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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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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3-6-17 00:00:00 浏览:  8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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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9证券简称:皇氏集团公告编号:2023–068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氏集团”)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嘉棣、王婉芳:
经查,我局发现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2021年9月15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与宾阳县人民政府、长江三峡集团重庆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农光互补及新型万头奶水牛乡村振兴示范园项目投资协议书》。2022年4月,经各方协商同意上述协议解除。2022年6月,皇氏集团与宾阳县人民政府、华能广西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有关投资协议书。皇氏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投资项目的协议解除、合同主体变更等相关进展情况,迟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公告中对涉及情况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1(二)参与光伏项目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17日、18日及23日发布的公告中,将参股公司皇氏农光互补(广西)科技有限公司称为子公司、下属子公司,涉及信息披露不准确。皇氏集团在2022年8月23日、25日关于参与光伏项目相关事项的公告中,未说明上市公司在光伏项目中的投资和回报模式,涉及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战略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准确2020年3月21日,皇氏集团发布公告称,与上海商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汤科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皇氏集团分别在2022年8月23日、27日的公告中披露了与商汤科技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但上述两份公告披露的进展内容前后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皇氏集团董事长及总裁黄嘉棣、董事会秘书王婉芳是皇氏集团上述违规行为
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一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五十二规定,我局决定对皇氏集团、黄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建立防范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皇氏集团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省、认真汲取教训,将严格按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司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意识。
本次警示函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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