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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和《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说明和独立意见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和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2021年,公司子公司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瓜州县
成宇能源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事项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违规担保,公司已在定期报告进行了如实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未再发生该类情况。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严格规范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对外投资行为,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安江波、史静敏、陈江涛、郭荣
2023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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