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提供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会议决议》
及《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提供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4.公司2023年7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3年6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择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以公司另行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为准。2023年7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7月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7月24日下午13点30分在常州
市新北区天合路2号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高纪凡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发行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1427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的49.293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4505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8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5932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02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根据现场会议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16951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048%;反对25555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56%;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8453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505%;反对
25555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5235%;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就本议案的审议,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1950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06%;反对25300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8%;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8708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755%;反对
25300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3985%;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就本议案的审议,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5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1950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06%;反对25300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8%;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8708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755%;反对
25300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3985%;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就本议案的审议,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021549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04%;反对23724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2%;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850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78%;反对
23724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262%;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采
取逐项表决的方式,具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65.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1202144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96%;反对23734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0%;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74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29%;反对
2373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311%;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5.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1202144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96%;反对23724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2%;弃权62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74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29%;反对
23724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262%;弃权62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5.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1202144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96%;反对23724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2%;弃权62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74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29%;反对
23724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262%;弃权62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5.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1202144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7股份总数的98.0596%;反对23734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0%;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74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29%;反对
2373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311%;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5.05发行数量
同意1202144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96%;反对23724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2%;弃权62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74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29%;反对
23724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262%;弃权62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5.06限售期
同意1202144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96%;反对23724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2%;弃权62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74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29%;反对
23724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262%;弃权62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5.07股票上市地点
同意1202144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96%;反对23734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0%;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74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29%;反对
2373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311%;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5.0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1202144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96%;反对23734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0%;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74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29%;反对
2373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311%;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5.09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同意1202144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96%;反对23734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0%;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74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29%;反对
2373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311%;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5.10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同意1202144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96%;反对237348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0%;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274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29%;反对
2373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总数的11.6311%;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上述议案均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逐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1202195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37%;反对23684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9%;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325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77%;反对
23684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063%;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02195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37%;反对23682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8%;弃权54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325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77%;反对
23682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056%;弃权54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10同意1202195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0637%;反对23682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8%;弃权54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325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77%;反对
23682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056%;弃权54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1202195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37%;反对236727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9%;弃权64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325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77%;反对
23672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007%;弃权64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06039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73%;反对19840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3%;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4169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514%;反对
198402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226%;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02195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37%;反对236705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8%;弃权665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325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77%;反对
23670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5996%;弃权66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202205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45%;反对23674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1%;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0335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726%;反对
23674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6014%;弃权5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13(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马佳镕
________________仲伟华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聂卫东年月日
14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