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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2023)泰律意字(四川航天集团)第1号
2023年6月30日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6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www.tahota.com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修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航天集团”)委托,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次收购各方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1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次收购各方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
不对本次收购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所引述。
(四)本所经办律师已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对于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同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相关事宜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左栏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的含义或全称。
乐凯新材/上市公司指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科技集团/收购人指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乐凯集团指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航天集团指四川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燎原科技指四川航天燎原科技有限公司川南火工指四川航天川南火工技术有限公司航投控股指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指四川航天集团、川南火工、燎原科技、航投控股、乐凯集团泸州同心圆指泸州同心圆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焦兴涛、曹振华、焦建、焦勃、张继才、曹建、陈延民、许
斌、何丽、刘建华、曹振芳、韩刚、邓毅学、郭红军、张政、
焦兴涛等30名自然人指曹振霞、纪建波、隋贵彬、戚明选、苏同光、荣健、胡巩基、
袁曲、张惠武、张涌、焦建伟、乐旭辉、李霞、李守富、李茗媛(原交易对方为李风麟,后由李茗媛继承)川南航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标的资产指
有限公司100%股份标的公司指川南航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以标的公司本次收购指
股权/股份认购乐凯新材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向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泸州同心圆以及焦兴涛等30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本次交易指
所持标的公司100%股权/股份,同时向包括航投控股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泸州同心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方指圆以及焦兴涛等30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指协议》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指之补充协议》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业绩补偿协议》指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指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
3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充协议(一)》议之补充协议(一)》
《认购协议》指上市公司与航投控股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签署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川南火工、燎原科技与四川航天集团签署的《关于保定乐凯《表决权委托协议》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重组报告书》指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保定乐凯《收购报告书》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16号准则》指—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修正)》
本所/泰和泰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国务院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工局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中国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4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航天科技集团
根据航天科技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航天科技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14071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八号法定代表人吴燕生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成立日期1999年6月29日营业期限2017年12月8日至长期
战略导弹武器系统、战术导弹武器系统、火箭武器系统、精确制
导武器系统,各类空间飞行器、航天运输系统、临近空间飞行器系统、地效飞行器系统、无人装备系统,以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制、试验、生产销售及服务;军品贸易、各类商业卫星及宇航产
品出口、商业卫星发射(含搭载)及卫星运营服务;卫星通信广
播电视传输服务;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
航天工程和技术的研究、试验、技术咨询与推广应用服务;各类
卫星应用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与服务;地理信息测绘技经营范围
术及产品研发、销售与服务;电器机械、仪器仪表、计算机、通
信和其他电子信息设备的研发、销售与服务;化学原料、化学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特种材料研发及应用;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装备研发;销售汽车及零部件;进出口贸易及投资服务;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航天科技集团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
2.四川航天集团
根据四川航天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川航天集团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四川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587580437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航天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凡章注册资本50000万元成立日期1997年3月25日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企业总部管理;
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经营范围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川航天集团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
3.燎原科技
根据燎原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燎原科技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四川航天燎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02249103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驿都中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黄维波注册资本21000万元成立日期1997年6月12日营业期限1997年6月12日至长期
6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许可项目:火箭发射设备研发和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经营范围广;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软件开发;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有色金属铸造;淬火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加工;喷涂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燎原科技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
4.川南火工
根据川南火工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川南火工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四川航天川南火工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0204707577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龙腾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鲁注册资本10000万元成立日期1984年11月30日营业期限2006年10月17日至长期
火工品(凭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及期限经营)、金属材料、非金属
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经营范围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危险品运输,货运服务(以上两项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川南火工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
5.航投控股
7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航投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航投控股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97554210H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1号6层601法定代表人韩树旺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06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2006年12月29日至2056年12月28日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航天科技成果的转化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卫星应用系统产品、电子通讯设备、软件产品的开发及系统集成;物业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经营范围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航投控股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
6.乐凯集团
根据乐凯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乐凯集团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00105942504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侯景滨注册资本306006万元
