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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王柏兴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69号
王柏兴:
你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利”)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措施决定书[2023]069号)查明,你或你控制的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 2017 年 12 月 ST 中利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中,分别与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浙
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名投
资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向上述 6 家公司认购的 ST 中利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相关协议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你作为 ST 中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签署了上述协议,但未及时将上述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
1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修订)》第4.1.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及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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