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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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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gold 发表于 2023-6-27 00:00:00 浏览:  7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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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16楼邮编:200082
16th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Shanghai China(P.C 200082)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为688007)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1年09月30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12月07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03月11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06月29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1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
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正文
一、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指《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情况暨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的批准和授权1.2021年09月30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相关议案。
2021年09月30日,光峰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的议案》,并发表了
《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1年09月30日,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之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1年09月30日至2021年10月09日,公司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年10月25日,光峰科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4.2021年12月07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5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07日。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1年12月07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07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2年03月11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2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20.00元/股、23.00元/股。关联董事张伟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监事会同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2年03月11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03月11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2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20.00元/股、
23.00元/股。
6.2022年06月29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及预留授予)作相应调整,第一种授予价格由20.00元/股调整为19.895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23.00元/股调整为22.895元/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4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年06月25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及预留授予)作相应调整,第一种授予价格由19.895元/股调整为19.841元/股,
第二种授予价格由22.895元/股调整为22.841元/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
1.调整程序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2023年0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0.05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06月20日。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需要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与结果如下:
第一种授予价格P=P0-V=19.895-0.054=19.841元/股
第二种授予价格P=P0-V=22.895-0.054=22.841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5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会议召开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等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
整相关事项的文件。公司还确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
调整程序、调整事由、调整结果及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刘欢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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