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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
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403号
致: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业慧康”)委托,作为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
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必备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事宜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于上述情形,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创业慧康第八届董事会换届的具体情况根据创业慧康于2023年8月10日披露的《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23年8月25日披露的《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决议公告》,创业慧康第八届董事会换届(以下简称“本次换届”)后的董事会成员由非独立董事应晶、葛波休、
KWOKWAIANDY HO(何国伟)、叶江、张吕峥和胡燕,独立董事蔡家楣、刘海宁、谭青女士(会计专业人士)、凌云组成。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化情况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
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规则》第13.1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
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
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或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亦或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2022年年报,本次换届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葛航。
结合上述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换届完成后,创业慧康不存在《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具体分析如下:
1、结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推荐及最终当选情况,公司不存在任一股东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任一股东均不能实际控制公司董事会,均无法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根据《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文件,2023年8月25日,创业慧康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议案,选举了由非独立董事应晶、葛波休、KWOKWAIANDY HO(何国伟)、叶江、张吕峥和胡燕,独立董事蔡家楣、刘海宁、谭青女士(会计专业人士)、凌云组成的董事会(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中,一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尚未确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成员推荐函本届董事会成员推荐/提名情况如下所示:
*新当选的非独立董事应晶先生和葛波休先生由第一大股东葛航先生推荐;
* 新当选的非独立董事 KWOK WAI ANDY HO(何国伟)先生和叶江先生
由第二大股东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推荐;
*新当选的非独立董事张吕峥先生和胡燕女士由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张
吕峥先生、浙江鑫粟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联合推荐;
*新当选的独立董事蔡家楣先生、刘海宁先生、谭青女士(会计专业人士)、凌云先生由第七届董事会提名。
结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推荐情况及最终当选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任一股东控制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任一股东均不能实际控制公司董事会,均无法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2、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也不存在能够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3年8月22日,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
(%)
1葛航22051918214.24
2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5500308710.01
3浙江鑫粟科技有限公司387435902.50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379264292.45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序号持股比例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
(%)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69490452.39
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348229352.25投资基金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3年封闭运作瑞330000002.13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资管价值成长混308913061.99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张吕峥291735381.88
平安基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10人寿-平安基金权益委托投资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250972001.62
划
根据上表可知,截至2023年8月22日,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同时,公司第一大股东葛航先生与公司第二大股东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较为接近,其他股东持股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能够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之间已不存在关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权相关的协议、承诺、约定等安排。
综上,公司不存在任一股东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任一股东均不能实际控制公司董事会,均无法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也不存在能够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的情况。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换届完成后,公司不存在《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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