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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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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猫吃桃 发表于 2023-6-13 00:00:00 浏览:  4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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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66575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目录
释义....................................................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8
四、发行人的设立.............................................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2
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及演变.................................13
八、发行人的业务.............................................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3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7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7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28
4-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股份公司、指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有方科技
有方有限、有限公司指深圳市有方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东莞有方指东莞有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有方物联指东莞有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湖南有方指湖南有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有方数智指深圳市有方数智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方智汇指深圳市方智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云上有方指深圳市云上有方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有方指有方通信技术(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美国有方 指 Neoway Technology (USA)Inc,系香港有方全资子公司有方智行指深圳市有方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有方数联指深圳市有方数联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重庆有方指重庆有方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厦门善若指厦门善若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有方有圆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系发行人控股子公有方有圆指司
山东有方指山东有方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有方百为指深圳市有方百为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西安迅腾指西安迅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智网睿行指联通智网睿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深圳市方之星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市方中星投资有限公方中星指司,系公司报告期内解散股东深圳市方之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厦门市方星汇方星汇指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报告期内解散股东基思瑞投资指深圳市基思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基思瑞科技指深圳市基思瑞科技有限公司,系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杰源技术指深圳市杰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系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文森特王指深圳市文森特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赛格导航指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睿智能指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优联物联指深圳市优联物联网有限公司惠州驰久指惠州市驰久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创电指东莞市创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艾迪尔建筑指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上市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4-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财通证券、保荐机构、指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会计师、信永中和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德恒、本所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华创证券指机构
立信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发行预案》指票预案》《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募集说明书》指票募集说明书》《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尽调报告》指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立信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信会报字[2021]第 ZI10299 号”
《审计报告》、信永中和于2022年4月28日出具的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指
“XYZH/2022SZAA50164 号”《审计报告》、信永中和于 2023 年 4月 27 日出具的“XYZH/2023SZAA7B0022 号”《审计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指《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
信永中和于 2023年 4月 27日出具的“XYZH/2023SZAA7B0023 号”
《内控报告》指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信永中和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出具的“XYZH/2023SZAA7F0040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指《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鉴证报告》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黄锦华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5月29日对香港有方出具的法律意香港法律意见书指见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律师工作报告》指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本《法律意见》指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3月《公司章程》指发行人报告期末适用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指《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司法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章程指引》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
4-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发行注册管理办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18号适用意见》指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12号编报规则》指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证券业务管理办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法》《证券业务执业规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则》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指人民币元,除非另有特指,本《法律意见》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注:本《法律意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20143-00001-001 号
致: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所完成的工作情况、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根据等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12号编报规则》《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4-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
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境外法
律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及境外有关法律意见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根据中国
证监会及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4-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的发行人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二)发行人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发行人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决议,其授权范围和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授权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发行人已获得本次发行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有方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
8月19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93892618P 的《营业执照》。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印发的“证监许可[2019]2971号”《关于同意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及上交所于2020年1月21日印发的“[2020]31号”《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发行人股票于2020年1月23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有方科技”,证券代码“688159”。
4-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
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同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3.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18号适用意见》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4-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贷款,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贷款,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3.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及《18号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4-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发行人前次发行为2020年1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及《18号适用意见》之“四、关于募集资金用于
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贷款,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及《18号适用意见》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4.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慷和文森特王,不
超过35名,本次发行对象的范围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5.0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6.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
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7.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王慷、文森特王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
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4-1-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且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8.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实际控制人王慷及其控制的企业文森特王,本次发行将进一步巩固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协议的履行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已履行必要的审计、评估
和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4-1-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的业务体系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性缺陷。
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1.基思瑞投资,持有发行2164.1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3.61%。
