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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半导体设备扩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活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高端半导体设备扩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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