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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202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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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2023修订)

金元宝 发表于 2023-8-19 00:00:00 浏览:  7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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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经2023年8月1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责任体)的资产
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资监管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责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公司及各
责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资监管等相关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包括:
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
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
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取得
1成本减值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等。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及各责任体已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除下列资产损失外,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
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
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以上(一)至(五)项资产发生事实损失但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公司及各责任体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
损失的财务核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公司依法对各责任体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
2作进行监管;各责任体负责本级单位及下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
财务核销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公司及各责任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资监管
等相关规定,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各责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资监管
等相关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及税前扣除申报。
第八条公司及各责任体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公司及各责任体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应当
遵循合规性原则,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资监管等相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3第十条公司及各责任体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责任追究
应当遵循事实性原则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及各责任体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
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未取得合法证据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核销。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公司及各责任体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
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
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
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
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
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公司及各责任体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
4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等。
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及各责任体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公司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
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公司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等;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
5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案件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
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执行完毕证明及债务单位财务状况的有关材料(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
(七)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当取得债务人受灾害情况说明以及客观证据(如公开报道)、放弃债
权申明、涉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说明。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议批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存货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存货盘点表以及盘亏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公
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二)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应有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
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取得赔6偿情况说明;损失金额较大的(占公司该类资产账面余额10%以上,或增加公司亏损10%以上),应当取得专业质量检测或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毁损、报废的,还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三)被盗损失的,应当取得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
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赔偿情况说明等。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七)其他足以证明存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金融资产交易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
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
7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金融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终止经营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书;
8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商誉的核销可参考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核销依据。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依
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丢失损失,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固定资
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
定文件;单项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发生报废、毁损损失,应当取得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
具的鉴定材料和责任认定资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单项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或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被盗损失的,应当取得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涉及
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赔偿情况说明等。
(四)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9(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
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其他足以证明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确实发生损失
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八条在建工程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工程项目
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
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当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说明等。
第十九条工程物资发生损失,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
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损失的,应当取得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生产性生物资产单项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应当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二)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以及损失情况说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损失金额
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三)对被盗伐、被盗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取
得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10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
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
备需提供相应合同已无法履行或终止执行,且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的证据。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参照坏账准备财务核销依据执行。
第二十三条其他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对因提供对外担保而造成的损失,除取得坏账准备相
应的证据外,还应当取得担保合同等证明或资料、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等;
(二)抵押资产变卖的损失,除取得坏账准备相应的证据外,还应取得抵押合同、抵押资产被变卖或拍卖的证明;
(三)委托贷款的损失,当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参考长
11期投资损失的核销依据;
(四)因政府规划、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当取得政府
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
机构鉴定证明、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司发生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都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是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得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责任体。公司对各责任体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核准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各责任体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
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审批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和核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责任体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
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各责任体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填制《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表》,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各责任体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
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12(三)各责任体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设立董事会的责任体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
会的责任体由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和核准意见报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审批;
(五)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根据各责任体上报的文件和资料提
出审核意见,必要时会签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经营班子会和董事会审议。
单项核销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比例20%的,可在年度内归集后集中提交董事会审议。
核销资产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2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因管理缺位导致出现较大资产损失的,经过公司总裁办公室决议,由公司纪检审计部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责任追究。
(六)各责任体根据经公司审批的《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审核表》及责任体内部有关证据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七)各责任体应当加强对已核销资产的档案管理,做到
“账销案存”,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出现分公司关闭或注销情况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公司保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各责任体按照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
13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
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说明。
第二十八条各责任体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作
为公司年度财务检查工作内容之一,以加强公司对各责任体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各责任体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资产
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公司及各责任体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公司及各责任体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
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公司及各责任体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公司及各责任体对下属单位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各责任体应当对向公司财务资金中心提供的资
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公司及各责任体应当依法依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流程完成财务核销,要通过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最大程度保障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实施账销案存专项管理,每年上报账销案存资产清理、追索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
14第三十一条各责任体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
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公司责令予以纠正,并对其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单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金额”
应为同一事项(含同一资产组)下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金额合计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由财务资金中心具体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原2019年3月 31 日发布实施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GL09-04B)同时废止。
附件: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审核表
15附件:
企业资产减值财务核销审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业务资产申请已计提资产损失原因及发生损失核销减值准申请核销依据处理情况等时间项目金额备金额财务核销业务内容
部门经办人:部门领导:
日期:日期:
企业法务部门意见企业审计部门意见企业财务部门意见企业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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