截至报告期末,基思瑞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市基思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7475459XK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 3 栋 2 楼 A 区法定代表人王慷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5月18日营业期限2011年5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经营范围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通信
电子产品、办公用品的研发与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
2.王慷,持有发行554.8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6.05%。王慷为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其身份证号码为44030419700922****,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五和南路****。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结构分散,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且除王慷及其控制的基思瑞投资外,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
截至报告期末,基思瑞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23.61%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慷直接持有发行人6.05%的股份,同时通过基思瑞投资控制发行人23.61%
4-1-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29.66%的股份,且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基思瑞投资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慷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之间的关系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王慷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同时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基思瑞投资59.88%的股权;魏琼为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同时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基思瑞投资
3.79%的股权;张增国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同时持有基思瑞投资4.42%的股权;杜广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前十名股东与发行人及其他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9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证监许可[2019]2971号”《关于同意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292万股。
2020年1月21日,上交所印发“[2020]31号”《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1866.065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0年1月23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
“有方科技”,证券代码为“688159”。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由6875.95万股变更为9167.95万股。本次注册资本变更于2020年3月12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后的股本变动情况
4-1-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
(三)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之日至报告期末的股本未发生变动。
(四)发行人报告期末的股权结构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持股数量(万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167.95100.00
总股本注9167.95100.00
注:发行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已于2023年5月26日完成,发行人总股本增加45万股,总股本更改为9212.95万股。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限售股份。
(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亦未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或争议等法律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
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需的资质和许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香
港有方、美国有方从事经营活动,该等经营活动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之“2.发行人的子公司”所述。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未发生其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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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业务
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涉及主要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相关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五)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已取得其经
营所需的相关业务资质,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1)基思瑞投资,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本《法律意见》之“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述。
(2)王慷,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基本情况如本《法律意见》之“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述。
2.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11家境内控股子公司,4家境内参股子公司,1家境外控股子公司,1家境外控股孙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东莞有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有方物联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有方数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湖南有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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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智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6云上有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发行人持有其80.00%的股权,为发行人
7有方智行
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持有其60.00%的股权,为发行人
8重庆有方
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持有其60.00%的股权,为发行人
9有方数联
控股子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其51.00%的
10厦门善若股权,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其51.00%的
11有方有圆股权,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40.00%的股权,为发行人
12山东有方
参股子公司
发行人持有其36.00%的股权,为发行人
13有方百为
参股子公司
发行人持有其30.00%的股权,为发行人
14西安迅腾
参股子公司
发行人持有其10.00%的股权,为发行人
15智网睿行
参股子公司
16香港有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17美国有方香港有方全资子公司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前述关联方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基思瑞投资持股78.26%,王慷持股21.52%的企业,正在办
1基思瑞科技
理注销手续
2杰源技术基思瑞投资持股100%的企业
王慷持股60%,王慷配偶张梅香持股20%,王慷儿子王荣
3文森特王
福持股20%的企业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分别为:王慷、魏琼、杜广、张增国、张楷文、喻斌、罗珉、徐小伍、郭瑾,其中王慷为董事长,魏琼为副董事长,罗珉、徐小伍、郭瑾为独立董事;现任监事分别为:熊杰、贺降强、黄丽敏,其中熊杰为监事会主席,黄丽敏为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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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总经理王慷,副总经理魏琼、杜广、张增国,财务总监李银耿,董事会秘书黄雷。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前述关联方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在发行人任
姓名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持股或任职情况职情况重庆菜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市万睿数字运营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万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万物云城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喻斌董事
深圳泊时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珠海市万物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万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尊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尚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徐小伍独立董事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副所长上海头果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郭瑾独立董事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监
6.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
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均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该等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企业。
7.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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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明、陈会军曾担任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2023年3月换届离任。
前述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该等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型包括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应收应付款款项及其他偶发性关联交易类型。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过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已就该等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关联方和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1.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
方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
2.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基思瑞投资、实际控制人王慷已出
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该等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切实可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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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函的形式及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关于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土
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该等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续正
常使用租赁物业,其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部分房产,出租方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或未进行租赁备案,但该等房产不属于生产用房,且该等房产的可替代性强,使用权证及登记备案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财产系通过原始取得或受让方式取得,发行人已取得上述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书或证明,该等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
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情况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
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所述。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
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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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正
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中披露的事项之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事项。
(五)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系
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至报告期末未
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出售资产的情形,如本《法律意见》之“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进行的资产收购及对外投资行
