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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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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刘哈哈 发表于 2023-7-5 00:00:00 浏览:  5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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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现拟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2.8059万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855.9899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002.8059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股份总数为29855.9899万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人民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得转让。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守上述规定。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在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益。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明材料。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议。
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或者变更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司形式;
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六)回购股份;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重大资产重组;(六)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股权激励计划;(七)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八)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项。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项。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过。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总数。
征集股东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集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名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
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由监事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五)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应将候选人的详细议后,若同时提名候选人的,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情况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一并公告。股东提名人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股提名人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名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提名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六)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不存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东大会批准。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〇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百〇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中期报告。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制。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开发行的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无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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