8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成立日期1992年4月15日营业期限长期
信息化学品、信息记录材料、印刷材料、塑料薄膜、涂塑纸基、
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专用设备、I 类医疗器械、专用仪器仪表、
航天产品(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研发、制造,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软件开发、销售。本企业或本经营范围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零配件制造、进口,相关技术进口、补偿贸易,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II 类医疗器械:6831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登记机关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乐凯集团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产权控制关系
1.航天科技集团的产权控制关系
根据航天科技集团提供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航天科技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元)股权比例(%)
1国务院国资委2000000100.00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航天科技集团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2.四川航天集团的产权控制关系
根据四川航天集团提供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9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川航天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元)股权比例(%)
1航天科技集团50000100.00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四川航天集团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3.燎原科技的产权控制关系
根据燎原科技提供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燎原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元)股权比例(%)
1航天科技集团21000100.00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燎原科技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10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4.川南火工的产权控制关系
根据川南火工提供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川南火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元)股权比例(%)
1航天科技集团10000100.00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川南火工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5.航投控股的产权控制关系
根据航投控股提供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航投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11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航天科技集团248156.0020.68
2.国创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215724.7217.98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016.84
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
4.148500.0012.38业(有限合伙)
5.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67563.105.63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
6.65241.575.44
合伙)
7.中国进出口银行59000.004.92
8.中国光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0000.004.17
9.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1.67
10.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1.67
11.四维高景卫星遥感有限公司19417.401.62
12.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12929.291.08
13.信达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83
14.乐凯集团9708.700.81
15.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9696.970.81
16.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8888.890.74
17.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8080.810.67
18.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6464.650.54
19.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5000.000.42
20.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54.300.40
21.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3713.000.31
22.中国航天时代电子有限公司2424.240.20
23.四川航天集团1616.160.13
24.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1000.000.08
合计1200000100.00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航投控股的主要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12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6.乐凯集团的产权控制关系
根据乐凯集团提供的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乐凯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金额(万元)股权比例(%)
1航天科技集团306006100.00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核查,乐凯集团的主要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13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收购人航天科技集团系国有独资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1.航天科技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航天科技集团控制的主要一级子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持股比例公司名称主营业务号(%)中国长城工业集团卫星及火箭发射服务总承包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
1.100.00
有限公司贸易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
2.30.20
责任公司赁、办理内部转账、结算、有价证券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航天科技
成果的转化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卫星应用
3.航投控股20.681
系统产品、电子通讯设备、软件产品的开发及系统集成;物业管理北京神舟航天软件
4.30.33基础软件服务、软件技术开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航天长征国际贸易
5.30.00项目投资,境外工程承包、货物进出口等
有限公司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测绘仪器及设备、航空遥感、地图产品等高新测绘
6.89.70
有限公司技术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中国长江动力集团
7.80.00汽轮机研发、制造和销售
有限公司
印刷材料、膜材料及涂层材料、图像信息材料,精
8.乐凯集团100.00
细化工等的制造、销售、服务和进出口上海航天工业(集
9.55.79航天产品、通用设备、硅材料、复合材料
团)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
10.75.49卫星运营
有限公司
陕西航天科技集团固体火箭技术应用、精细化工、复合材料、特种金
11.100.00
有限公司属材料及装备
1航天科技集团直接持有航投控股20.68%股权,与四川航天集团、乐凯集团等下属主体合
计持有航投控股33.40%股权
14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航天伺服控制系统、流体传动及液压控制设备、机
北京实验工厂有限电控制设备、电液伺服阀变频驱动器、液压泵、气
12.100.00
责任公司动机、微特电机、液压能源、高精密传感器、自动
控制设备的研制、生产和销售
中国航天国际控股科技工业、物联网应用及跨境电子商贸物流,以及
13.38.37
有限公司经营深圳航天科技广场
山西航天清华装备金属结构件、机械零部件、起重机械及设备的制造、
14.100.00
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等
首都航天机械有限电工器材及其配件、日用电器、金属制品、仪器仪
15.100.00
公司表的制造、加工等
16.四川航天集团100.00汽车零部件、智能装备、建筑施工、现代物流等
四川航天长征装备
17.100.00航天专用设备、机械设备制造等
制造有限公司
18.燎原科技100.00航天专用设备、电子元器件等
四川航天烽火伺服
19.100.00航天专用设备、伺服控制系统等
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20.川南火工100.00航天专用设备、火工品等
四川航天中天动力
21.80.00航天专用设备、涡喷发动机等
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宇航出版有限出版航天科学技术的基础理论、产品设计、工程材
22.100.00
责任公司料、制造工艺、测试技术等方面的图书等中国航天报社有限出版《中国航天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文有
23.100.00责任公司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等
2.航天科技集团控制的主要事业单位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航天科技集团主管的主要事业单位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事业单位名称主营业务号
1.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科技项目开发、高科技成果产业化
运载火箭技术的研发;航天设备研制;信息通信和卫星
2.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应用技术开发、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开发
3.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外层空间技术开发;卫星、飞船及其他航天器的研制
4.航天推进技术研究院航天火箭推进技术研究、航天惯性器件技术研究
5.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航天火箭动力技术研究
6.中国航天电子技术研究院惯性导航、测控通信、特种电子器件等产品研制
15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飞行器空气动力综合技术研究、空气动力技术应用与试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
7.验、空气动力相关设备设计制造、特种飞行器总体设计
究院
与制造、环保工程应用、测控及传感器技术应用
信息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计算机软件与产品开发,系中国航天系统科学与工程统集成与网络技术开发,信息采集处理与服务,信息资
8.