为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已
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
《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历次修改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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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由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的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前述规则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议事规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当
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变动系因换届、工作调整、个人原因发生,符合《公司法》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现有独立董事三名,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除担任发行人董事外,三名独立董事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
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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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
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
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
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
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贷款,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存在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重点投向业务中的科技创新领域板块;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涉及主要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其募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由发行人
独立实施,不存在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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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擅自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
途的情况,发行人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有效。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如下尚
未了结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
(1)发行人与惠州驰久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9月,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粤0309民初17833号),请求法院判决惠州驰久支付货款412.76万元、逾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2年3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1)粤0309民初17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惠州驰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人民币412.76万元,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12.7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惠州驰久未按判决支付货款,公司已就未付款项支付问题与惠州驰久进行了沟通与协商,并准备对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未决诉讼是发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为,该未决诉讼不会对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生产经营、信用风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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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与东莞创电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11月,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粤1973民初24400号),请求法院判决东莞创电支付货款403.53万元、逾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东莞创电于2021年12月达成(2021)粤1973民初2440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1)双方一致同意由东莞创电于2023年12月25日(含当日)前支付354.17万元以了
结本案;(2)双方一致同意由东莞创电分24期支付上述354.17万元,第一期款
项至第三期款项应自2022年1月起至2022年3月止每自然月的25日(含当日)
前支付货款36万元,第四期款项至第二十三期款项应自2022年4月起至2023年
11月止每自然月的25日(含当日)前支付货款11.70万元,第二十四期款项应于
2023年12月25日(含当日)前支付12.17万元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东莞创电未按调解书约定支付每期货款,公司已向东莞创电催款,并准备对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未决诉讼是发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为,该未决诉讼不会对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生产经营、信用风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东莞有方与艾迪尔建筑之间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2年9月,艾迪尔建筑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粤1971民诉前调45932号),请求法院判决东莞有方支付“有方集团研发总部”《装饰工程设计合同》项下设计费146.16万元、逾期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公司对东莞有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艾迪尔建筑就前述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
10月作出(2022)粤1971财保1361号民事裁定书,准允查封、扣押或冻结东莞
有方、发行人相应价值150万元的财产。根据(2022)粤1971执保9820号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东莞有方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150万元(实际冻结41.83万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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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未决诉讼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方面,该未决诉讼对公司影响较小,不属于导致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不会因未决诉讼而对公司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生产经营、信用风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发行人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具体如下:
(1)2021年9月,深圳证监局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年9月6日,深圳证监局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89号),因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为对上述决定书的相关整改要求进行落实,公司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整改工作,并成立了以董事长王慷为核心的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对上述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并逐项提出整改计划,同时要求整改责任人针对上述决定书提出的有关问题,结合自查整改的落实情况,进一步明确后续安排和改进、完善措施,并由内审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做到切实提升公司内控治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2021年10月9日,公司根据上述决定书的要求,在落实整改后向深圳证监局报送了《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就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2)2021年10月,上交所出具口头警示
2021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管理平台对公司、董事会秘书黄雷予以口头警示,主要内容为:“经核实,深圳证监局2021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有方科技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经讨论,决定予以上市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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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望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在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公司治理、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的深入学习,相关整改情况如本《法律意见》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2(1)2021年9月,深圳证监局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所述。
(3)2022年8月,上交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年8月8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2]103号),因公司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更正公告,上交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王慷、时任财务总监李银耿、时任董事会秘书黄雷、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徐小伍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相关整改情况如本《法律意见》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2(4)2022年
9月,深圳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述。
(4)2022年9月,深圳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年9月5日,深圳证监局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慷、李银耿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41号),因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编制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信用减值损失,未能准确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导致公司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及2022年2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出现较大偏差,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慷、李银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在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上述决定书后,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制定了加强财务体系建设、加强审计及各相关方沟通、完善业绩预告和快报事务流程、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等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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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9日,公司根据上述决定书的要求,在落实整改后向深圳证监局报送了《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已就口头警示、纪律处分、监管措施等涉及的行为进行了整改,并在后续年度及时纠正了相关错误,类似违法行为未再持续发生;上述口头警示、纪律处分、监管措施等风险较小,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前述情形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
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慷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具体情况如本《法律意见》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中法律专业事项的讨论,并对其进行了审阅,特别是其中引用本所经办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部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募集说明书》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相关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
和本《法律意见》无矛盾之处。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无异议,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不会因上述内容而导致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法律风险。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1-2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问题。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本《法律意见》签署页)
4-1-2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丽
经办律师:谢强
经办律师:胡宝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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