郑晓远境内自然人24139101.03%
6郑元超境内自然人18899180.81%
7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18404900.78%
8张东境内自然人16756650.71%
9郑响微境内自然人16378000.70%
4-1-6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
10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证券投资基金15732660.67%
资基金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四)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四)本次发行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份及其演变”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4-1-6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的经营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三)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覆铜板和粘结片等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设计、研发、生
产及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如下(单位:万元):
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371903.24414885.54209025.23
营业收入377821.13420711.96212068.14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8.43%98.62%98.57%
(四)持续经营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发行人的业务”之“(四)持续经营情况”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以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如下:
1、关联自然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序号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包秀银实际控制人
4-1-6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2包秀春实际控制人
3周巨芬实际控制人
4包爱芳实际控制人
5包秀良实际控制人
6包爱兰实际控制人
7郑广乐实际控制人
8黄剑克实际控制人
9高海实际控制人
10包思娇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11包航榆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12包垚崇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包秀银董事长
2张东董事
3郑晓远董事
4包秀春董事
5崔荣华董事
6耿洪斌董事
7孙剑非独立董事
8朱炜独立董事
9张瑾独立董事
10张柳董事会秘书
11金建中监事会主席
12陈小东监事
13郑小芳职工监事
14包欣洋总经理、运营副总
15席奎东副总经理
16胡光明副总经理
17解汝波财务总监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包秀银董事长
2张东副董事长
3郑晓远董事
4-1-6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4包秀春董事
5崔荣华董事
6耿洪斌董事
7张宇董事
8金建中监事
9郑海荣总经理
(3)前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南亚集团持有公司53.69%的股权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恒邦企成基金持有公司5.29%的股权
(3)发行人控制或参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江西南亚全资子公司
2南冠进出口全资子公司
3南亚销售全资子公司
4东莞南亚全资子公司
5南亚电子控股子公司
6兴南电子参股子公司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在外任职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上海耀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亚集团控制的企业
2上海耀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南亚集团控制的企业
3上海耀南广告有限公司南亚集团控制的企业
4上海耀南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亚集团控制的企业
5伟帝有限公司包秀银控制的企业
6上海欣承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包秀银控制的企业
4-1-6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包秀银、包秀春、包秀国、郑广乐控
7浙江银鹰开关厂
制的企业
8上海伟劲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黄剑克控制的企业
9江苏伟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剑克控制的企业
包秀银担任副董事长、南亚集团参股
10上海嘉定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的企业
周巨芬担任监事、包秀银之兄包秀国
11诺德新材
担任董事的企业
(5)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或在外任职的主要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南通源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包秀银之兄包秀国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2大同市金牛市场银鹰灯饰经销部包秀春之子包亦啸担任负责人的企业
3大同月星家居美灯佳建材经销部包秀春之子包亦啸担任负责人的企业
4上海赫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控制的企业
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担任负责人
5上海光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的企业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担任负责人
6乐清市天宇视听器材厂
的企业包秀春之子之岳父胡光海担任副董事
7兰坪县永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长的企业包秀春之子之岳母郑素微担任执行董
8乐清市华阳电器有限公司
事的企业包秀春之子之岳母郑素微担任执行董
9乐清市华阳彩印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包秀春之子之岳母郑素微担任监事,
10温州乐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同时持有其50%股权的企业包秀春之妻弟倪余东担任财务负责人
11山西普惠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的企业包秀春之妻弟倪余东担任负责人的企
12大同市南郊区美灯佳灯饰商行

13上海银鹰开关厂包秀良之子包雪虎担任负责人的企业
郑广乐之妹妹郑小燕担任负责人的企
14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宇电器商行

15哈尔滨环宇达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郑广乐之妹夫黄敏控制的企业
郑广乐之妹夫黄敏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16温州钧铭电器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黄剑克之岳父陈岳生担任执行董事兼
17海口控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企业
18海南信达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剑克之岳父陈岳生控制的企业
19上海秀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东、包秀银、张柳控制的企业
20欣井贝张东、包秀银、张柳控制的企业
4-1-6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21厦门市思明区桔姆厨房用品经营部张东之子张雪阳担任负责人的企业
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张东之子之
22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
岳母卢亚李共同控制的企业
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张东之子之
23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岳母卢亚李共同控制的企业
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张东之子之
24世冠有限公司
岳母卢亚李共同控制的企业
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张东之子之
25泉州市三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岳母卢亚李共同控制的企业
26金中泰(厦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控制的企业
27石狮三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控制的企业
28泉州成泰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控制的企业
29永春世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东之子之岳母卢亚李控制的企业
30宝临集团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1上海宝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2上海宝临智慧电气有限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3上海宝临低压电器有限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4包头市国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5上海蒙华铜材有限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6上海宝临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7坤灵(济宁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郑晓远控制的企业
38上海宝临防爆电器有限公司郑晓远担任董事的企业