研究院源管理,信息产品研制,翻译服务,相关专业培训与咨询服务,相关杂志出版
9.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航天遥感应用研究、卫星应用工程实施
10.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航天产品研制与技术服务
11.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卫星应用设备研制、通信设备研制
中国航天科技国际交流中
12.航天文化传播、国际交流
心
航天档案工作管理、档案收集与整理、档案鉴定与保管、
13.航天档案馆档案统计、档案检索与利用、档案编研、声像档案资料
摄制、档案信息网络信息建设、档案信息数字化处理
通信服务;大型试验通信保障服务、保密通信服务、应
14.航天通信中心
急通信服务、通信系统工程技术服务
为航天人才流动提供中介服务。人才交流服务、流动人
15.航天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才组织与人事代理、流动人才档案保管、人才信息服务、人才信息库管理
16.航天人才培训中心会议服务、人才培训业务
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
17.中国宇航学会
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航天科技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16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或地区居留权吴燕生董事长中国中国无
张忠阳董事、总经理中国中国无方向明董事中国中国无焦开河董事中国中国无张汝恩董事中国中国无王政董事中国中国无文利民董事中国中国无李玉海董事中国中国无许世龙董事中国中国无谢俊纪检监察组组长中国中国无李洪副总经理中国中国无邓红兵副总经理中国中国无方世力总会计师中国中国无林益明副总经理中国中国无张宏俊副总经理中国中国无
史克录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中国中国无贾可总法律顾问中国中国无
2.收购人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四川航天集团
根据四川航天集团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川航天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或地区居留权
陈凡章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国中国无张兴敏副董事长中国中国无唐石头董事中国中国无陈国华董事中国中国无姜敬龙董事中国中国无罗青春董事中国中国无
肖辛忠董事、总经理中国中国无陈毓监事中国中国无黄茂才监事中国中国无
17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梁斌监事中国中国无
(2)燎原科技
根据燎原科技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燎原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或地区居留权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黄维波中国中国无代表人林小荣监事中国中国无
(3)川南火工
根据川南火工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川南火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或地区居留权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谢鲁中国中国无代表人李艳辉监事中国中国无
(4)航投控股
根据航投控股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航投控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或地区居留权韩树旺董事长中国中国无
谢云董事、经理中国中国无滕方迁董事中国中国无李海东董事中国中国无朱鹏程董事中国中国无张道明董事中国中国无沈宁董事中国中国无王建胜董事中国中国无
18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王毅董事中国中国无惠春红董事中国中国无熊长年董事中国中国无薛朝辉董事中国中国无沈洪兵职工董事中国中国无彭建国监事会主席中国中国无邱继刚监事中国中国无寻源监事中国中国无孙国强监事中国中国无王炜监事中国中国无邹明木监事中国中国无王少龙监事中国中国无乔小枫职工监事中国中国无李莹职工监事中国中国无姜璐职工监事中国中国无许秀峰职工监事中国中国无杨春平财务负责人中国中国无
(5)乐凯集团
根据乐凯集团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乐凯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或地区居留权
侯景滨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国中国无朱家正董事中国中国无李保民董事中国中国无孟瑜磊董事中国中国无于衍华董事中国中国无王朝辉董事中国中国无何星董事中国中国无
李东董事、总经理中国中国无彭建国董事中国中国无牛占杰监事中国中国无刘群英监事中国中国无徐志会监事中国中国无杨永宽副总经理中国中国无
19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冯军副总经理中国中国无张涛副总经理中国中国无刘世军副总经理中国中国无娄永峰董事会秘书中国中国无臧伟总会计师中国中国无
3.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受处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的除乐凯新材外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票简称证券代码持股比例(%)
1. 中国卫星 600118.SH 51.46
2. 航天动力 600343.SH 43.79
3. 航天电子 600879.SH 28.81
4. 乐凯胶片 600135.SH 45.68
5. 航天工程 603698.SH 60.88
6. 航天智装 300455.SH 55.23
7. 航天彩虹 002389.SH 38.09
8. 航天机电 600151.SH 37.71
9. 中国卫通 601698.SH 85.03
10. 中天火箭 003009.SZ 60.47
11. 四维图新 002405.SZ 8.20
12. 航天控股 0031.HK 38.37
13. 中国航天万源 1185.HK 60.64
14. 亚太卫星 1045.HK 54.80
15. 航天软件 688562.SH 47.84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航天科技集团直接持有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30.20%股权。除此之外,航天科技集团不存在其他直
20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接持股超过5%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关系及其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与四川航天集团、川南火工、燎原科技、航投控股、乐凯集团的关联关系如下图所示:
经核查,四川航天集团、川南火工、燎原科技、航投控股、乐凯集团均为航天科技集团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主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收购人与四川航天集团、川南火工、燎原科技、航投控股、乐凯集团为一致行动人。
此外,2022年9月23日,四川航天集团与川南火工、燎原科技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川南火工、燎原科技不可撤销地将除股份收益权、处分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四川航天集团行使。
(八)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21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系为整合优质资源,持续培育打造航天科技集团旗下“航天智造”产业发展平台;助力上市公司业务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提升军工资产证券化率,加强军工能力建设。
本次收购前,航天科技集团通过乐凯集团持有乐凯新材62023754股份,占乐凯新材总股本的30.61%。本次收购完成后,航天科技集团通过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乐凯集团合计持有乐凯新材445024138股股份,占乐凯新材总股本的66.83%。航天科技集团仍然为乐凯新材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所履行的批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2022年2月1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且关联董事李保民、宋文胜、谢敏回避表决。
(2)2022年9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且关联董事李保民、宋文胜、谢敏回避表决。
(3)2022年11月21日,上市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2年11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且关联董事李保民、宋文胜、谢敏回避表决。
(5)2022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且关联董事李保民、宋文胜、谢敏回避表决。
(6)2023年3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23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且关联董事李保民、宋文胜、谢敏回避表决。
(7)2023年5月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相关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且关联董事李保民、宋文胜、谢敏回避表决。
2.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2022年3月31日,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股东航天科技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乐凯新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2)2022年2月11日,航投控股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议案。
(3)2022年1月30日,泸州同心圆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乐凯新材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其所持航天能源股权。
3.本次交易取得的国资监管有权单位的批准及备案
(1)2022年2月11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乐凯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
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
(2)2022年9月21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24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3)2022年11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资产权[2022]551号”《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原则同意本次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的总体方案。
4.本次交易取得的国防科工局的批准
2022年4月27日,本次交易军工事项审查取得了国防科工局的批复。
2022年8月2日,本次交易保密信息的豁免及脱密披露取得了国防科工局的批复。
5.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1)2023年5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出具《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5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3年6月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1号),中国证监会同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三)收购人未来十二个月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根据航天科技集团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航投控股拟认购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所发行股份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乐凯新材权益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的上述收购目的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在未来12个月内,除航投控股拟认购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所发行股份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乐凯新材权益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
