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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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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小燕 发表于 2023-7-10 00:00:00 浏览:  7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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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75号
───────────────关于对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科新发展,A股证券代码:600234;
黄绍嘉,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肖志坚,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
黄海平,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对山西科新-1-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9号)、《关于对黄绍嘉、黄海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
10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3年4月28日,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发展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因子公司前期对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公司对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后,公司营业收入调增
364.77万元,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0.61%;利润总额调增
364.77万元,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16.79%;净利润调增
273.57万元,占更正后对应项目金额的18.03%。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但公司未能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
第2.5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黄绍嘉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肖志坚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黄海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绍嘉、时任总
经理兼董事肖志坚、时任财务总监黄海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3-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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