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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欣旺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编:518017
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
电子邮箱:mail.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ww.sundiallawfirm.com专项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欣旺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的委托,担任欣旺达分拆所属子公司欣旺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动力”)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欣旺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披露的前一交易日期间(即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7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欣旺达股票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本《专项核查意见》是根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
1专项核查意见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
实行本次分拆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信达承诺:
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信达律师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进行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5、信达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分拆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分拆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专项核查意见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欣旺达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
经办人员;
2、欣旺达动力的直接控股股东欣旺达惠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经办人员;
3、欣旺达动力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项目经办人员;
4、本次分拆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5、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的子女。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前六
个月至《分拆预案》披露的前一交易日,即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7月14日。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在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内的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为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欣旺达(300207.SZ)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截至自查期末持序号账户性质累计买入股数累计卖出股数有无限售流通股数专项核查意见
1自营业务股票账户1348147613875060137418
2信用融券专户--210070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
313471065367901681263700
户
针对上述自查结果,中信证券说明并承诺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包含转托管等非买卖变动情况)的
相关情况如下:
1、买入及卖出交易
单位:股截至自查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期末持有
序号姓名职务/关系股数股数无限售流通股数
1董红伟欣旺达动力监事15200870051300
2乔楠本次分拆上市项目经办人员8400-23100
本次分拆上市项目经办人员苏
3苏乐斌220012001000
航之直系亲属本次分拆上市项目经办人员苏
4王尊华460010005300
航之直系亲属本次分拆上市项目经办人员田
5田茂志1146009150023100
世元之直系亲属本次分拆上市项目经办人员田
6李方海4790047900-
世元之直系亲属欣旺达动力监事董红伟之直系
7安影305002600015000
亲属
欣旺达动力董事、高级管理人
8王宇航2000025000-
员陈希之前配偶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分拆项目中介机构独立财-
9刘洁务顾问经办人员王彦钧之直系34008400
亲属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序号姓名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股)
1沈晓杰14000
2章兴石14000
3乔楠17200
4董红伟12800
5苏滋津60000
6张海霞16800
7张耀131600
8夏雪瑛12800
9习嘉晨6000
10涂欣欣8400
11梁锐120000
12刘琴4000
13王秀清14000
14刘杰80000
15陈远远4000
注:上表列示的股份变动系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致,解除限售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
3、相关自然人的声明与承诺
针对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与欣旺达股票相关的交易情况,相关自然人均已分别出具了声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苏乐斌、王尊华、田茂志、李方海、安影、王宇航、刘洁承诺:
“本人未参与欣旺达本次分拆事项的筹划、决策过程。本人买卖、交易欣旺达股票系基于对公开市场信息的判断,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专项核查意见在欣旺达本次分拆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欣旺达股票,除本人在自查报告中列示买卖欣旺达股票情形外,本人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欣旺达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欣旺达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欣旺达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欣旺达。”
(2)沈晓杰、章兴石、苏滋津、张海霞、张耀、夏雪瑛、习嘉晨、涂欣欣、梁锐、刘琴、王秀清、刘杰、陈远远承诺:
“本人持有的欣旺达股票变动系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致,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在欣旺达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筹划本次分拆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分拆
预案披露之前一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欣旺达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欣旺达股票。除上述买卖欣旺达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欣旺达股票的情况。
在欣旺达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筹划本次分拆之日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
拆上市实施完毕或欣旺达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欣旺达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自查期间买卖欣旺达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欣旺达。”
(3)董红伟、乔楠承诺:
“本人持有的部分欣旺达股票变动系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致。除上述情形外,本人买卖欣旺达股票,系基于欣旺达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欣旺达股票投资价值
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与本次分拆上市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专项核查意见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在欣旺达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筹划本次分拆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分拆
预案披露之前一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欣旺达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欣旺达股票。除上述买卖欣旺达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欣旺达股票的情况。
在欣旺达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筹划本次分拆之日前六个月直至本次分
拆上市实施完毕或欣旺达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欣旺达股票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将在自查期间买卖欣旺达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欣旺达。”除上述相关机构及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结论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欣旺达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专项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欣旺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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