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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ST豆神 公告编号:2023-046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进展暨签署预重整及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年3月31日,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
送达的《通知书》及(2023)京01破申280号《决定书》,公司债权人佟易虹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及可行性,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详见公司2023年3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暨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2023年7月10日,公司与协商引入的重整投资人窦昕、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互联”)、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石”)、上海玖仲睿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玖仲睿合”)签订了《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其中窦昕为重整投资联合体之产业投资人、北京福石为重整投资联合体之统筹协调人及财务投资人、浙文互联为重
整投资联合体之财务投资人、玖仲睿合为重整投资联合体之财务投资人。
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及法院是否能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如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1.窦昕
窦昕先生,1983年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CEO、法定代表人。
除前述情形外,窦昕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窦昕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2.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工商登记信息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 91370000164960593R法定代表人唐颖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32242.5609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3-12-17
营业期限1993-12-17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九州街88号
一般项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经营范围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新车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股权结构(截至2023年3月31日,前十大股东)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884931856.69
2杭州浙文互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800000006.05限合伙)
3上海百仕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70274262.8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
4启东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161303001.22
金
5吕强148213671.12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39423361.05
7高玉华12544.5820.95
平安资管-工商银行-平安资产如意2
8119252000.90
号资产管理产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中
9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94303000.71
基金
10苏西梅91459000.69
(3)实际控制人
浙文互联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财政厅,单位负责人:尹学群,其控制浙文互联6.05%的股份。浙江省财政厅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财政收支、财政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是机关法人。
(4)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浙文互联主要从事数字营销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725117.29765057.46701152.19
负债总额311992.86360881.12326622.47
归母净资产403623.29394178.21364357.53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1473716.081429379.18926056.73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浙文互联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浙文互联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3.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工商登记信息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 91110107MAC0Q8KN85法定代表人陈永亮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09-22
营业期限2022-09-22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3层301-6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经营范围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北京福石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1180060.00
伙)
2陈永亮90030.00
3浙江法喜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30010.00
合计3000.00100.00
(3)实际控制人
北京福石实际控制人为陈永亮,其实际持有北京福石99.944%股份。陈永亮,男,身份证号码3326251976********,住所为浙江省天台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陈永亮先生于2020年11月30日至今,任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历任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团支部书记、多家企业法律顾问;2012年2月至今,任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年11月至今,任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
(4)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北京福石主要从事管理咨询业务。北京福石成立于2022年9月22日,成立时间较短,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北京福石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北京福石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4.上海玖仲睿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登记信息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 91310107MAC5P10L4T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军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3500.000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01-16
合伙期限2023-01-16至2033-01-15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2、3、21、22层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经营范围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邱育敏135038.57
2张挺1100.000131.43
3赵汉邦45012.86
4郭雪峰3008.57
5李剑英1504.29
6张军1504.29
合计3500.0001100.00
(3)执行事务合伙人
玖仲睿合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军,其实际持有玖仲睿合4.29%股份。张军,男,身份证号码3422241983********,住所为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玖仲睿合自设立至今尚未开展业务经营,其各合伙人主要从事投资活动。
玖仲睿合成立于2023年1月16日,成立时间较短,暂无相关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玖仲睿合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玖仲睿合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二、协商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原因、合理性
1、协商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原因
(1)重整投资人协助公司妥善化解了相关经营风险,保留了公司的重整价值
公司协商引入目前重整投资人原因之一即为公司在遇到困难的时候,现有重整投资人为公司渡过难关提供了给予流动性支持等各种形式的帮助。截至目前,公司、重整投资人经过接近较长期的了解磨合,已经形成了良好的信任基础与合作基础。在上述工作过程中,重整投资人得到了公司的高度认同。
(2)重整投资人之间协同优势