39上海浦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0上海国银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1上海宝临电器成套制造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2上海浩普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3威海海盛置业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4安徽省阜阳锦城置业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5金华市申华水泥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46上海浩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海荣控制的企业
郑海荣、郑晓远之妹俞晓婷共同控制
47上海新光显示仪厂有限公司
的企业
48温州国银地下空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海荣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49上海金七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海荣担任董事的企业
50山东省文登整骨康复养生有限公司郑海荣担任董事的企业
郑晓远之岳父周方珠、郑晓远之岳母
51西安宝临电气有限公司
陈彩萍共同控制的企业
郑晓远之岳父周方珠、郑晓远之岳母
52西安光力电气有限公司
陈彩萍共同控制的企业郑晓远之岳父周方珠担任执行董事的
53西安光明开关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54上海瀚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晓远之姐郑响微控制的企业
4-1-6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55温州市瓯海梧田满溢电子店耿洪斌之妹耿惠芬担任负责人的企业
56上海纯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57上海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瑾担任董事的企业
58上海颖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瑾担任董事的企业
59上海耀翼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张瑾之弟媳王红控制的企业
60耀南合伙包欣洋控制的企业
61上海亚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包欣洋之配偶章卿闻控制的企业
62上海浦之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63上海东方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64上海贺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持股54.29%的企
65南通亿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业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担任董事的企
66浙江领汇互达投资有限公司
业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担任董事的企
67上海马陆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68上海德美现代国际采购物流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69上海东方智慧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0上海明珠物流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1上海赋特贸易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2上海延文贸易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3上海云博贸易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4上海临风物资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5上海东方汽配城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6上海东方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7上海东方汽配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8上海佰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79上海东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80上海昶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81上海凯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控制的企业
82贵州省石阡县聚凤乡小峰加油站解汝波之妹解汝艳担任负责人的企业
张柳之嫂子戴颖姬曾担任负责人的企
83海宁市盐官镇健源日用品商店

84上海合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建中之子金沪飞控制的企业
85裕徒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金建中之子金沪飞控制的企业
86上海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建中之子金沪飞担任董事的企业
87河南兵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建中之弟金建武控制的企业
金建中妻兄戴建设担任负责人的企
88温州市瓯海娄桥欣汇鞋材厂

89上海上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宇及其配偶李京育共同控制的企业
(6)基于审慎原则认定的关联方
4-1-7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江苏铭丰包秀银之表兄担任销售总监
2上海宝临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宝临集团持股10%的企业
3、过往的关联方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包秀银曾担任监事,并持有其50%股权的企
1上海银惠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业(已注销)
2德阳天府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包秀银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辞职)
3信德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包秀银之兄包秀国曾控制的企业(已解散)
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担任执行董事兼
4山东光耀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企业(已注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
5上海森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
6上海乐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
7上海实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
8上海飞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
9上海奇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曾呈控制的企业(已
10上海行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
11上海茸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
12上海特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销)包秀春之子之岳父陈瑞呈曾控制的企业(已
13上海森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销)
14宿迁华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剑克曾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15大同市城区恒丰灯具装潢部包秀春之妻弟倪余东曾担任负责人的企业宿迁浩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6张东曾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伙)
张东之子之岳父何中东、张东之子之岳母卢
17中泰(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亚李曾共同控制的企业(已注销)张东之子之岳母卢亚李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18泉州市融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已辞职)
19上海南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张东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已注销)上海伦硕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20郑晓远曾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合伙)
21金乡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晓远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辞职)
4-1-7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郑海荣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已
22上海皓普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注销)
23温州国银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郑海荣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已注销)郑晓远之姐郑响曾微控制的企业(已注
24上海玺薇贸易商行
销)
郑晓远之岳父周方珠、郑晓远之岳母陈彩萍
25陕西英特利电气有限公司
曾共同控制的企业(已转让)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曾控制的企业(已注
