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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第三十一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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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第三十一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23-6-16 00:00:00 浏览:  4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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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1证券简称:深科技公告编码:2023-042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一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5日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3年6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
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深科技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1217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29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28138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0.2501%。
第1页共4页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数量23079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89%。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十一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1-6及议案8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议案7及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提案序号提案名称提案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案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案3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提案4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案5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提案6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案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案8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提案9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四、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提案序号注1注1注1
股数/票数占比股数/票数占比股数/票数占比结果
提案165108665599.9799%714870.0110%591000.0091%通过
提案265108765599.9801%704870.0108%591000.0091%通过
提案365108765599.9801%704870.0108%591000.0091%通过
提案465114335599.9887%738870.0113%00.0000%通过
提案565105525599.9751%1028870.0158%591000.0091%通过
提案665067916899.9174%5380710.0826%30.0000%通过
第2页共4页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2
64031845798.3264%108987851.6736%00.0000%注2提案7通过
提案865068016899.9175%5370710.0825%30.0000%通过
提案965114335599.9887%738870.0113%00.0000%注2通过
注1: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2:通过,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前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提案序号注3注3注3注4
股数/票数占比股数/票数占比股数/票数占比结果
提案12294887899.4342%714870.3097%591000.2561%通过
提案22294987899.4385%704870.3054%591000.2561%通过
提案32294987899.4385%704870.3054%591000.2561%通过
提案42300557899.6799%738870.3201%00.0000%通过
提案52291747899.2981%1028870.4458%591000.2561%通过
提案62254139197.6686%5380712.3314%30.0000%通过
提案71218068052.7771%1089878547.2229%00.0000%通过
提案82254239197.6729%5370712.3271%30.0000%通过
提案92300557899.6799%738870.3201%00.0000%通过
注3:占比,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4:同总体表决结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倩、王智恒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十一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第三十一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第3页共4页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2
3、第三十一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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