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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签订《机器设备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李国
平先生、李国栋先生、叶理青女士应予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红陈明宇强欣荣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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