重整产业投资人窦昕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运营、业务开展、管理均有深厚的理解。窦昕先生系国内非常知名的教育工作者,其通过网络直播、线下专场宣讲、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进行教育行业商务活动。窦昕先生个人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拥有大批受众粉丝群体,且与许多国内有名的网络主播均有长期稳定的商务合作。窦昕先生成为公司产业投资人,与公司相互依托产生协同效应,将进一步增强公司业务。
本次重整财务投资人除了为上市公司补充现金流,还能从不同维度对公司重整提供支持。浙文互联系浙江省财政厅控股之上市企业,将在融资增信、战略规划、创新业务升级、党建工作等多维度赋能公司发展。此外,浙文互联的数字文化生态布局与公司在业务层面深层次的战略赋能,实现1+1>2的效果;
福石重整具有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的成功经验;玖仲睿合具备丰富的教育、消费
及互联网产业投资经验与资源积累的,与公司的发展方向及产业特点具备协同效应。
相较于一般的财务投资人,现有的重整财务投资人基于各自的资源禀赋和对公司业务长远发展持良好预期的情况下,在产业协同方面具备其他财务投资机构不具备的优势。
(3)股东结构多元化优势
通过引入浙文互联投资,意味着公司引入具备产业协同空间的A股营销上市公司股东,同时也引入浙江省属国资的股东,将实现公司股东结构多元化。
国资股东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及规范角度具备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国资股东的加持,将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国资信用背书,以实现公司产业方面获得更多合作方或资本市场中小股东的认同。
除国资股东构成外,引入福石重整、玖仲睿合等具备深厚产业资源积累的机构投资人以完善和丰富公司的股东结构,在股东层面获得对产业发展的支持与协同效应,更加有利于公司的良好发展预期。
2、协商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合理性
(1)协商确定投资人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
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既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也可以通过非公开征集方式引进重整投资人。《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第九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重整利害关系人都可以通过协商推荐或引进重整投资人。”公司目前处于重整申请审查阶段的预重整程序,协商确定投资人符合前述相关规定。
(2)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适格性分析
公司协商确认重整投资人综合考量了重整投资人的主体资格、投资能力、产
业协同性,并且重整投资人已经均向公司提供了重整投资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3)重整投资人对相关限售作出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重整投资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述规定外的其他重整投资人应当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重整产业投资人遵守前述规定,已作出三十六个月限售承诺;重整财务投资人遵守前述规定,已作出十二个月限售承诺。
(4)重整投资人对重整投资相关监管事宜的态度重整投资人与公司已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经北京一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投资协议各方具有同等约束力。投资协议与经北京一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不一致的,以经北京一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投资协议未约定的相关事宜,以经北京一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若证监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份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相关内容提
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重整投资人可协商对投资金额、股份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进行调整”。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窦昕
乙方2: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3: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4:上海玖仲睿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上乙方1至乙方4合称为“乙方”,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协议各方”。乙方1为产业投资人,乙方2、乙方3及乙方4为财务投资人。
(二)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为乙方及乙方指定的主体。乙方应不晚于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日,将前述指定主体信息及投资安排等事项书面告知甲方。
(三)投资方案
1、权益调整方案
重整投资人将通过受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方式投资,具体方式为:以豆神教育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3.8股1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共计转增产生约1198288012股股份(最终转增股份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豆神教育的总股本将由868324647股增加至
2066612659股左右。
2、转增股票的分配
(1)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具体受让明细为: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数量(股)窦昕(及指定主体,如有)400000000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指定主体,如有)96666668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指定主体,如
140000000
有)
上海玖仲睿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指
348333332定主体,如有)
(2)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的数量在公司重整以股抵债所需股份数量增加或
重整实际需要等情况下进行调减,由公司组织重整投资人协商调减事宜,重整投资人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记载为准。
(3)剩余转增股份用于清偿破产债权;如清偿破产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
余股份将处置变现,变现所得作为甲方流动资金。
3、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如下:
受让股份数量
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总对价(元)
(股)窦昕(及指定主体,如有)400000000320000000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指定主
96666668145000002体,如有)北京福石重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指定
140000000210000000主体,如有)上海玖仲睿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348333332522499998伙)(及指定主体,如有)如重整投资人实际受让股份的数量调减,实际支付投资款按上述对应的每股价格根据实际受让股份数量计算确定。
1最终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记载为准。以上投资款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
余则作为公司流动资金。
4、乙方1(及指定主体,如有)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豆神教育股份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乙方2(及指定主体,如有)、乙方3(及指定主体,如有)及乙方4(及指定主体,如有)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豆神教育股份。
5、产业投资人窦昕(及指定主体,如有)确认并承诺,豆神教育2024年、
2025年、2026年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8000万元、
16000万元或三年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8000万元;若豆神教育最
终实现的2024年、2025年、2026年各年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三年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合计均未达到上述标准,未达到部分由窦昕(及指定主体,如有)在豆神教育2026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的三个月内向豆神教育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四)保证金的金额及支付
1、为确保甲方预重整、重整及重整计划执行的正常开展,协议各方确认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59875000.00元(大写:伍仟玖佰捌拾柒万伍仟元)。其中乙方1支付16000000.00元(大写:壹仟陆佰万元)、乙方
2支付7250000.10元(大写:柒佰贰拾伍万元壹角)、乙方3支付10500000.00元(大写:壹仟零伍拾万元)、乙方4支付26124999.90元(大写:贰仟陆佰壹拾贰万肆仟玖佰玖拾玖元玖角)。
2、前述保证金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乙方各自足额支付至临时管理人银行账户。临时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将由临时管理人另行通知乙方。
(五)保证金转为投资款的条件
重整计划经过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自动成为各自投资款的一部分。
(六)投资款支付安排
投资款应于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至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甲方管理人银行账户信息由甲方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七)陈述与保证乙方中各方分别作出陈述与保证如下(为免疑义,本条中的乙方各方包含各自指定主体):
