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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2证券简称:中国动力公告编号:2023-038
债券代码:110807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9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建立健“公司”)。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建立全企业风险防范体系。健全企业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
经贸企改第47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国经贸企改第47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码为911306007109266097。会信用代码为911306007109266097。
第三条公司于2004年6月21日经中国第三条公司于2004年6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于2004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币普通股8000万股,于2004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第十二条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围绕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公司建立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股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所必需。
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务。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式进行。行。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院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股金;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退股;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益;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
(五)公司股东查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公司商业秘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在查阅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前配合公司要求办理相关保密手续,并在责任。
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如需要)后方可查
(六)公司股东查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阅。查阅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并应承担料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公司商泄漏秘密的法律责任;
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在查阅前配合公司要求办理相关保密手
承担的其他义务。续,并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如需要)后方可查阅。查阅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并应承担泄漏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的任何担保;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净资产10%的担保;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净资产1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提供的担保;
资产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总资产30%的担保;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八)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以上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八)根据相关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所认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元以上的担保;
项。
(九)根据相关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前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所认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项、第(六)项至第(八)项担保,应当事项。
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经过公司董事会审
前述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议通过;前款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通过。
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述第(六)项担保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前述第
(七)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交易(提供担保、受第四十三条公司的交易(《上海证券交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9条、第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6.1.10条规定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大会审议通过: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元;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金额超过500万元。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计算。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第
(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元的。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须经第四十四条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一)交易(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受赠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易。公司拟发生该等关联交易的,应当提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易。公司拟发生该等关联交易的,应当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估报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或者评估报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评估;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
(二)公司为关联人及持股5%以下的股(二)公司为关联人及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东提供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第五十一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比例不得低于10%。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册。名册。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是公司的股东;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系统时,通知中
应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项中涉及网络投票的事项等内容;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由。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五)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独计票结果应及时公开披露。上述所称中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及时公开披露。上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票5%以下的股述所称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票5%以东;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下的股东;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按照监管要求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项,是指按照监管要求需要独立董事发的事项。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股份总数。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并且对征集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权没有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删除条款。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新增条款。第八十五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该次
股东大会拟选举(或增补)的董事名额,但每位投票股东所投票选举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举(或增补)的董事名额,所投出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该股东拥有的投票数(乘积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股东大会表决,根据董事候选人
得票多少的顺序,得票多者当选,但候选人得票数不得少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在当选人数不足拟选举或增补的董事人数时,对不够半数以上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的两位候选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三)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分别投票。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罚,期限未满的;措施,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项;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奖惩事项;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报股东大会批准。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第一百三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人员。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体。媒体。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报》上公告。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供相应的担保。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上通过。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进行登记。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行清偿。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五条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第二百零六条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
司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须保持国有绝对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须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控股地位。
第二百零六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第二百零七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公司章程》原条款内容《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内容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用相关资产。法征用相关资产。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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