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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时间和格式严格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2第十二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三)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五)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3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4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诉讼及仲裁等事项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标准之一的,均应当及时披露。
(四)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五)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六)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八)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十)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十一)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十二)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
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
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6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交董事长审定,由证券事务部实施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
7(四)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
下可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六)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由董事长审定。
(四)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六)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生根据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
8事项时,及时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应当履行内部报告、通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
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需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第五章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将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
9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董事长的最后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归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三)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
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归集上报敏感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10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十二条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行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公司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11(五)公司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
12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
一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公告事宜。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四十二条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应在各自权
限内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分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七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13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四十九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确定保密责任人制度,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分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
第五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十六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
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15第五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
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总裁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三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实行预约制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
第六十五条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
16事务部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八条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
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因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按《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不超过”含本
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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