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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经核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的内控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同时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需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独立董事:
许良虎顾其荣
2023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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