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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龚敏、张腾文、马桦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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