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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570号关于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徐州经济开发区螺山路19号。
经查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
海伦哲未能在2022年8月31日前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直至2022年12月13日才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二、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2022年4月28日,海伦哲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66.60万元,与上
年相比实现扭亏为盈。海伦哲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海伦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1.1条第二款、第6.1.2
条第一款、第6.2.2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本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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