25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标的公司股权认购乐凯新材股份。
本次收购前,航天科技集团通过乐凯集团持有乐凯新材62023754股份,占乐凯新材总股本的30.61%。本次收购前,乐凯新材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通过乐凯集团持有乐凯新材62023754股份,占乐凯新材总股本的9.31%;同时,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分别持有乐凯新材120681151股股份、36495974股股份、155868149股股份、
69955110股股份,分别占乐凯新材总股本的18.12%、5.48%、23.41%、10.50%,
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乐凯集团均为航天科技集团同
一实际控制下的主体,本次收购完成后,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乐凯新材445024138股股份,占乐凯新材总股本的66.83%,航天科技集团仍为乐凯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完成后,乐凯新材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26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根据《收购报告书》、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
并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如下: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航天集团、川南火工、航投控股、泸州同心圆发行股份购
买其持有的航天能源100%股权。上市公司拟向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焦兴涛等30名自然人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航天模塑100%股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包括航投控股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的发行数量及价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上市公司拟以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发行股份数为
463302932股,支付对价33033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7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发行股份支付
序号交易对方总对价(万元)金额(万元)数量(股)
1四川航天集团86045.6786045.67120681151
2川南火工111133.99111133.99155868149
3航投控股49877.9949877.9969955110
4燎原科技26021.6326021.6336495974
5泸州同心圆21168.3821168.3829689171
6焦兴涛13075.1313075.1318338183
7曹振华4707.054707.056601746
8焦建4707.054707.056601746
9焦勃4707.054707.056601746
10张继才1830.521830.522567345
11曹建784.51784.511100291
12陈延民523.01523.01733527
13许斌523.01523.01733527
14何丽523.01523.01733527
15刘建华523.01523.01733527
16曹振芳523.01523.01733527
17韩刚523.01523.01733527
18邓毅学523.01523.01733527
19郭红军523.01523.01733527
20张政523.01523.01733527
21曹振霞347.80347.80487795
22纪建波313.80313.80440116
23隋贵彬104.60104.60146705
24戚明选78.4578.45110029
25苏同光78.4578.45110029
26荣健78.4578.45110029
27胡巩基78.4578.45110029
28袁曲78.4578.45110029
29张惠武78.4578.45110029
30张涌78.4578.45110029
31焦建伟70.6170.6199026
32乐旭辉52.3052.3073352
33李霞52.3052.3073352
34李守富52.3052.3073352
35李茗媛26.1526.1536676
28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收购所涉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22年2月18日,乐凯新材与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泸州同心圆、焦兴涛等30名自然人等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后鉴于原交易对方李风麟过世,李风麟的继承人李茗媛与上市公司于2023年5月8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甲方指乐凯新材,乙方指交易对方各方,以上双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2)标的资产定价
截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鉴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尚未确定,标的股权的转让对价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监管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并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3)对价支付方式及安排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采取发行股份方式作为购买标的资产的对价。由甲方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乙方支付。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为支付收购标的股权所需支付的转让对价而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标
的股权的转让对价÷发行价格,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应为整数并精确至个位,转让对价中折合甲方发行的股份不足一股的零头部分,甲方无需支付。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甲方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29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4)协议的生效条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满足之日起生效:
*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国资监管有权单位备案;
*国资监管有权单位批准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豁免航天科技集团及其关联方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批准;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本次交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的审查(如需);
*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国防科工局完成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军工事项审查批复(仅针对于航天能源)。
(5)标的资产的交割及发行股份的登记
*标的资产交割
i. 航天能源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及时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并互相积极配合办理本次交易所应履行的全部交割手续。
乙方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
30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ii. 航天模塑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航天模塑应由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变更事项”),以便后续办理完成本次交易相关交割过户手续。乙方应在审议变更事项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及变更事项完成后,双方应当及时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并互相积极配合办理本次交易所应履行的全部交割手续。
乙方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及变更事项完
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
*发行股份的登记
甲方应当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
适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将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使乙方合法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乙方应就此向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6)限售期
*航天能源
四川航天集团、航投控股和川南火工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乐凯新材股
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
泸州同心圆承诺如用于认购乐凯新材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
超过12个月,则于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相应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否则,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相应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
31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除双
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将股份委托他人管理或设置任何质押等权利负担。
*航天模塑
如用于认购乐凯新材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则于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相应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
以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否则,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相应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
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将股份委托他人管理或设置任何质押等权利负担。
乙方基于本次发行而衍生取得的甲方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亦遵守本条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7)过渡期安排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乙方须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妥善经营和管理标的公司的业务、资产。
(8)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评估基准日(不包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含当日)为重组过渡期。双方同意由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在重组过渡期实现的损益情况(合并口径)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截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相关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甲方将与乙方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损益的享有或承担另行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于交割日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甲方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甲方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32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9)税费
