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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0证券简称:盛新锂能公告编号:2023-077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2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7月
31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
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结合股本变动情况,在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基础上(以下简称“原方案”),对公司本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规模进行调整,具体如下:公司本次发行 GDR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 A股股票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
的15%(根据截至2023年7月27日的公司总股本测算,不超过138267880股)(包括因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发行的证券(如有)),本次发行 GDR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00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回购、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分
拆或合并、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导致发行时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 GDR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 A股股票的数量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确定。
基于上述发行规模的调整,公司发行的 GDR 在存续期内的数量上限按照发行前确定的 GDR 与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转换率及作为 GDR 基础证券的 A 股股票数量计算确定,前述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普通股总股本的15%(根据截至2023年7月27日的公司总股本测算,不超过138267880股(包括因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发行的证券(如有))。因公司回购、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
转换率调整等原因导致 GDR 增加或者减少的,GDR 的数量上限相应调整。除上述调整外,原方案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制定《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 股股份的发行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 股股份的发行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 A 股股份的发行预案》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6 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 GDR 新增境内基础股份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 GDR 新增境内基础股份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 GDR 新增境内基础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 GDR 新增境内基础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进展情况,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以境内新增 A 股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对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境外发行 GDR 新增境内基础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调整后的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公司对本次发行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具体用途及投向计划进行了明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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