26蓝霸汽配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销)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27江苏普力姆新材料有限公司(已辞职)包欣洋之岳父章宏伟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28江苏锵尼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辞职)上海拢裕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29金建中之子金沪飞曾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合伙)金建中之弟金建武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辞
30河南西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职)
(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审计报告》;
2、相关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书面协议/支付凭证;
3、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
4、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董事针对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不包括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包括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类,关联租赁和向董监高支付薪酬等,交易价格均以市场行情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4-1-7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交易(单位:人民币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浙江银鹰开关厂废料销售573.17251.22130.88
合计576.02251.22130.88
报告期内,浙江银鹰开关厂主要向公司采购粘结片的废边料作为绝缘材料用以生产加工其低压熔断器、隔离开关等系列产品,价格公允,且其销售金额较低,对公司的影响较小。报告期内,公司上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类交易不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情形,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关联交易(单位:人民币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南亚集团电费、燃气费78.7161.56-
江苏铭丰(注)采购材料-2232.19119.10
合计78.712293.75119.10
注:江苏铭丰系发行人基于审慎原则认定的关联方,江苏铭丰系包秀银舅舅之子担任销售总监的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类关联交易金额较低,采购价格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关联租赁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租赁之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出租方租赁资产种类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南亚集团房屋建筑物302.38302.38302.38
耿洪斌房屋建筑物-20.0040.00
合计302.38322.38342.38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周边市场租金的情况,与南亚集团签订租赁合同,公司向南亚集团租赁其位于嘉定区陈翔公路的房产,该部分房产主要作为宿舍、食堂和活动中心等非生产性用房;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向董事耿洪斌租赁其拥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用作深圳分公司办公室。
4-1-7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上述租赁房产的租金价格综合考虑了该处房产所处地段、朝向、装修和楼层
等因素并参照周边市场租赁价格协商确定,租赁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4)董监高薪酬支付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董监高薪酬417.341445.21506.16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偶发性关联采购情况(单位:人民币万元)关联方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
采购设备440.37-29.20司上海宝临输配电工程有限
采购设备--29.72公司
出售运输工具13.85--南亚集团
水费2.85--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系产线建设需求而进行的设备采购:上海宝临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销售高压配电柜、低压配电柜等电气设备;
上海宝临输配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配电箱等电气设备。报告期内,公司向南亚集团租赁其位于嘉定区陈翔公路的房产,为南亚集团垫付了部分水费,对公司的影响较小。上述采购金额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影响较小。
(2)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是否已履行完毕
南亚集团、包秀银、高萍 USD 349.57 2020.10.14 2021.04.14 是
南亚集团、包秀银、高萍2000.002020.07.152021.01.18是
南亚集团、包秀银、高萍 USD 17.33 2020.11.30 2021.05.25 是
南亚集团、包秀银、高萍 USD 355.55 2020.12.10 2021.02.28 是
南亚集团、包秀银、高萍1612.572020.07.132021.01.13是
南亚集团、包秀银、包欣
526.502019.06.282023.06.28是
洋、张东
4-1-7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亚集团、包秀银、包欣
603.962020.03.062023.03.11是
洋、张东
(3)关联方共同投资
1)2022年8月,发行人与欣井贝共同出资设立南亚电子,发行人持有南亚电子
80%的股权,欣井贝持有南亚电子20%的股权。
2)2022年12月,发行人与关联方包欣洋及非关联方上海汇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关联方黄剑克持有的兴南电子的股权,其中,发行人拟以人民币100万元受让黄剑克持有的兴南电子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包欣洋拟以人民币
175万元受让黄剑克持有的兴南电子35%股权(对应出资额175万元),上海汇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以人民币175万元受让黄剑克持有的兴南电子35%股权(对应出资额
175万元)。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的相关定价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所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之“(四)发行人所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五)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之“(五)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4-1-7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六)同业竞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之“(六)同业竞争”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土地使用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之“(一)土地使用权”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二)房产所有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之“(二)房产所有权”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三)房产租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之“(三)房产租赁”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四)发行人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之“(四)发行人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4-1-7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对外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1、南亚新材料科技(江西)有限公司根据江西南亚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6933G5K),江西南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南亚新材料科技(江西)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东注册资本人民币23330万元住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226号成立日期2017年9月11日营业期限2017年9月11日至2037年9月10日
各类覆铜板及粘结片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研发、技术开发及技经营范围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存续登记机关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西南亚的股本结构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
1发行人23330100%
合计23330100%
2、南亚新材料技术(东莞)有限公司根据东莞南亚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UAF15P),东莞南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南亚新材料技术(东莞)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席奎东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环湖路7号2栋308室成立日期2021年1月13日营业期限2021年1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4-1-7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高性能膜材料、电子专用材料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
