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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安: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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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安: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3-7-21 00:00:00 浏览:  4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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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0)38799345传真:(+86)(20)38799345-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接受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7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二、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依照我
1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得到太安堂如下保证:太安堂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采信太安堂及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文件或陈述并据以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太安堂答复《关注函》之用途,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正文)一、《关注函》内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
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转让相关资产的公告》称,你公司及你公司控股子公
司拟将持有的药品注册批件及生产工艺、专利权等资产进行转让,受让方为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宝药业”),交易总价款30000万元人民币。请你公司核实以下问题并做出书面说明:……4、核查并说明受让方与你公司及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太安堂披露的公告文件,本次交易为太安堂、控股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将6项药品上
市许可及相关专利权转让给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宝药业”)。
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心宝药业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1、名称: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2、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伴河路6号;
23、法定代表人:郭永周;
4、注册资本:36956.00万元;
5、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专用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妆品零售;物业管理;药品生产;
7、营业期限:2010年1月13日至2060年1月13日;
8、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广东康祥投资有限公司33156.0089.7175%
2郭永周3040.008.2260%
3郭思伟760.002.0565%
注:广东康祥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为郭永周和郭思伟,持股比例分别为90%和
10%。
根据太安堂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太安堂控股股东为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柯树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董事长、总经理、
1柯少彬
董事会秘书(代)
2柯少芳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3余祥董事、财务总监
4宋秀清董事
5胡清光董事
6沈忆勇独立董事
7蔡仲曦独立董事
8朱伟独立董事
9陈银松监事会主席
310许秋华监事
11张伟泉职工代表监事
12谢成松副总经理
(二)受让方与太安堂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关系核查
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https://www.qcc.com/)、信用
中国等网站查询,并根据心宝药业、太安堂及太安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心宝药业与太安堂及太安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加盖本所印章,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程秉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郭佳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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