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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发行上市项目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公司本次聘请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申报会计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此事项,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聘请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尚伟李嘉士丁益
2023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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