术服务;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复合材料、包装材料、绝缘材料、覆
经营范围铜板和粘结片、电子级玻纤布、电子产品及配件、有色金属延压品、
五金产品、塑胶制品、树脂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存续登记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莞南亚的股本结构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
1发行人2500100%
合计2500100%
3、南亚新材料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根据南亚销售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WM6M6P),南冠进出口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南亚新材料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包欣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 988 号 2 幢 J1888 室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4日营业期限2019年11月14日至2049年11月13日
覆铜箔板、粘接片的销售,从事新材料科技、印制电路板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经营范围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存续登记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亚销售的股本结构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
1发行人1000100%
合计1000100%
4、上海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4-1-7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南冠进出口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12211122B),南冠进出口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南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包欣洋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26号108室成立日期2014年7月31日营业期限2014年7月31日至2064年7月30日
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覆铜箔板及粘接片的销售,从事电子经营范围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存续登记机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冠进出口的股本结构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
1发行人2000100%
合计2000100%
5、南亚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根据南亚电子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BW06B10L),南亚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南亚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包秀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 337 号 1_203 室 J成立日期2022年8月12日营业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产经营范围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存续登记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1-7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亚电子的股本结构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
1发行人40080%
2欣井贝10020%
合计500100%
6、上海兴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兴南电子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4396933U),兴南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兴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包欣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陈翔公路699号1幢302室成立日期2007年8月13日营业期限2007年8月13日至2027年8月12日
从事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经营范围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存续登记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南电子的股本结构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
1包欣洋22545%
2发行人10020%
3上海汇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7535%
合计500100%
(六)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现主要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等,根据天健会计师2023年3月21日出具的《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608号),截至2022年
12月31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净值为115166.50万元。
4-1-8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2020、2021、2022年《审计报告》;
2、发行人提供的重大采购合同、重大销售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特点,发行人销售业务主要以直销为主,并通常采用“框架协议+订单”的方式向客户进行供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已经签署且尚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客户商品内容合同有效期合同金额签署时间
奥士康科技股覆铜板、1年,期满前60天
1以实际订单为准2018.04.01
份有限公司粘结片等无异议自动延长
1年,除非期满前
深南电路股份覆铜板、30天书面通知不再
2以实际订单为准2018.05.09
有限公司粘结片等续约,否则自动延长1年胜宏科技(惠覆铜板、
3州)股份有限自双方盖章生效以实际订单为准2021.11.16
粘结片等公司
深圳市景旺电2年,期满前2个月覆铜板、
4子股份有限公无异议自动延长2以实际订单为准2018.01.28
粘结片等司年广东骏亚电子
覆铜板、
5科技股份有限长期有效以实际订单为准2021.12.24
粘结片等公司
1年,期满前2个月健鼎(湖北)覆铜板、
6无异议自动延续1以实际订单为准2018.01.10
电子有限公司粘结片等年,之后亦同
4-1-8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客户商品内容合同有效期合同金额签署时间
1年,期满前2个月健鼎(无锡)覆铜板、
7无异议自动延续1以实际订单为准2017.12.28
电子有限公司粘结片等年,之后亦同
2、采购合同
(1)厂房及配套设备实施工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正在履行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供应商采购内容签署时间合同金额
江西南亚 N5 厂一线
1连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01.292669.00
连结压机
江西南亚 N5 厂二线
2连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01.292711.00
连结压机
江西南亚 N5 厂二线
3正承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02.033220.00
上胶机
江西南亚 N5 厂二线
4江苏正承精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直立式含浸制程控2021.02.052440.80
制设备
江西南亚 N5 厂二线5 西安聚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直燃式 TO 炉(一拖 2022.04.16 1060.00三)设备
江西南亚 N5 厂热煤
6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21.06.041328.00
油锅炉系统设备
江西美加力环境工程(北京)有 江西南亚 N5 厂净化
72021.06.293800.00
限公司系统
江西南亚 N6 一线制
8江苏正承精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2021.08.262866.00
程设备
江西南亚 N6 二线制
9江苏正承精密工业设备有限公司2021.08.262866.00
程设备
江西南亚 N6 厂一线
10正承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08.263220.00
上胶机
江西南亚 N6 厂二线
11正承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08.263220.00
上胶机
江西南亚 N6 厂一线
12连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09.223150.00
连结压机
江西南亚 N6 厂二线
13连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09.223150.00
连结压机
江西南亚 N6 厂自动
14湖北慧智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022.07.251182.00
仓储设备
4-1-8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供应商采购内容签署时间合同金额
江西南亚 N6 厂热煤
15上海铨宏热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22.06.131250.00
油锅炉系统设备
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 江西南亚 N6 厂及配
162022.01.1716370.00
司套设施工程
江西南亚 N6 厂自动
17上海欧力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2022.07.251455.40
仓储设备
