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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拟将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
调减8805.12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相应调减8805.12万元,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9454.88万元(含本数)。基于前述调整,公司同步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调减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
1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减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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