除非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另有相反的约定,因签订和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由双方及标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对于没有相关规定的费用支出,则由导致该等费用发生的一方承担。
任何一方聘请专业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该聘请方自行承担。
(10)违约责任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甲方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或有
关部门(如有)未能批准同意本次交易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则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一方未依法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视为违约。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22年9月23日,乐凯新材与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泸州同心圆、焦兴涛等30名自然人等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后鉴于原交易对方李风麟过世,李风麟的继承人李茗媛与上市公司于2023年5月8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
甲方指乐凯新材,乙方指交易对方各方,以上双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33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2)标的资产定价
本补充协议双方确认,标的资产的定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已经国资监管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根据评估结果,航天能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20503.95万元,航天模塑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09831.05万元。以此为基础,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3303350000万元。
(3)对价支付方式及安排
本次交易项下甲方作为交易对价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根据以下方式计算:
向乙方发行股份数量=本次转让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应为整数并精确至个位,转让对价中折合甲方发行的股份不足一股的零头部分,甲方无需支付。
按本次转让的交易对价3303350000元计算,依据前述计算方法,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股份数量为463302932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甲方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息、除权事项,则发行数量将相应调整。若甲方有权机构决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根据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
(4)业绩补偿
*航天能源
如本次交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标的资产交割),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2023年、2024年,根据《评估报告》,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7618.10万元、20448.64
万元、22599.49万元。
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标的资产交割),则业
34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绩承诺期相应顺延,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此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
*航天模塑
如本次交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标的资产交割),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2023年、2024年,根据《评估报告》,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7125.16万元、9638.14
万元、10605.15万元。
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标的资产交割),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此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
具体实际净利润的确定及补偿方式以业绩承诺方与甲方另行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
(5)股份解锁
*航天能源
i. 限售期相关的股份锁定安排
四川航天集团、航投控股和川南火工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甲方
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甲方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
发行价格,或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则乙方认购的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泸州同心圆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时,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取得的相应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
间不足12个月,其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取得的相应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35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ii. 业绩承诺相关的股份锁定安排在满足上述锁定期要求的基础上,业绩承诺期届满,经由甲方聘请的(乙方为四川航天集团时,甲方将聘请经双方一致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及减值情况予以审核,确认乙方无需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对甲方补偿,或乙方已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了足额补偿后,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方可上市交易或转让;如果届时审核监管部门对锁定期有最新
规定或监管要求,则乙方应按审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对锁定期进行调整。
*航天模塑
i. 限售期相关的股份锁定安排四川航天集团和燎原科技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甲方股份自该
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甲方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则乙方认购的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焦兴涛等30名自然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时,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取得的相应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
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其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取得的相应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ii. 业绩承诺相关的股份锁定安排
在满足上述锁定期要求的基础上,业绩承诺期届满,经由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及减值情况予以审核,确认乙
36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方无需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对甲方补偿,或乙方已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了足额补偿后,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方可上市交易或转让;如果届时审核监管部门对锁定期有最新规定或监管要求,则乙方应按审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对锁定期进行调整。
(6)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在重组过渡期内,过渡期间损益指标的公司在重组过渡期内因盈利、亏损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并口径,下同)的增加/减少。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标的资产对应的增加部分归甲方所有,如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净资产减少的,标的资产对应的减少部分,由经双方认可并由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后的30日内,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按照乙方向上市公司出售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甲方补足。
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间损益安排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双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本补充协议双方同意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日后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按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享有。
*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其他
乐凯新材与航投控股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中约定:
37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乙方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乙方承诺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即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
3.《业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22年9月23日,乐凯新材与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泸州同心圆、焦兴涛等30名自然人等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后鉴于原交易对方李风麟过世,李风麟的继承人李茗媛与上市公司于2023年5月8日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
甲方指乐凯新材,乙方指交易对方各方,以上双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2)利润承诺
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否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予以补偿。其中,“承诺净利润”为业绩承诺方向上市公司承诺的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应当实现的标的公司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承诺净利润不包含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对标的公司的损益影响),不考虑标的公司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剔除标的公司航天模塑之子公司成都航天模塑南京有限公司的净利润数。
