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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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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小燕 发表于 2023-7-15 00:00:00 浏览:  5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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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0证券简称:盛新锂能公告编号:2023-070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2023年7月14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人民币10.00元/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人数:328人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数量:990万股。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7月
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确定2023年7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2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9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限制性股票
2、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首次授予日:2023年7月14日
4、首次授予价格:人民币10.00元/股
5、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28人,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00万股(以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为准),占公司总股本的1.21%。其中首次授予9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
7、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占本计划公告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本计划限制性激励对象职务日公司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股票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周祎董事长302.73%0.03%
邓伟军董事、总经理302.73%0.03%
姚开林副总经理201.82%0.02%
王琪财务总监201.82%0.02%
雷利民董事会秘书201.82%0.0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
87079.09%0.95%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23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99090.00%1.09%
预留部分合计11010.00%0.12%
合计1100100.00%1.21%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自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
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3)解除限售: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至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40%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至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30%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至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30%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期解除限售时间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
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50%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起至预留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50%交易日当日止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9、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9.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9.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9.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1-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
以2021-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4年平均营业收入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以2021-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5年平均营业收入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
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分两期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4年平均营业收入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以2021-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5年平均营业收入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9.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可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3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公司于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1日期间,在内部宣传栏对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3、2023年6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并于2023年 6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公司董事会核查,确定公司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不能授予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关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激励对象的认购情况反馈,7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资金不足等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将上述77名激励对象的权益份额在其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进行分配和调整。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05人调整为328人,首次授予数量不变,仍为99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调整事项均发表了专业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4日,首次授予的
99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20205.90万元。该等费用将在经常性
损益中列支,并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本次授予在相关年度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需摊销的总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制性股票数量费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股)
99020205.906019.679429.423662.321094.49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独立董事意见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符合激励计划的安排。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会议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激励对象的认购情况反馈,7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资金不足等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将上述77名激励对象的权益份额在其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进行分配和调整。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一致。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3年7月1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28名激励对象授予99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合理查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盛新锂能董事会具备根据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激励对象作出
调整并确定授予日的主体资格,其所作出的调整以及确定的授予日均不存在违反《激励计划》和《管理办法》之规定的情形,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截至相关董事会决议作出日,盛新锂能《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盛新锂能已就本次授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亦已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盛新锂能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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