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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46证券简称:汤臣倍健公告编号:2023-045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23年8月24日15:0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学大道中99号科汇金谷三
街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梁水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人,代表股份899274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5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43人,代表股份145580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9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787490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02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11178389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572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
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1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梁允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1752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3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05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29%。
梁允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梁水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89976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6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6281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30%。
梁水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林志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8187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8180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81%。
林志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汤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83311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961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346%。
汤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邓传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81970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5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827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138%。
2邓传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胡玉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9032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5337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6%。
胡玉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刘恒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898857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5162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2%。
刘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6363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3%;反对2881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5%;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669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04%;反对288187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6%;弃权29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李乐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3766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2%;反对1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5462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2%;反对1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联股东梁允超先生、梁水生先生、林志成先生、汤晖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9220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5525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6%;反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99173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5478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弃权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5176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9%;反对2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弃权1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5176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9%;反对2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2%;弃权1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4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关联股东梁允超先生、梁水生先生、林志成先生、汤晖先生、陈宏先生、蔡良平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6008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768%;反对48054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37%;弃权5211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2314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112%;反对48054321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88%;弃权5211723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李彩霞女士和林嘉豪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汤臣倍健章程等
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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