*航天能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本次交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标的资产交割),则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净利润数如下:
38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2022年度:17618.10万元;
2023年度:20448.64万元;
2024年度:22599.49万元。
如本次交易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施完毕(标的资产交割),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此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例如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双方同意业绩承诺期顺延为2023年、2024年、
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净利
润数如下:
2023年度:20448.64万元;
2024年度:22599.49万元;
2025年度:23794.16万元。
*航天模塑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本次交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标的资产交割),则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净利润数如下:
2022年度:7125.16万元;
2023年度:9638.14万元;
2024年度:10605.15万元。
如本次交易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施完毕(标的资产交割),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此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例如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双方同意业绩承诺期顺延为2023年、2024年、
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净利
润数如下:
2023年度:9638.14万元;
39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度:10605.15万元;
2025年度:11356.47万元。
如标的资产交割日时间延后导致业绩承诺期顺延,则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此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
(3)实际净利润的确定业绩承诺期内,甲方进行年度审计时应聘请(乙方为四川航天集团时,甲方将聘请经双方一致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当年度
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在计算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的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数时,将扣除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影响。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时,实际净利润需要根据标的公
司实际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和时间,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扣除标的公司因使用募集配套资金而节省的财务费用支出,即实际净利润=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使用募集配套资金而节省的财务费用支出。
使用募集配套资金而节省的财务费用支出=标的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1-标的公司所得税适用税率)×标的公司实际使用募
集资金的天数/365,其中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标的公司实际使用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标的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的天数在业绩承诺期内按每年度分别计算,起始日期为募集资金支付至标的公司指定账户之次日,终止日期为标的公司退回募集资金(如有)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之当日;如标的公司没有退回募集资金的情形,则募集资金到账当年实际使用天数按募集资金支付至标的公司指定账户之次日至当年年末的自然日计算,其后补偿期间内每年按365天计算。
2)当募集资金用于标的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时,该等投资项目将独立核算,
40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等均单独设立明细科目核算,投资项目产生的损益不纳入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计算范围,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的实现净利润数以剔除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相应产生的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为准。
(4)业绩补偿计算及实施
*补偿股份数量的确定
根据《专项审核意见》,如航天能源或航天模塑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相应的业绩承诺方应当以股份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且每个业绩承诺方对其单方的应补偿股份数量承担补偿责任,不对其他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数量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应补偿金额以本次转让中乙方获得的交易对价为上限。
乙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标的公司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标的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期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数总
和×乙方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乙方累积已补偿金额。
乙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乙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乙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应逐年对甲方进行补偿,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乙方无需对甲方进行补偿,但之前年度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股份数量若含有小数,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当年乙方持有股份如有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
上述发行价格指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确定的发行价格。
*补偿方式及实施
若出现应补偿的情形,基于本条第1款的计算,甲方有权在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日起60日内以1元的总价格回购并注销乙方持有的甲方相应数量股份以进行补偿。乙方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后仍不足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
如果在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后至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前,
41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的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果在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后至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前,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则业绩承诺期结束后,业绩承诺方所取得的与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对应的现金分配应返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内,应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的现金股利×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的各期相应股份数量,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
若甲方回购并注销上述应补偿股份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其他
客观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乙方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60日内,按照甲方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全部业绩承诺方之外的其他股
东各自所持甲方股份占其他股东所持全部甲方股份的比例,将该等股份赠送给除全部业绩承诺方之外的甲方其他股东。
(5)减值测试及补偿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甲方将聘请(乙方为四川航天集团时,甲方将聘请经双方一致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日后30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上述《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试报告》及标的资产占标的公司股权的
相应比例,如果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乙方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乙方在业绩承诺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
数/乙方通过本次转让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则乙方需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应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乙方已补偿股份总数。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
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乙方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值测试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42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补偿完毕。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本条约定的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补偿赠送给上市公司。
乙方将根据有关法定限售期的规定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对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甲方股份锁定期的有关约定,在法定限售期内或锁定期内对相关股份不得转让或设置质押等第三方权利,但按照本协议由甲方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乙方承诺对于拟在业绩补偿期间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份,将保证该等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
(6)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为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解除或终止,则本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7)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甲方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或有
