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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3年7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及修订。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69795962元。币5244191665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536979596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524419166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5369795962股。普通股5244191665股。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以1名,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公司总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1-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职工代表1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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