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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以2023年7月2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1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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