江西南亚 N6 厂二线18 西安聚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直燃式 TO 炉(一拖 2022.04.21 1060.00三)设备
江西南亚 N6 厂净化
19江西美加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2.10.093950.00
系统
江西南亚 N6 厂调胶
20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2022.01.202900.00
系统
江西南亚 N6 厂直燃
21 南通图海机械有限公司 式 TO 炉(一拖三) 2022.04.21 1060.00
设备
江西南亚 N6 厂一线
22苏州华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21.10.282096.10
压合机成型板
江西南亚 N6 厂二线
23苏州华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21.10.282019.60
压合机成型板
江西南亚 N6 厂一线
2UP 组合回流线设
24 四川托璞勒科技有限公司 备、2UP 基板裁剪 2022.04.14 3085.00
机设备、基板包装线设备
江西南亚 N6 厂二线
2UP 组合回流线设
25四川托璞勒科技有限公司2022.04.212210.00
备和 2UP 基板裁剪机设备
(2)原材料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采购框架合同如下:
序号供应商商品内容合同有效期签署时间合同金额
Co-tech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2022.09.01- 以实际订
1铜箔2022.08.31(金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08.31单为准
2022.09.01-以实际订
2江东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铜箔2022.08.31
2023.08.31单为准
2022.11.01-以实际订
3山东金宝电子有限公司铜箔2022.10.31
2023.10.31单为准
4-1-8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正在履行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供应商商品内容签署时间合同金额
1昆山幻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树脂2022.09.012296.00
2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树脂2023.01.041100.00
3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箔2023.02.021072.50
USD
4金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铜箔2023.02.17
243.86
5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玻纤布2023.02.231050.00
6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树脂2023.03.021025.00
7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箔2023.03.081204.00
8合肥铜冠电子铜箔有限公司铜箔2023.03.081104.00
9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箔2023.03.091658.75
3、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借款人贷款人合同编号金额借款期间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2022.06.15-
1发行人310101202200015682000
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2023.06.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2年JDDGS借字第 2023.01.04-
2发行人5000
司上海市嘉定支行068号2024.01.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2022.10.10-
3发行人0597590112302200815000
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2025.10.09
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创投重字第202110-12021.02.02-
4江西南亚2000
理有限公司号2024.02.01
(20803000)浙商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2022.06.24-
5江西南亚国议字(2022)第10000
司上海分行2023.06.26
02539号
(20803000)浙商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2022.06.23-
6江西南亚国议字(2022)第11497
司上海分行2023.06.21
02490号
4、保证合同2021年2月2日,发行人与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创投重字第202110-3号),为江西南亚与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投资合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21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
4-1-8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年2月23日,发行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JXNYMJ-2023BZ01),为江西南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5、担保合同2021年2月2日,发行人、江西南亚与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编号:创投重字第202110-2号),约定发行人将其对江西南亚4000万元的出资额进行股权质押,为江西南亚与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
2月2日签订的《债权投资合同》(编号:创投重字第202110-1号)提供担保,担保
的主债权金额为2000万元,期限为2021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
2021年11月26日,发行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编号:(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字(2021)第25554号),约定发行人同意以资产池内质押资产及资产池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资产池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柒亿元,期限为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
(二)侵权之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二)侵权之债”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4-1-8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之“(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历次修订章程的公告文件;
2、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年9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发行人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事宜,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2022年4月1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就发行人发起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亚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名称变更为“厦门市耀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宜,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2022年5月
5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2022年6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
4-1-8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2022年9月1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就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2022年12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2023年1月3日,发行人召开2023南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发行人副董事长设置、副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等相关事宜,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的历次修订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现
行有效的章程系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所起草并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议事规则”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股改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1-8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0年初以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14次,董事会会议31次,监事会会议29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免程序及其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免程序及其变化”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三)独立董事任职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三)独立董事任职情况”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4-1-8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税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一)主要税种、税率”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二)主要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2020、2021、2022年《审计报告》;