关部门(如有)未能批准同意本次交易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则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本协议生效后,一方未依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视为违约。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4.《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43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2023年5月8日,乐凯新材与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焦兴涛等30名自
然人等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本小节内容中,甲方指乐凯新材,乙方指交易对方各方,以上双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2)承诺净利润及计算方式
1)承诺净利润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本次交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标的资产交割),则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航天模塑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的净利润数如下:
2023年度:9638.14万元;
2024年度:10605.15万元;
2025年度:11356.47万元。
如本次交易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施完毕(标的资产交割),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此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
2)业绩承诺范围、承诺净利润和实际净利润的计算方式
双方确认,业绩承诺方对本次交易采用收益法评估并定价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作出承诺。标的公司航天模塑之子公司成都航天模塑南京有限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未进行收益法评估,本次交易承诺净利润数的计算不包含成都航天模塑南京有限公司的净利润数。
未来实际净利润的具体计算方式以标的公司航天模塑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际净利润应扣除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对标的公司的损益影响)为基础,不考虑标的公司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剔除标的公司航天模塑之子公司成都航天模塑南京有限公司的净利润数计算而得。
44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业绩承诺期内,甲方进行年度审计时应聘请经双方一致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当年度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标的公司航天模塑的实际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5.《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22年2月18日,航投控股与上市公司签署了《认购协议》。
甲方指航投控股,乙方指上市公司,以上双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2)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乙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甲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乙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和发行价格。
(3)认购金额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认购乙方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含本数),认购数量根据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至千位数(计算结果向下取整)。
(4)本次发行的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45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6)限售期
甲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甲方就其所认购的乙方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由于乙方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原因增持的乙方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如相关法规对锁定期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乙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限售期届满后,甲方减持本次发行所获得的乙方股份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7)认购方式甲方同意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乙方本次新发行的股份。
(8)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国资监管有权单位备案;
*国资监管有权单位批准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国防科工局完成对本次交易的军工事项审查批复;
46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豁免航天科技集团及其关联方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批准;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本次交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的审查(如需);
*乙方向甲方发行股份购买甲方所持有的航天能源股权的交易完成;
*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上述生效条件全部成就时,乙方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9)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或在本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
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董事会通过;或/和
股东大会通过;或/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或/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不构成发行人和认购人的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6.《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47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1)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2022年9月23日,川南火工、燎原科技与四川航天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川南火工和燎原科技合称为“甲方”,乙方为四川航天集团,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2)表决权委托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甲方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表决权”或“委托权利”):
*请求、召集、主持、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除股份收益权、处分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建议权、质询权、查阅权等;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按照乙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股东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并签署相关文件;
*其他与股东表决相关的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增加的,增加的股份对应的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
(3)委托期限
48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标的股份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时起至甲方不再持有标的股份,或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4)委托权利的行使
乙方按照乙方自身的意思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不得干涉乙方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但可以行使所持除标的股份之外的未放弃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如有)。
乙方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在股东大会上就投票事项行使标的股份的投票表决权,无需再征得甲方对投票事项的意见,甲方对乙方就标的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甲方无需就本协议第一条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监管机关、上市公司或乙方需要,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目的;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但乙方向其关联方转让的,不受前述限制,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在委托期限内,如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委托期间内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其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或承担,乙方无需就上市公司的经营损失对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5)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协议项下的
49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单方终止或者因可以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本协议未能实施或导致乙方无法行使本协议项
下标的股份表决权的,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意见导
致本协议未能实施的,不视为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协议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次收购完成后,航天科技集团通过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乐凯集团合计持有乐凯新材445024138股股份,占乐凯新材总股本的
66.83%。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及航投控股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本次交易的相关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
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的相关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则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及航投控股取得的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此之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此外,乐凯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在此之后,乐凯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签署及内容不存在