1、乙方充分理解本次投资的要求,确认重整投资人投资主体资格及投资行
为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合法有效。保证缴纳的保证金/投资款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缴纳保证金/投资款;具备充分的履约措施、履
约能力、履约保障及化解履约风险的对策;本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
准入等相关监管规定;无工商和税务违规行为、无犯罪记录。乙方应提供根据相关监管意见对重整投资人具备合法有效的投资主体资格及具有投资能力等事项以证明本次投资合法合规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2、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基于对投资标的独立尽调
而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乙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审
批程序(如需),乙方不得以未履行完毕必要的决策程序或审批作为解除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事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可以其自身及其指定的主体共同参与本次重整投资。乙方指定的主
体共同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乙方指定的主体,乙方对其指定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确认,若证监部门、法院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
份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重整投资人可协商对投资金额、股份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进行调整。
5、乙方确认,在甲方管理人收到重整投资人按照本协议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后,甲方及甲方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及时完成标的股份登记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所需的全部手续,重整投资人应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制定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依据。本协议签署后,未经
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或拖延履行、拒绝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向守
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赔偿金包括守约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主张赔偿责任。协议各方确认,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投资款不予退还情形的,属于乙方违约情形,如实际未予退还保证金/投资款少于本条约定足额赔偿金的,则甲方有权在实际未予退还保证金/投资款之外向违约方主张。
3、重整投资人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保证金/投资款足额支付至指定账户的,则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违约方退出重整投资,并有权另行指定其他重整投资人。违约方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
4、为免疑义,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所述的乙方违约仅限于具体违约的乙
方主体(即乙方1至乙方4之中的具体违约方,乙方指定的主体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由指定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不得仅因具体违约方违约而没收其他乙方主体支付的保证金/投资款及要求其他乙方主体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由协议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主体为自然人
的签字捺印)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九)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协议各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主体为自然人
的签字捺印)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关于投资人支付对价公允性的说明
根据投资协议,窦昕(及指定主体,如有)按照0.80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浙文互联(及指定主体,如有)、北京福石(及指定主体,如有)、玖仲睿合(及指定主体,如有)按照1.50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2023年7月1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00元/股,重整投资人受让公司股票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的80%。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面临退市风险,重整投资人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2年末,豆神教育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7.08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于2023年
4月27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公司2020年至2022年连续
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市规则》第9.4条第
(六)项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如果公司2023年度触及《上市规则》中规定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因此,重整投资人本次参与重整投资,承担了较高的投资风险,其相应要求在股票受让的现金价格上予以适当折让。
(二)除现金对价外,产业投资人出具业绩承诺
除支付相应对价外,产业投资人窦昕(及指定主体,如有)确认并承诺,豆神教育2024年、2025年、2026年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
元、8000万元、16000万元或三年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8000万元;若豆神教育最终实现的2024年、2025年、2026年各年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润及三年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合计均未达到上述标准,未达到部分由窦昕(及指定主体,如有)在豆神教育2026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的三个月内向豆神教育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三)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锁定承诺
根据投资协议,窦昕(及指定主体,如有)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豆神教育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浙文互联(及指定主体,如有)、北京福石(及指定主体,如有)、玖仲睿合(及指定主体,如有)承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豆神教育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重整投资人承担了股份锁定的义务,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转增的股份与一般投资者短线交易套利的情形存在较大差异。(四)重整将化解公司经营困境,有利于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豆神教育由于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如果豆神教育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也无可用于向股东分配的资源,公司股票将直接被终止上市,从而将导致中小股东遭受重大损失。
重整投资人认购豆神教育通过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支付的资金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豆神教育流动资金,是公司重整成功的重要基础。本次重整成功后,在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上市公司有望妥善化解历史风险,公司经营情况有望进一步恢复和改善,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动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计划草案将结合《投资协议》内容制定并提交北京一中院及债权人会议。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则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状况,恢复和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重整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最终变化情况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豆神教育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保持与监管机构、债权人、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等相关方的沟通,主动配合预重整期间及重整申请审查期间的各项工作。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
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
9.4条第(六)项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重整投资协议》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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