2、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年11月12日,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
海市税务局批准,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31000725),自
2020年起,有效期三年;公司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
所得额的15%计算缴纳。
2022年12月14日,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
税务局批准,江西南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236001742),自
2022年起,有效期三年;公司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
所得额的15%计算缴纳.
(三)政府补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614号);
2、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608号)
4-1-8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发行人享受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批文及转账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614号)与《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608号),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明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1)2022年度补贴项目名称本期数说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根据《井地方扶持政策补助
36216400.00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1+3”产业发展的
款暂行办法》(井开字〔2017〕40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
15672000.00专项扶持资金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10号)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省级工业发展专项好2021年省级工业发展专项(省级中小企业发
2200000.00资金展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工信投资字([2021]13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
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
稳岗扶持资金2166338.35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
[2021]29号上海市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定区推企业上市挂牌奖励1753585.31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商[2020]9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600000.00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工程补助〔2015〕8号)《2022年嘉定区智慧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科技创新扶持资金538700.00拟扶持项目》《关于2022年常熟市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工程政策补贴项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民营企业总部政府
453000.00布2019年度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名单的通知》
补助(沪商市场〔2019〕299号)
其他零星补助740710.9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递延收益转入11817581.62/
小计72158316.20/
(2)2021年度补贴项目名称本期数说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4-1-9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
12865000.00扶持资金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10号)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根据《井冈地方扶持政策补助
8974511.84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1+3”产业发展的暂
款行办法》(井开字〔2017〕40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小上海市科技小巨人1200000.00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5〕8工程补助
号)
零星补助581747.7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递延收益转入6813564.43/
小计30434823.99/
(3)2020年度补贴项目名称本期数说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上海市财政局《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
10622000.00扶持资金办法》(沪财企〔2006〕66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嘉定区政府11410000.00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嘉府发财政扶持补助款〔2011〕20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民营企业总部政府1724400.002019年度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名单的通知》(沪补助商市场〔2019〕299号)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根据《井冈城镇土地使用税返
533389.34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1+3”产业发展的暂
还行办法》(井开字〔2017〕40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无线电管理局)财政贴息527661.81《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19〕9号)
零星补助787242.6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递延收益转入5218994.79/
小计30823688.5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已取得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四)依法纳税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四)依法纳税情况”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4-1-9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之“(一)环境保护情况”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之“(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之“(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1-9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3、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613)。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65号文核准,发行人于2020年8月
18 日由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86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6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19103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24280554.6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86079445.31元。
以上募集资金业经天健会计师于2020年8月12日出具的天健验[2020]309号验资报告审验。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天健会计师于2023年3月21日出具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613),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情况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违反《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已履行了相关内部批准程序,并已根据有关规定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有权部门的项目备案文件,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了披露。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4-1-9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行政处罚”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实质变更与调整。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4-1-9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方杰张乐天吕程
4-1-95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18 00:09 , Processed in 0.219899 second(s), 47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