50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待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除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乐凯集团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外,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次收购系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以及航投控股以其持有的标的公
司股权/股份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支付现金的情形。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次收购前,航天科技集团通过乐凯集团持有上市公司62023754股份,占乐凯新材总股本的30.61%,一致行动人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不持有乐凯新材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航天科技集团通过乐凯集团、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45024138股股份,占乐凯新材总股本的66.83%,本次权益变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收购,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已出具书面承诺,其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议案已经上市公司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
51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免于发出要约。
六、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航天科技集团出具的书面确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日,除上市公司已披露信息以及本次交易涉及的主营业务变化外,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未来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
和实施上述调整计划,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日,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对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有关的重组计划。
如未来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
和实施上述重组计划,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日,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监事正常换届外,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
如未来拟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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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日,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可能阻碍收购上市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日,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日,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日,除已披露情形外,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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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的上述后续计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航天科技集团仍然作为乐凯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为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航天科技集团作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方及承诺方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承诺方及承诺方关联方将继续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保持独立,不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上述承诺在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或赔偿责任。”为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作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方及承诺方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承诺方及承诺方关联方将继续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
54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面保持独立,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上述承诺在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为避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航天科技集团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承诺人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从事与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努力促使承诺人控制的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在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承诺
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时,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上述承诺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之日起生效,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或赔偿责任。”为避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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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承诺人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从事与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努力促使承诺人控制的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
行动人期间,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时,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或赔偿责任。”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航天科技集团作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人将依法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规范并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
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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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和规范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作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承诺人将依法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规范并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承诺人以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
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上述承诺在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或赔偿责任。”综上,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出具书面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该等承诺的履行有利于解决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与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交易外,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航天科技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如下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
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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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九、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关于相关主体买卖乐凯新材股票情况的查询记录,自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重组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以下简称“自查期间”),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等内容,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16号准则》的要求。
十一、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58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2、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除航投控股拟认购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所发行股份外,在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乐凯新材权益的增持或处置计划。
3、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签署及内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待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除四川航天集团、燎原科技、川南火工、航投控股、乐凯集团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外,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4、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免于发出要约。
5、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后续计划,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关
联交易出具书面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该等承诺的履行有利于解决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7、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航天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8、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格式准则第16号》的要求。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9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程守太许志远
经办律师:
舒明杰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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