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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
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完成情况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
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半导体设备行
业受下游半导体市场及终端客户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较大,其发展呈现一定的周
期性,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发展乏力,终端客户市场需求恢复不及预期,半导体制
造厂商将会减少半导体设备的采购,行业将面临一定的波动风险。随着国际贸易
摩擦的加剧,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变动也会影响公司上游供应商的供货稳定性。在
此背景下,本次以全球半导体设备厂商销售额排名前五位的公司的整体营业收入
增长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并设置了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业绩增长
水平与权益归属比例的动态调整。上述指标在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状况的基础上综
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2.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上海芯源微增资以实
施募投项目“上海临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该增资行为是基于募投项目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
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煜
2023年7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3年7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钟宇
2022年7月28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