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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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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健康: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土星 发表于 2023-6-29 00:00:00 浏览:  6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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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国新健康证券代码:000503编号:2023-43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杨殿中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已于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20日和6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2399333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399263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4699%。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
1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42307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42237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60%。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提案1.00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41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1%;反对51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0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995%;反对51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02%;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4%。
提案2.00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41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1%;反对5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0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995%;反对5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公司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2同意23941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1%;反对5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0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995%;反对5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40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9%;反对5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0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631%;反对5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56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4%。
提案5.00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40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9%;反对5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0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631%;反对5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56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4%。
提案6.00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40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9%;反对35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0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631%;反对5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565%;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4%。
提案7.00关于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325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68%;反对53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1%;弃权77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32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426%;反对5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369%;弃权77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05%。
提案8.00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40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9%;反对53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0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631%;反对5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631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72%;反对5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6%;弃权775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1%。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84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2182%;反对52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565%;弃权77529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253%。
提案10.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41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1%;反对5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0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995%;反对5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1.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402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9%;反对53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0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4631%;反对5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3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6、议案9、议案10、议案11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5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战梦璐律师和毛雅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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